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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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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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1、神权法: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

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

与此相适应。

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

神权法是这一时期思想的基本特点。

2、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王命誓:意为约束。

指的是军事行动之前把将、士集中起来。

3、以德配天(p24-25):是代天行罚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实质上是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

4、礼(p27):吉礼(居首)、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1,背熟这句话):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6、早期五刑:1大辟——即死刑,刑罚名称始于商代。

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燃烧的火炭,令有罪者走在铜柱上,坠入炭中烧死。

劓,即株连全族的刑罚。

焚炙,用火烧死。

?剔,即剐,将罪犯身体剖开和将骨肉分离。

2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4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5墨刑——又称黥qing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7、五听(p51):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8、早期监狱:最早称为“牢”,夏朝有“夏台”,商有“羑you里”二、春秋战国1、成文法公布:《诗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但不是第一本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及其篇目:《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

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中法史归纳总结

中法史归纳总结

中法史归纳总结中法史归纳总结中法两国历史悠久,从古代开始就有交流和往来。

本文将对中法两国历史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早期交流、殖民时期、二战时期以及现代合作。

早期交流:早在公元前两千年左右,中国周朝就开始与西方的各种国家进行贸易。

与此同时,法国地区的凯尔特部落也开展了与中国的接触。

然而,中法两国真正的接触开始要追溯到17世纪。

当时,法国的天主教传教士来到中国,传播天主教教义,与中国人进行交往。

这些传教士不仅在宗教方面产生了影响,还对中国的科学、艺术、文化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的商品和文化也逐渐传入法国。

殖民时期:18世纪末,法国开始在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建立殖民地。

1804年,拿破仑一世成为法国皇帝,他对中国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希望打开中国市场。

然而,他的计划并没有成功。

19世纪,随着工业化和军事技术的进步,法国逐渐扩大了对中国的影响力。

1840年,英法联军发动了鸦片战争,迫使中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此后,法国开始在中国的沿海城市建立租界,并将其作为贸易基地。

这一时期,法国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业和文化方面。

二战时期:二战期间,法国成为德国的占领区。

1941年,中国加入了反法西斯联盟,与法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

中国向法国提供了物资和军事援助,对法国的解放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战结束后,法国政府和法军对中国的支持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感激,这也为中法两国在战后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现代合作:中法两国在现代的合作可以追溯到1964年,当时法国总统戴高乐访问中国。

随后,两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不断加强。

1984年,两国签署了一项重要的贸易协议,标志着双边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此后,中国与法国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不断增加。

法国的一些重要企业也在中国投资兴业,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此外,中法两国还在教育、科研、旅游等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总结来说,中法两国的历史交往始于古代,经历了早期交流、殖民时期、二战时期,最终走向现代的合作阶段。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一、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概念和起源1.中国法律史的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的学科,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

2.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中国法律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的形成,最早形成的法治概念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

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在这些阶段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1.古代法治的形成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经历了从原始部落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包括了古代社会的君权法治思想、天子统治和法律制度等内容。

2.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了古代《礼》、《乐》、《九章》等法律文献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的发展,以及东周《春秋》时期的法制改革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3.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了《周礼》、《鲁礼》、《司马法》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发展1.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相结合,以及法定和习俗法的混合使用,表现了封建时代法治体系的特殊性。

2.封建时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文献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律疏》、《明律例》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3.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影响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朝代更替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上,例如唐代的律令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明代的律例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1.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表现在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明代律例改革和清代海禁领土法的颁布等,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法史

中法史

名词解释: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1、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重点名词:1、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

2、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 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 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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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结合
公法发达
家庭本位
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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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
“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三.
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
1. 宗法制
2. 礼与刑的关系
3. 奴隶制五刑
4. 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
5. 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
6. 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
7.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
8. 《法经》:体例,历史地位
9. 商鞅变法
10.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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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这可是一门充满了故事和智慧的学科呀!咱们今天就来好好聊聊那些需要背诵的知识点。

先来说说夏商时期的法制。

那时候法律可不像现在这么完善,但是也有它独特的地方。

比如说,夏朝就已经有了刑罚,像“五刑”之类的。

商朝呢,在继承夏朝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发展。

我记得有一次去博物馆,看到了一个商朝的青铜器,上面刻着一些类似法律条文的符号,虽然咱不太懂具体的意思,但能感觉到那时候的人们已经开始重视用规则来管理社会了。

周朝,这可是个重要的时期。

周公制礼,这“礼”可不仅仅是一些礼仪规范,它还包含着法律的成分。

周礼那叫一个复杂,什么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每一种礼都有它的规矩和作用。

我曾经在图书馆里翻阅一本关于周朝法制的古籍,那密密麻麻的文字,看得我眼花缭乱,但也让我对这个时期的法制有了更深的认识。

春秋战国时期,那是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思想在法制方面的影响可不小。

商鞅变法大家都听说过吧?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让秦国变得强大起来。

有一次我给学生们讲商鞅变法,有个学生就问我:“老师,商鞅这么厉害,最后怎么还被车裂了呢?”这问题把我问得一愣,然后我就跟他们解释,这改革呀,总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商鞅虽然变法成功了,但也得罪了不少人。

秦朝,那法律可是相当严苛。

什么连坐法,一人犯罪,全家遭殃。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制措施,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这里面都有法制的影子。

我有个朋友特别喜欢研究秦朝的历史,他跟我说,秦朝的法律虽然严苛,但在当时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还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

汉朝呢,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法制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汉初实行的是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法律相对宽松一些。

到了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开始对法制产生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比较复杂,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律。

不过这个时期的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一些创新,比如“准五服以制罪”。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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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依据如下: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

”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

《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

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1.五刑、五罚、五过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

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

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

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

宫,六百锾。

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但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又称三不出。

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积极意义。

4.嫡长子继承制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形成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是宗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不论其贤否;如妻无子,则立贵妾之子,不论其年龄。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5.西周德治的内涵?A.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认为“天”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不足以维持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心,既“敬天”又“保民”。

德即敬天,敬宗,保民。

B.这种思想体现在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要宽缓,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C.“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而且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的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奠定基础。

6.西周礼治的内涵A.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称为“周礼”。

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后来儒家将其发展为“礼治”。

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B.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C.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

因此,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

D.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约束贵族的,平民奴隶违背了礼,也不追究。

“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庶民使用的刑罚不适用贵族,贵族适用刑罚有其特殊原则。

这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E.“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礼记》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

《左传》则认为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7.西周德与礼的关系?8.西周礼与刑的关系?A.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B.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

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C.“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D.西周治理国家有以下特征:礼刑并用,出礼入刑,礼有差等。

E.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按照《汉书》所说,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事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三.春秋战国1.“铸刑鼎”(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批判。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此举遭到孔子的批判。

(4)意义:郑晋两国的铸刑鼎事件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从秘密法转变为公开法,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意味着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

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新的时代,同时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帷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为何遭到批判:“铸刑鼎”公布法律,是一种崭新的激进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因而引起了争论。

也可认为是“铸刑鼎”事件将活的、充满生命力的法变成了不考虑规则之后德行的死法,使法律失去其原有的灵活性,因而遭到批判。

2.《法经》A.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B.《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C.《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6)《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改法为律的历史意义A.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

B.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

主要内容:(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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