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及风险研究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及风险研究作者:夏常亮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2年第03期Research on Business Mode and Risk of Reverse Factoring【摘要】论文通过介绍反向保理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商业保理公司风险防范措施,帮助保理公司在运营反向保理过程中规避一些风险。
【关键词】反向保理;模式;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2;F276.3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2)03-0155-031 引言商业保理公司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了6家商业保理公司。
在国家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背景下,商业保理业务已成为供应链金融中一个重要的业务。
随着贸易业务中信用交易的比重越来越高,商业保理可以为供应链条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融资支持,在破解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反向保理中的模式和风险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2 反向保理的定义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有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出售)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直接向其提供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方式的转换、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加上国家鼓励支持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保理业务出现蓬勃发展。
保理业务一般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又称卖方保理,是由债权人发起申请融资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本质上就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反向保理又称买方保理,是由债务人作为发起人向保理公司提出申请,在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公司后债务人出具付款承诺书,由保理公司向债权人(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对价款,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
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在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企业作为买方,从供应商那里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供应商签订应收账款。
买方可以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以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
这个过程被称为正向保理,因为资金流动的方向是从供应商到买方。
而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中,供应商作为买方,向买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并与买方签订应收账款。
供应商可以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以满足供应商的经营需求。
这个过程被称为反向保理,因为资金流动的方向是从买方到供应商。
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中,通过将反向保理业务与供应链金融相结合,可以解决传统保理业务模式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供应商可以更快速地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减少了融资的时间成本。
其次,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中的交易信息可以更加透明,金融机构可以更精确地评估供应商的风险,并提供更准确的融资服务。
第三,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可以提供更灵活的融资方式,例如根据交易数据自动审批融资申请,并根据交易量和资金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对于供应商和金融机构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供应商而言,它可以更方便地获得资金,提高企业的流动性,减少资金压力。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它可以通过提供反向保理服务,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入驻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增加自身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
然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信任度,以保护交易双方的敏感信息和资金安全。
其次,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需要具备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用户体验,以方便供应商和金融机构的使用和操作。
最后,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需要与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规相适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总体来说,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市场潜力。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和线上金融的普及,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将进一步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区块链技术下的反向保理业务模式设计

区块链技术下的反向保理业务模式设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各行各业都在探索如何利用区块链技术来优化自身的业务模式。
在金融领域,反向保理业务是一种常见的信用融资方式,而区块链技术的引入为反向保理业务带来了新的可能性。
本文将就区块链技术下的反向保理业务模式设计进行探讨,以期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新的思路和启发。
一、反向保理业务概述反向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通过保理公司的介入,由保理公司向其提供融资支持。
通俗地讲,反向保理就是中小企业将自己应收的货款,出售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一种业务方式。
这一业务模式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区块链技术在反向保理业务中的应用1. 信息共享与透明化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化。
在传统的反向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和保理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一个分布式的账本,所有参与方都可以实时共享和查看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透明性。
这样一来,保理公司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为其提供更精准的融资支持。
2. 智能合约的应用区块链技术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简化交易流程。
智能合约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可编程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从而降低交易的操作成本。
在反向保理业务中,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账款的自动确认、融资的自动放款等功能,大大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3. 资产溯源与防伪溯源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资产的溯源和防伪溯源。
在反向保理业务中,通过将应收账款信息上链,可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溯源,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还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对商品的防伪溯源,为保理交易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
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反向保理业务可以实现更高效、更安全、更便捷的交易模式。
以下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反向保理业务模式设计:在区块链平台上建立供应链金融的数据中心,吸引供应商、保理公司等参与方入驻。
