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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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违法违纪、不作为、玩忽职守等行为提出投诉的管理。

三、投诉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投诉,信函投寄至税务机关指定地址。

2.电话投诉:纳税人可拨打税务服务热线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3.网上投诉:纳税人可登录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或税务APP进行在线投诉。

4.现场投诉:纳税人可以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投诉。

四、投诉受理1.投诉受理条件:投诉应当具备明确的投诉事实和相关证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

2.投诉受理程序: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核实投诉事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保密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投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对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

五、投诉处理1.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对投诉事实进行核实,依法采取调查措施,确认投诉是否属实。

2.处理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投诉人提供处理意见,并予以解释和说明。

3.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4.不服申诉: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申诉。

六、责任追究对于经核实的违法违纪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都有权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规范的工作进行纠正。

八、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评估,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

(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售后服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2005]6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基层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提供服务措施和服务事项的态度、质量和效率不满意,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请求给予处理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提起纳税服务投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被投诉的市局机关、基层局及其组成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是被投诉人。

依照本办法有权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市局和基层局是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关(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关)。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办事机构(以下称办事机构)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宜。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基层局的投诉。

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综合科)是基层局的投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对本基层局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办事机构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壹)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二)处理或者转送不属于本处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其他投诉或者举报和申诉;(三)审查纳税服务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查阅关联文件资料,拟定处理结论意见;(四)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处理结果;(五)监督检查本级投诉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六)调查、统计、分析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过程中存于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七)定期方案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人投诉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投诉是指纳税人基于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管理服务质量等不满意,提出申诉、要求解决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投诉以下事项:1. 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和缴纳等方面的行政行为;2. 税务管理服务质量问题;3. 税务执法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4. 其他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相关的问题。

第四条纳税人的投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投诉事项属于投诉范围;2. 已经与对方进行商议沟通,未达成满意解决;3. 投诉提交的材料齐全,包括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的程序第五条纳税人投诉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投诉申请:纳税人应填写《纳税人投诉申请表》,明确投诉事项和相关证据,并在指定的时间内递交至相关税务机关;同时,可提供其他有助于调查投诉事项的补充材料。

2. 受理投诉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投诉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明确投诉受理的时间、地点以及受理部门连系方士。

3. 调查核实:税务机关应根据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纳税人告知投诉处理进度和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涉及其他机关,应与相关机关进行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4.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如确实存在错误。

5. 追踪处理:纳税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章投诉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纳税人在投诉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和提供投诉相关材料的权利;2. 提出口头或者书面陈述的权利;3. 获得投诉案件的调查发展和结果的权利;4. 申诉的权利。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逐渐增多,纳税人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多的保护。

然而,在纳税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如税务机关处理不当、税收政策执行不公等。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各级税务机关纷纷推出了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投诉的途径纳税人在发现税务机关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投诉,具体内容包括投诉的问题、要求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2.电话投诉:纳税人可以直接拨打税务机关的投诉电话,通过电话将问题和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

3.网络投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通常会设置投诉通道,纳税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诉,并上传相关的材料。

二、纳税人投诉的流程纳税人投诉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诉受理、问题核查、处理决定和结果反馈等环节:1.投诉受理:税务机关负责接受纳税人的投诉,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受理情况。

投诉内容应包括具体的问题描述和相关证据。

税务机关会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和分级处理。

2.问题核查:税务机关在受理投诉后,需要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和调查。

他们将调查投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和访谈,以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3.处理决定:在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将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以包括责令改正、发出告诫函、给予警告或罚款等。

4.结果反馈:税务机关需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同时向公众公示处理结果。

纳税人可以了解到有关纳税人投诉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三、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意义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纳税人利益:纳税人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纳税人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纳税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服务。

二、投诉主体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纳税服务的相关方均有权进行投诉。

三、投诉范围适用本办法的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2.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发布和解释;3.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征收、征管等业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4.其他涉及纳税服务的投诉事项。

四、投诉方式1.口头投诉:投诉人可向纳税服务窗口直接提出口头投诉;2.书面投诉:投诉人可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投递投诉信函。

五、投诉受理1.形式审查:税务机关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形式审查,确认投诉事项属实且涉及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

2.核实调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3.受理告知: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受理情况,并说明处理进度和时间节点。

4.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进行告知。

六、处理结果通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通报,并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七、教育培训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纳税服务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对纳税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担当。

八、监督与检查1.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通过内部审核、督查等方式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

2.外部监督:纳税人、缴费人等相关方有权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九、奖惩措施1.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服务窗口和个人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2.处罚措施:对于在纳税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转发通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10﹞109号【发文日期】2010-04-12【实施时间】2010-04-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和宣传 《办法》是税务机关维护纳税人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中关于纳税服务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税务网站、召开座谈会及上门辅导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服务投诉的方法和程序。

二、健全机制,狠抓规范和落实 各地应进一步健全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机制,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复,切实保证维权到位,并具体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税务门户网站上长期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建议各地将目前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行政调解电话和纳税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成后可统一为12366))三号合一,方便纳税人使用。

各地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上述电话号码按规定进行公布,省局将进行抽查。

二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纳税服务投诉电话,做好接听、登记以及分办或转办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1 —附件:1.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2.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3.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5.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 3 —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第八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纳税⼈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纳税⼈(含扣缴义务⼈,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在纳税服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投诉事项,适⽤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作的顺利开展。

第⼆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七条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权益保护⼯作⽅⾯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进⾏的投诉。

第⼋条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不准确⽽进⾏的投诉。

具体包括:(⼀)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向所辖区域内纳税⼈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三)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第九条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进⾏的投诉。

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纳税⼈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对纳税⼈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式不作答复的;(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员未履⾏⾸问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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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纳税服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条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第十二条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交与受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第十六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

第十七条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八条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

第四章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解,化解征纳争议。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一般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

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

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三)提出意见。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

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第三十三条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督促及时、规范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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