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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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准入管理制度

临床准入管理制度

临床准入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三、准入条件1. 医生(1)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必须具有专业领域的临床经验,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3)必须具有相关学历和学位。

2. 护士(1)必须具有注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必须具有相关临床护理经验和专业技能。

3. 技师(1)必须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

四、准入程序1. 医生(1)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2)通过医院临床技术部门审核;(3)参加相关技能和知识考核。

2. 护士(1)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2)通过医院护理部门审核;(3)参加相关技能和知识考核。

3. 技师(1)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2)通过医院技术部门审核;(3)参加相关技能和知识考核。

五、准入标准1. 医生(1)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诊疗能力;(2)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3)无违反医德医风和违规行为。

2. 护士(1)临床护理技能熟练,能够独立完成护理工作;(2)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医生和其他护理人员协作;(3)无违反护理规范和违规行为。

3. 技师(1)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2)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3)无违反工作规范和违规行为。

六、准入管理1. 评审医院将定期对临床人员进行评审,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以确定是否继续准入。

2. 培训医院将为临床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以不断提升其临床能力和专业水平。

3. 监督医院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临床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七、准入后处理1. 补充培训对于准入后发现存在不足的临床人员,医院将进行补充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

2. 撤销准入对于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职业规范的临床人员,医院将撤销其准入资格。

医务人员准入制度

医务人员准入制度

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务人员准入制度是指对医疗机构招聘和录用医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医务人员准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医务人员准入制度的背景与重要性、准入条件和流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与重要性医务人员的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医疗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

通过建立有效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增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促进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准入条件和流程医务人员准入制度的核心是准入条件和准入流程的设定和执行。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准入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历和专业要求: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的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2.专业认证和执业资格:医务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认证和执业证书,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

3.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一定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健康状况:医务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医疗工作的疾病。

准入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格审查和面试等环节。

医疗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准入流程,依据准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录用。

三、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准入条件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医务人员准入条件,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准入标准存在差异。

2.准入流程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在准入流程的执行上存在不规范和随意性,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3.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缺失:个别医务人员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方面存在缺失,严重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

四、建议改进为了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保障水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统一准入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全国统一的医务人员准入条件,明确学历、专业认证、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引言
本管理制度目的在于确保医务人员的执业能力和素质,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资格准入申请
1. 所有想要申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 申请中必须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必要资料。

3. 申请人应附上相关学历、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资格审核
1.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由专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 审核人员应仔细阅读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如有需要,审核人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进行面试。

资格认定
1.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认定为具备医务人员执业资格。

2. 认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资格过期和续期
1. 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2. 执业资格过期前,医务人员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3. 续期申请应在资格过期前三个月内提交。

4. 续期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在过去五年内的执业情况和继续教育证明。

惩罚措施
1. 如发现医务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执业不当等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执业资格。

2.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将报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本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医务人员的执业能力和素质,并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申请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一、目的依据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与质量,保障医院医疗安全,规范医师、技师、药师的职业准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医师、技师、药师及相关科室。

三、具体内容(一)医师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或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医务科,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及医务科存档。

5.对新调入我院的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二)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3.经科室考核合格后报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相关的检查报告。

4.新聘用人员,见习期为1年,不得单独操作或出具检查报告。

应在已取得专业资质的人员带领下从事医技工作。

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处及医务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人员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三)特殊岗位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从事需要专业上岗证的岗位,除取得医师或医技资格外,还需取得相应岗位的上岗证或合格证等,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医务人员的准入管理是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关切,对于提升医疗行业的专业水平和社会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2. 执业资格准入标准2.1 专业学历要求- 医生应具备相关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护士应具备相关护理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其他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的学历。

2.2 必要的培训和考试- 医务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应考试,以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各类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应根据其专业性和岗位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2.3 专业经验要求- 医务人员应具备一定年限的实际执业经验,以确保其在实践中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不同岗位的专业经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3. 执业资格准入程序3.1 申请资格- 医务人员应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培训证书等;- 不同岗位的医务人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 材料审查- 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面试或问答环节,以进一步了解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3.3 资格认定-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结果,医疗机构应做出准入或不准入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准入的医务人员应领取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

3.4 监督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已准入的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持续满足执业要求;- 监督和评估内容可以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等。

4. 处罚措施和申诉机制4.1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执业规范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严重违规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能会面临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4.2 申诉机制- 医务人员对于管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医疗机构应设立申诉机构,及时处理医务人员的申诉,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复核。

医院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制度(一)医疗、医技人员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1.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医师注册管理,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取得医师资格证人员将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由医疗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5.对新调入医院有执业资格人员,在试用期内办理执业变更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报医疗管理部门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医师资格的研究生,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经医疗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权后,方能独立执业;如考核不合格,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7.外院医师来院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多点执业医师管理法规,由医疗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协同,与来院多点执业医师签订劳务(技术合作)协议。

如该医师未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区域注册,由该医师提供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注册。