供应链金融ABS的四种模式

供应链金融ABS的四种模式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基于产业链的特点和融资人的信用水平,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实操形式:第一种是基于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第二种是以互联网电商平台为主导的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第三种是基于产业链核心企业的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第四种是基于信用证、保函、保贴的贸融类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1、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2014年12月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首单贸易类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五矿发展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据与买受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安排并履行相关义务后产生的对买受人的应收账款债权,通过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五矿发展受让基础资产成为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
此外,本次专项计划还引入五矿发展母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和引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进行增信。
2017年7月,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完成在银行间市场的注册,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以依据业务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付款义务人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权益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目前来看,央企建筑类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中建三局、六局、八局已经发行了一系列应收账款类ABS;另外大型医药企业的应收账款体量较大、质量较高。
这两类资产是适合发行应收账款ABS的重要储备来源。
此类项目基于原始权益人极高的主体信用,主要增信手段为差额支付承诺和优先次级分层;由于应收账款的回收不能与发起人完全隔离,需要重点关注发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义务履行情况,确保入池应收账款不会因销售合同纠纷等对应收账款回收造成不利影响;当然基础资产没有任何权利负担且已满足条件可以转让给专项计划。
此外,付款义务人本身的资质、信用情况、行业、区域分散度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分层也有着重大影响。
2、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
供应链金融的反向保理

供应链金融(de)反向保理01供应链金融供应链是通过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用户连接为一个链条.在这个链条上,连接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多个环节,同时也提供基于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中(de)增值服务.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对供应链内部(de)交易结构进行分析,对供应链(de)不同环节提供封闭式(de)授信及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引入了核心企业、第三方企业等风险控制环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de)发展,工业企业应收账款(de)规模逐年扩大,我国(de)供应链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供应链金融正是基于链条上核心企业(de)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融资活动.目前供应链金融主要有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动产质押融资等几种模式.而反向保理模式就是基于应收账款进行(de)融资方式之一.02反向保理反向保理是在供应链中,买家(核心企业)资信水平校高,愿意推荐符合保理准入条件(de)供应商及应收账款信息,承诺在付款锁定(de)情况下,对以核心企业买家作为付款人(de)应收账款或订单,由保理商直接发放融资.这种模式可以在核心企业(de)经营中引入低成本(de)资金,降低供应商(de)融资成本,使核心企业在享受较长账期,也能为其供应商提供资金(de)融通.从反向保理业务(de)模式来看,反向保理与传统保理类似,主要区别在于:反向保理中保理商(de)风险评估是依据核心企业(de)信用评级,而不是评估供应商(de)风险等级.具体(de)区别主要如下表所示:表1 反向保理与传统保理比较03反向保理(de)优势基于供应链金融(de)反向保理业务,充分运用了供应链金融形成(de)业务优势,将核心企业与供应商及经销商(de)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整合为一个链条,达到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和多方共赢(de)目(de).在供应链金融(de)反向保理业务中,金融机构不再特别强调受信主体(de)财务特征及行业地位,而是更加注重并关注交易双方(de)真实贸易背景和交易过程.在一家企业规模和自身实力达不到商业保理业务(de)准入条件时,但其下游(de)企业具有较强(de)付款保障,贸易背景真实,交易过程稳定,可以通过反向保理对其进行业务融资.有效建立长期(de)战略协作合作关系.通过反向保理业务,解决核心企业上游中小企业(de)融资问题,使得供应链上下游(de)企业能够建立持久稳定(de)战略合作关系,保持供应链(de)稳定发展.解决核心企业(de)短期付款问题,提高资金(de)运用效率.通过反向保理业务,解决核心企业供应商(de)资金周转问题,从而能延长核心企业(de)付款期限,使其资金达到运用效率最大化.同时可以对核心企业(de)应付账款进行更加有效(de)管理,减少核心企业(de)财务管理成本.04反向保理(de)局限营销具有一定(de)难度.反向保理面对(de)核心企业,通常都是行业龙头企业,或者是垄断型集团企业,在交易中具有比较重要(de)话语权.面对众多(de)保理公司,核心企业(de)数量并不多,因而,反向保理中对核心企业(de)营销具有一定(de)难度.具有一定(de)信用风险.反向保理主要是商业保理公司与核心企业之间达成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融资(de)约定,商业保理公司主要依赖核心企业(de)信用保证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在贸易背景真实(de)前提下,核心企业也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及时付款(de)信用违约风险.。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最全解析-四大模式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最全解析-四大模式目录1. 供应链金融保理概述2.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模式3. 供应链金融保理领域监管法规和政策4.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的风险把控供应链金融保理概述(一)定义国外学者关于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以霍夫曼在2005 年提出的定义为代表。
霍夫曼认为:供应链金融可以理解为供应链中包括外部组织服务者在内的两个以上的组织,通过计划、执行和控制金融资源在组织间的流动,以共同创造价值的一种途径。
国内对供应链金融定义的普遍观点为: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客户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第三方监管等专业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该种定义和观点被深圳发展银行概括为"M+1+N",即依托核心企业"1",为其众多的供应商"M" 和众多的分销商或客户"N",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M+1+N" 是从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提供主体角度出发进行的定义,定义的范围和视角比较狭窄: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或推动者也包括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互联网公司以及物流公司,他们本身就是产业链中的企业,为其上下游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实现金融和产业要素的高度结合,在这种状态下很难说这是一种"M+1+N" 的模式。
宋华教授在《供应链金融》一书中,将供应链金融定义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集物流运作、商业运作和金融管理为一体的管理行为和过程,它将贸易中的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以及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用供应链物流盘活资金,同时用资金拉动供应链物流的作用。
根据定义,可得出供应链金融的如下特点:1、供应链金融是一个发生在物流、信息流闭合的组织间的资金运行活动,其资金运行环境是闭合的。
2、供应链金融追求的目标是整个供应链体系的价值最大化,无论是为供应链中的哪一环节提供支持和服务,其追求的都是体系整体价值,不是某一企业的单个价值。
