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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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对城市中老旧、破败或存在结构、功能、环境等方面问题的建筑、地块进行改造或重建的工程。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依法进行,依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单位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合理选派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更新项目的要求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内容、进度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全程监督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过程,对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程建设应按照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施工期间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暂停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施工期间应合理处理废弃物,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环境验收,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督执法第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按照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为加快“城中村”改制步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中村”改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问题改制的“城中村”,应将村民农业户口全部变更为居民户口,换发新户口簿。

在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过程中,免收城市增容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换发新户口簿的工本费由财政解决,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户政部门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二、关于“城中村”改制中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权属的处置问题(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整自留用地政策。

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

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

城市更新项目法律实务及操作指南

城市更新项目法律实务及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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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广州市 1
城市更新主体 政策
附录二城市更 2
新项目常见文 书范本
3 附录三城市更
新项目常见问 答
4
后记
5
注释
第一章城市更新基本理论和政策体系
第一节城市更新基本理论 第二节广州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第三节广州市城市更新重点政策解读
第二章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流程
第一节参与主体及利益衡平 第二节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流程 第三节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及对策
目录分析
1
本书推荐语
2
编辑委员会
3 第一章城市更
新基本理论和 政策体系
4 第二章广州市
城市更新项目 实施流程
5 第三章合作模
式的选择及公 开引入合作企 业
第四章补偿安 1
置协议的拟定 要点
2
第五章集体物 业清场与补偿
3
第六章签约工 作指引
4 第七章 “留守
户”的形成原 因及解决路径
5
第八章回迁分 房
城市更新项目法律实务及操作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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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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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穗府办[2008]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穗府办[2008]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8]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二、市政府工作部门(40个)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卖局、市酒类专卖管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委、市食盐专理局)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广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府研究室)(广州市监察局与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穗府办〔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2.取消采矿权出租合同审批。

3.取消石矿粘土矿季度销售情况备案。

4.取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备案。

5.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6.取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

7.取消采矿权人防治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护应急方案备案。

8.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

9.取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实施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0.取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1.取消户外广告设置审查。

12.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前备案。

13.取消编绘出版地图试制样图备案。

14.取消非本市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本市除城市总体规划外的编制任务备案。

(二)增加的职责。

1.不动产登记。

2.地图审核。

3.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4.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7.测绘项目备案。

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一)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城市发展战略引领,按照“多规合一”和全市“一盘棋”的要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城市更新等重点工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城市更新建设规划、行动计划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范围,积极引领成片连片更新改造,指导城市更新项目有序推进。

二、动态调整“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二)“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三、推进旧村全面改造(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2.8
协调上层次规划和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需调整、局部微调、调整修编三种优化建议。
优化用地布局,对权属边界参差的地块通过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方式进行边界优化,保证地块完整性和独立性。
提出规划优化方案,说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道路交通系统、地下空间开发等控制要求。
第四章成果要求-22-
4.1【前期研究成果】-22-
4.2【策划方案成果构成】-22-
4.3【策划说明书】-22-
4.4【方案图集】-23-
4.5【专题报告】-25-
第五章成果形式-27-
5.1【书面成果】-27-
5.2【电子数据成果】-27-
第六章附则-28-
6.1【报批要求】-28-
6.2【时效】-28-
2.11
说明更新项目用地现状权益状况,包括用地内权益主体的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权益分布对更新项目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响。
说明更新改造适用的相关政策,包括适用地价标准;贡献用地的规模和比例;保障性住房和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政府参与溢价分成比例等,分析这一特定政策背景对更新单元用地性质、开发强度、拆建比等产生的影响。
(3)用地现状梳理
在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数据库基础上,明确更新片区内权属情况,根据权属调查的基本情况分别归类。
在土地、房产权属调查基础上,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对现状建设量的计算方法,统计核算更新片区内现状合法、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说明更新片区内现状权益状况,包括权益主体的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特征等,分析现状权益分布对更新片区的空间布局、交通组织、地块划分、合宗开发、权利与责任分配等产生的影响。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的简化程序和服务制度,并提出各主管部门相应职责和工作要求,不得重复审核。

本条旨在规定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按照简政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各区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窗口,集中受理和批复立项、规划国土等后续行政审批申请。

市城市更新部门也要建立批后跟进服务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批后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项目更新改造。

在实践中,各主管部门可能从本位主义角度,对批复后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再次进行审核,导致更新改造推进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得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无刚性效力,所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更新改造重点项目符合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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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4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穗府办[2015]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城市更新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2.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3.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统筹城乡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的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片区更新改造的职责;加强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存量土地整合的职责。

2.加强运用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加快城市更新的组织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

拟订年度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拟订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类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分配划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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