8.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

(二)药师资格审核与准入管理1.对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实施管理。

2.药剂部门负责药剂人员执业资格、规范执业管理。

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品。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通常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分配医药院校毕业生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

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和执业行为,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准入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医学、护理、口腔、药学、医学影像等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 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准入程序1. 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申请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应到所在单位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

四、培训与考核1. 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操作等方面。

3. 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如调整工作岗位、培训等。

五、执业管理1. 卫生技术人员应遵守执业规范,按照专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活动。

2. 严禁超范围执业、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3.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罚款。

2. 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文

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文

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医疗技术人员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紧要气力,他们直接参加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质量有侧紧要影响。

为了确保医疗技术人员的专业本领和道德素养,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作与患者的安全,特订立本《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全部从事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检验技师、医学影像技师、放射治疗师、药学技师等。

3. 管理标准3.1 基本条件医疗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医学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学历,且取得相应学历证书;2.通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3.2 入职程序医疗技术人员的入职程序如下:1.经过聘请程序,由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面试和选拔合适人选;2.符合基本条件后,医疗技术人员需供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3.医疗技术人员须通过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了解本制度要求和工作流程,并通过考核方可正式上岗。

3.3 岗前培训和考核1.医疗机构应为新入职的医疗技术人员供给全面的岗前培训;2.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操作规范、安全操作流程、患者隐私保护、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3.培训结束后,医疗技术人员需经过内部考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岗。

4. 考核标准4.1 日常工作考核医疗技术人员对于日常工作的考核应包括以下方面:1.技术操作本领:包括仪器设备操作、标本采集与处理、图像采集与处理等;2.工作流程规范: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标准化;3.病例记录和报告:精准记录病例信息和测试结果,撰写规范的报告;4.客户服务:与患者沟通交流,供给必要的引导和帮忙;5.健康安全管理:遵守消毒隔离操作规范,保障患者和自身的健康安全。

4.2 职业道德考核医疗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方面:1.敬重患者权益:敬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2.保密义务:严守患者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患者个人信息;3.公正独立:公正、客观、中立地执行工作任务,不受利益诱惑影响判定和处理结果;4.敬重同事:遵守团队合作原则,相互敬重,共同促进工作氛围的和谐;5.持续学习:积极参加学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专业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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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准入制度为贯彻卫生厅下达的246工程精神,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准入制度,特下发以下规定。

一、医师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医师、护士在法定时期内办理变更、注销等执业手续。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者,不得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及医技科室诊断工作。

如违反规定,发生不良后果,由科室主任负责。

三、医技科室现从事临床检验、电诊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能单独发诊断报告,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发报告,院方鼓励技术人员考取执业医师证书。

四、凡来我院进修学习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进修学习的护士必须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进修医师不能独立为住院病人做麻醉手术和从事危险性比较大的各种操作,不能单独值班,不能自行决定请会诊或承担会诊;不能开毒麻药、剧毒药、贵重药及诊断书.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后果者要追究本人、上级医师及科主任责任。

首诊负责制度为了加强医院的质量管理,杜绝边缘性疾病患者被互相推诿的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诊医师为第一个接待该患者的门诊医师。

首诊科室是指病人就诊的第一个接诊科室,该诊室的当班接诊医生即为首诊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据诊病人,而应热情接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并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并对病人进行施救。

二、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

对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按第一条要求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后,认真书写门诊病历,方可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或提出转科申请,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科室,不得擅自更改分诊科别。

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生应负责诊疗。

若病情复杂、涉及多种疾病,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协助处理或组织会诊。

三、凡遇到多发性外伤或诊断不明的病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先承担诊治责任,即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在未确定接收科室之前,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要对病人全面负责。

四、门诊大厅内如遇重危患者或晕厥情况,导诊护士应就近呼唤本院医师,为首诊医生,首诊医生首先对病人进行抢救,并通知科主任;若为复杂病例或抢救较困难,立即通知医教部、总值班、业务院长等,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诊断、抢救。

五、经会诊确定为他科病人后,首诊科室医师应及时完成所在科室的病情记录和交接注意事项的记录,向接收科室医师于床前交接病人。

六、病人如确需住院,须待病情稳定、允许转送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由首诊医师负责安排并与有关科室联系,落实好接收科室。

七、如遇到的重危或晕厥患者,经抢救后病情稳定或超出本院诊治范围及技术力量,需转外院治疗,首诊医师需先征得上级医师或/和本科室负责医师同意,同时报告医务科和医院行政总值。

医务科和医院行政总值应请求120或由专人护送至就近具有抢救、医治能力的医院。

转诊前要进行转诊登记写好转诊纪录。

查房制度一、业务院长查房:由业务院长率领,由医务科召集医疗科室负责人参加,每月1次,内容包括: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病房管理等。

查房结束后,有医务科详细记录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教学查房:对实习、进修医师、护士进行以教学为目的的查房,结合临床病例进行讨论、示教和讲课,每月1次,由病房、门诊科主任安排,医务科督查。