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实例分析报告

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实例分析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实践中对保理ABS尤其是反向保理ABS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大,2017年发行的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产品中,应用反向保理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
本文对当前供应链金融下的反向保理ABS部分案例,主要是万科和新城的项目进行简要分析,以作投资参考。
1.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发展状况供应链金融是一个创新度很高的领域,随着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深化,反向保理开始出现在保理市场,保理业务出现正向和反向之分。
在常规保理业务中,保理机构更多关注债权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债权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通常无法获得保理机构的青睐。
而反向保理以债务人资信作为主导的保理业务,除降低了保理机构的风险以外,还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融资成本。
事实上,自2016年以深圳市前海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合作发行4只保理ABS(平安证券-一方保理万科供应链金融1-4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融资52.25亿元以来,2017年除传统的保理融资ABS外,大型实体企业(基本是房地产企业)的供应商通过保理公司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数量迅速增加,使得我国保理ABS产品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7年发行的保理ABS产品中,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的有49单,发行额为467.04亿,电商的为10单,发行额为63.20亿,其中应用反向保理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
3月9日,由平安证券担任管理人的“平安-比亚迪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议通过,产品总规模100亿元,为国内新能源行业首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显示出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产品正逐渐由单一的房地产行业向其他行业扩展。
2.反向保理ABS业务模式从目前为止的实践来看,供应链反向保理ABS项目在设立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1.传统的保理ABS模式,即保理公司受让债权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模式,作为原始权益人开展之后的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2.代理人模式,该模式下保理机构不再作为原始权益人,而是接受原始权益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工作。
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指引 团体标准 -回复

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指引团体标准-回复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以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是关于该业务的指引团体标准。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线上反向保理业务的定义、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团体标准的应用。
一、线上反向保理业务的定义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是指由保理商通过线上平台为需要资金扩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金融模式。
保理商通过线上平台与企业进行信息对接和合作,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为其提供短期资金支持。
该业务模式广泛应用于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融资途径。
二、线上反向保理业务的流程1. 企业入驻平台:中小微企业需要先在线上平台完成注册和入驻流程,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经营信息。
2. 申请融资: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融资,提交相关的应收账款信息。
3. 保理商审核:保理商收到企业的融资申请后,将进行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等环节,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4. 报价与签约:保理商根据审核结果,出具融资方案和报价,与企业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5. 资金划拨:保理商将融资款项划拨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上,并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记录和监控。
6. 应收账款管理: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理商进行应收账款的回收。
7. 还款与结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理商进行还款,并进行结算操作。
三、线上反向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1. 企业自查:中小微企业在申请融资前要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的自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资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合规资料,如企业信用报告、经营状况报告等,以便保理商进行审核和评估。
3. 合同签订:企业在与保理商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还款能力:企业在申请融资前要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确保能按时、足额地进行还款,以维护自身信用记录。
5. 信息安全:企业在与线上平台交互时要注意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妥善保管账户和登陆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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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实施细则
(1.0版,2012年)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与核心厂商(保理项下买方)、授信客户(供应商)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中的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未尽事宜仍执行上述管理制度。
第三条反向保理业务项下所涉核心厂商的间接授信审批和直接授信客户的准入、审查审批等事项,执行《深圳发展银行反向保理实施细则》(1.0版,2011年)(深发展[2012]36号)的规定。
第二章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信息维护
第四条系统参数的建立与维护
(一)核心厂商的信息与相关系统参数只能由经批复的主办分行建立及维护。
(二)授信客户的信息建立与相关系统参数维护由各相关业务分行负责。
(三)主要参数如下:
1.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额度合同参数维护
2.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业务模式参数维护
3.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额度信息-业务品种参数维护
4.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合同信息-业务合同参数维护
5.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其他信息-贷款参数维护说明
(1)客户出账的业务品种为“预支价金”时,必须配置。
“贷款参数”包括了如下要素:客户名称、单笔业务性质代
码、科目代码、币种、基准利率档次、利率浮动类相关参数、扣息周期等。
(2)“贷款参数”由分行运营人员进行录入与维护。
①《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贷款参数“录入维护/调整通知单》(见附件1-1,以下简称通知单)经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签字后,提交运营人员在系统中进行贷款参数的录入维护或调整;
②通知单各要素的填写须以授信终审批复意见、我行与授信客户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线上化业务适用)作为主要基础;
③如涉及授信客户所适用利率等相关要素调整的,须重新发起通知单的签发及审批,并交由运营人员进行维护;否则,任何岗位人员均不得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私自进行参数调整。
6.信息管理-客户管理-配置客户信息-其他信息-保理专户参数维护
7.
