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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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含消防分析图)、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等。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 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

(完整版)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新)

(完整版)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新)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

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

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10000-15000户,每户按3.5人计算。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

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

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

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汇编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汇编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汇编
前言
停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引发停车难的直接原因。停车位配建的数量与停 车需求应该相辅相成,达到平衡才能化解停车难问题。一个小区,一座写字楼该 建多少停车位?必须有个底限才能保证基本的车位供应,这就是停车位配建标准 存在的意义。
商场会吸引大量的临时停车行为,而小区产生的则是固定停车需求,土地使 用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 因应经济发达程度也会有所差别。对于开发商、建筑设计单位、研究部门来说, 面对来自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设计项目和课题,寻找各种标准成为一件很头疼的 事情,那么拥有一册包含各主要城市的车位配建标准汇编可能是你梦寐以求的。
社会在发展,汽车数量在增加,停车需求在变化,车位供给也需要变,那么 车位的配建标准也要随之改变。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光有调查分析是不够的, 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也很有必要,至少可以少走许多弯路。这本汇编里收纳 了 38 个省市的车位配建标准,有它作参考制定当地的车位配建标准,将使标准 更加合理。
随着各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更新,本汇编将随时更新,增加新出台的标准, 删除失效的标准,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法规参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吉林省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05) 江西省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赣州市)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有关要求的 通知(2011) 贵州省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停车部分)(2007) 湖南省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12)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9) 陕西省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8) 云南省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12)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7) 湖南省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试行)(2007)

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以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为例

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以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为例

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以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为例汪志云【摘要】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是城市静态交通的关键,本文以南昌市为例,通过制定南昌市现行配建停车标准中的研究及思考,提出一些制定停车配建标准应重点考虑的因素。

【期刊名称】《低碳世界》【年(卷),期】2014(000)015【总页数】2页(P312-313)【关键词】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作者】汪志云【作者单位】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江西南昌33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7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及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城市居民机动车拥有率不断攀升,许多城市不约而同的出现停车难的问题,与之息息相关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近几年来因此也相应大量调整,总体上看,停车配建标准内指标呈大幅提升态势。

笔者有幸于2010年组织编制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通过大量现状调查及其它城市调研,在紧密结合城市特点、实际管理及建设经验,通过大量建设项目实例核算,提出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本文以南昌为例,就编制《规划》过程中感触较深的一些问题及想法抛砖引玉,供同行参考。

1 选择合理的调查对象为充分了解现状建设项目停车需求,指导停车配建标准取值,《规划》进行了大规模现状停车调查,共调查建设项目共计101项,其中:住宅17项,涉及约2万户家庭,商业、办公、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建项目共68项,建筑面积共约170万m2,学校12项,涉及21.4万师生等,调查对象涵盖城市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建设项目。

调查对象数量毕竟有限,调查对象选择的合理与否对调查结果影响极大,因此为保障调查质量,《规划》在调查对象选取上,重点注意了以下因素: (1)调查点应兼顾城市各区域,应包含各类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所处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停车供需情况差别极大,因此,调查对象应分布于城市各区域,涵盖各类型建设项目。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车位/100平米
0.4
0.5
0.6
2.5
1.5
1.5
文体设施
体育场
车位/100座
3
3.5
4
4
4.5
5
12
10
8
图书馆、博物馆
车位/100平米
0.3
0.4
0.5
2.5
1.5
1.5
展览馆
车位/100平米
0.6
0.6
0.8
3.5
2.5
2.5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2
2.5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暂行)
来源: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日期:2015-09-01 10:06:00浏览次数:273作者:本站编辑[字体:小中大]
建设项目类型
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计算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居住
普通商品房、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
车位/100平米
0.7
0.8
0.8
1
0.5
0.5
保障性住房
车位/100平米
0.5
-
0.5
1.5
-
1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米
0.8
0.7
1.0
1.5
1
1
其它办公
车位/100平米
0.6
0.6
0.8
2
1.5
1.5
商业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
(≥50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0.8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1. 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 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

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 容积率大于5.0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 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 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 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 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 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

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9. 银行营业网点、证券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10. 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12. 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13. 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 6,初中师生比1: 16. 7,小学师生比1: 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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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1.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

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容积率大于5.0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

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9.银行营业网点、证券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10.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
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
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12.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
13.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 6,初中师生比1: 16. 7,小学
师生比1: 18. 4。

14.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5.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分析确定。

16.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共建筑,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进行折减,具体条件及折减量如下:
(1)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
少20%勺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5%勺车位供应量;
(2)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
点500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17.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4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暂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8.居住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1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19.同一建设单位进行多个相邻地块同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不得跨越市政道路、水系、铁路、绿化带等边界进行建设(若确需设置通道连接的,需进行市政管线等专项论证),配建停车宜分地块核算并分别满足要求。

20.本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包含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21.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22.本标准解释权归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建设项目除需配建标准车位以外,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还需设置无障碍车位、装卸货车位、大客车车位、出租车及救护车泊位等特殊停车泊位。

特殊停车泊位配建表
无障碍机动车泊位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规定设置
机械式车位布置规定
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

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每层地下室的不计容积率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65%若因地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使用受限的,总用地面积可做相应折减。

)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入总停车数。

车位换算系数
应规范各种车型换算系数,根据规范要求换算系数表如下: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换算系数表
子母车位换算系数
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居住类项目可布设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母车位 1.0计算,子车位按0.5计算,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5%其他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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