1.查房前要自下而上的作好充分准备,阅读病志和理化检查材料,查房时住院医师应向上级医师报告简要病历,提出要解决的问题。

对上级医师诊断治疗意见,应如实认真执行。

2.查房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下级医护人员意见,经过讨论如对诊断和治疗发生分歧时,应按上级医师意见执行。

3.查房时对预后不良的疾病或能造成患者精神紧张的意见不应在病人面前讨论。

在尊重病人知情权的同时,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每次查房后应及时详细将查房情况、病人的生命体征和主要阳性体征及其变化,以及由鉴定意义的阴性体征和分析即下步处理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之内。

三、查房要求1、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一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周2-3次,住院医师查房每日两次。

2、主任、副主任查房,应有实习医生、进修医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查房前要做好准备,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是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医师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副主任(科主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3、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临时查房。

4、查房内容:(1)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员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请听病人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情变化并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教学、术前、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教学病例讨论(一)选择住院、出院,门诊少见、特殊病例,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同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讨论会。

(二)临床病例(病理)讨论会可以单科进行,亦可多科联合举行:有病理检查的病例,可以邀请病理科主任医师参加。

(三)举行临床病例讨论会,主持科室要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写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人员,以便做好发言准备。

(四)讨论会由主治科室的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经治医生负责介绍和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检查、治疗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做总结,主持科室要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归入病案,同时录入本科室病历讨论记录本存档。

二、术前病例讨论(一)、一般手术经主治医师决定即可,但重大疑难手术或开展新技术的手术,必须术前讨论。

讨论会在手术前一天或者当日晨会由科主任或上级医师主持讨论,主治医师、手术医师、麻醉师、护士长、护士参加,订手术方案、注意事项、术后监护要求等,讨论情况整理后记入病案。

(二)、经治医生报告疾病诊断,了解病人及家属的心理活动;手术适应症、指征及禁忌症,拟手术步骤及要求,病人的体质情况和实验室检查结果,麻醉药可能出现过敏及手术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采取的抢救措施。

(三)、术者提出的术式包括麻醉方法、麻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和相应处理措施。

(四)、提出术前讨论的意见,术者进行全面准备,包括术前用药、麻醉药品、必要的监测仪器和急救设备,手术当日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向全科人员提出复习近期择期手术的特殊病例和讨论日期。

三、疑难病例讨论对初诊病人三次以上门诊不能确诊者应视为疑难病例,提交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讨论。

(一)各科主任可安排1-2名主治医师对二次以上未能确诊的病人收集病例,做好各项辅助检查,并做好疑难病例登记。

(二)两周一次的周三下午在诊室进行病例分析讨论。

分别主要由各业务科室主任主持,作为科主任考核的指标,要求必须完成。

(三)需要多个科室参加的讨论会,需报告医务科批准,并由医务科协调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参加。

(四)疑难病案的书写症状描述必须详细,病案内容层次分明,文字通顺精炼、重点突出,不准漏项,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本上,另外将分析讨沦结果记在门诊病志上。

(五)定期分析总结,改善治疗方案,提高疗效,不断提高治疗水平。

四、死亡病例讨论(一)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二)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并报医务科和院领导。

(三)属于做尸检的病例须在病理报告做出后的一周内进行。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人员参加,必需时请医务科参加,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整理后主治医师签字,入病案存档。

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讨论会记录,并录入本科室病历讨论记录本。

会诊制度一、请会诊及外出会诊制度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我院的请会诊及外出会诊制度,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会诊条件:(一)在一般情况下,凡住院一周以内未确诊或经各种治疗无效者;(二)病情突然变化的急重病人,而原因不明者;(三)发生他科合并症,须协同诊断治疗者;(四)需施行复杂的较大手术或开展较复杂的技术检查和疗法者;(五)门诊患者,经三次以上诊断、治疗,疗效不明确者(为疑难病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的种类和方式:(一)紧急会诊:1.凡病情危重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紧急明确诊断,制定抢救治疗措施者可行紧急会诊。

2.会诊由负责的各级医生提出,在会诊通知单上注明“急”字亲自送到被邀会诊科室或医务科,或电话邀请专科主治医师资格以上人员会诊;3.邀请者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20分钟之内到位。

(二)全科会诊:1.各科室主任安排1-2名主治医师收集疑难病例,上报医务科;2.全科室每1月1次,由负责主治医师提出,提请科主任召集全科医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诊。

(三)科间会诊:1.发生他科合并症,须协同诊断治疗者;2.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经主治医师同意,送至被邀请科室商定时间进行会诊;3.要求当日内完成,最迟不超过24小时,被邀请科室不得拖延。

(四)全院会诊:1.经治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审核呈报医务科,提出会诊意见,商定会诊时间。

2.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参加并提前下发病历摘要,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医务科、院相关领导参加。

(五)请院外会诊:1.院外会诊决定后,由经治医师写出病志摘要,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后送交医务科邀请外院医师会诊;2.外会诊医师的接送,由科室向院办申请车辆或打出租车由经治医师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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