信息管理-供应链配置-配置核心厂商-间接额度参数维护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应收账款转让流程
(一)核心厂商向银行提交应收账款信息
核心厂商可通过多种方式向我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核心厂商系统与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互联,通过系统直联方式进行数据交互;
2.核心厂商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上传应收账款信息;
3.核心厂商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我行提供应收账款信息,由我行人员导入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4.核心厂商向我行提供其信息系统的查询用户,由我行授权人员在核心厂商信息系统中下载应收账款信息,再导入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
(二)授信客户录入人员登录我行网银,选择进入“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后选择“应收融资”,点击“发票管理”下的“发票转让”,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授信客户复核人员复核转让申请信息后提交我行。
(三)我行对应收账款转让申请进行审核,授信客户在线查询转让审核的结果。
第六条出账流程
(一)授信客户通过系统提交单笔业务申请。
1.授信客户录入人员登录我行网银,选择进入“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后,选择“应收融资”,点击“出账申请”发起应收出账申请;授信客户复核人员复核出账申请信息后提交我行;
2.如分行对出账资料有其他要求,授信客户可通过系统上传我行要求资料的扫描件;客户经理可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对客户上传的出账材料扫描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双人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中签署意见。
(二)我行进行业务审核/复核。
(三)客户经理(或分行确定的有权录入人员)按照现行信贷管理规定,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发起出账申请,启动出账流程。
(四)分行放款中心进行出账审查。
(五)分行运营人员进行出账操作。
如为预支价金放款,则由分行运营人员在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根据放款通知书核对放款信息,审核无误后点击“放款”,经主管授权后完成放款审核操作,同时打印预支价金资料清单。
第七条买方还款流程
应收账款到期,核心厂商将应付款项打入供应商在我行开立的保理专户,触发买方还款流程。
买方还款处理有两种方式:(一)自动买方还款
如保理专户参数中的“系统是否自动还款”设为“是”,则在回款第二天,系统会根据自动处理规则对前一天保理专户中的回款进行核销、还款处理。
(二)手工买方还款
如保理专户参数中的“系统是否自动还款”设为“否”,则需由分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人员通过“买方还款”交易,主动发起买方还款。
第八条卖方还款流程
授信客户可主动发起还款申请。
(一)授信客户提交还款申请
授信客户登录我行网银,选择进入“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渠道后选择“应收融资”,点击“还款”。
如授信品种是银行承兑汇票,可选择“保证金转入”;流动资金贷款可选择“提前还贷”;预支价金可选择“卖方还款(预支价金)”。
(二)还款审核
我行人员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还贷审核”功能进行“提前还贷”审核;通过“卖方还款审核”进行“卖方还款(预支价金)”审核。
第四章协议文本
第九条办理线上反向保理业务,我行需与各相关方签署合法有效的协议及合同,包括:
(一)《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统一版)(见附件1-2);
(二)《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3);
(三)《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
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4);
(四)《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5);
(五)《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见附件1-6);
(六)《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供应商出具)(见附件1-7);
(七)保理授信项下采用贷款、银承等授信品种时,需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线上化业务适用版本)
第十条对于核心企业
(一)如已与我行签署了《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总行贸易融资部下发版本),则需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二)如未与我行签署合作协议,则仅需签署《供应商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三)如使用我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还需签署《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统一版)。
(四)根据与核心企业保理业务合作模式的具体情况,核
心企业与我行同意采用其他协议签署方式,且协议文本在签署前已经有权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可以不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对于授信客户
(一)如已与我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总行贸易融资部下发版本),则需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二)如未与我行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则直接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线上化保理业务)。
(三)与我行签署《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
如果《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相关内容已体现在保理业务合同、系统使用协议等相关合同中,则可以不要求客户签署《承诺函——供应商线上保理业务》。
(四)与我行签署《深圳发展银行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使用协议》(统一版)。
(五)根据我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与我行签署《网上银行企业用户服务协议》。
(六)授信客户办理线上化业务若申请使用“电子商业汇
票”授信品种,则还需与我行签署《电子商业汇票服务使用协议》。
(七)特别说明
完成上述相关协议的签署后,授信客户办理线上化业务,申请预支价金、借款、汇票承兑等单笔业务时,无需再签署单笔业务合同,只需根据协议约定通过线上化系统提交预支价金、借款、汇票承兑等业务申请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若核心厂商、授信客户因系统故障无法在线办理业务时,按照原有线下业务模式进行纸质业务单据流转处理,线上供应链平台人员在系统中补录数据以确保业务流程完备和系统电子台账的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涉及系统打印的单笔贷款/银行承兑/预支价金业务申请书等重要信贷档案资料,其保管要求执行我行现行有关信贷档案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总行对公产品和现金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