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施工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和“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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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和盖章哪个效力优先签字即生效?

合同签字和盖章哪个效力优先签字即生效?

合同签字和盖章哪个效力优先_签字即生效?合同签字和盖章哪个效力优先在合同签字和盖章之间,哪一个的效力更优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一般情况下,签字和盖章的优先顺序是平等的。

在合同签署时,既可以使用签字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使用盖章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存在签字和盖章两种方式同时确认合同效力时,它们的效力是同等的。

但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盖章可能会优先于签字,例如:1.涉及到公司或企业的合同,企业盖章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签署合同,而个人的签字则无法代表公司或企业签署合同;2.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法律可能要求合同必须用公章或者董事会决议盖章的方式确认才能有效,签字无法代替公章或董事会决议,这时盖章的效力会优先于签字。

因此,在签署合同前,应注意查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以确定签字和盖章的效力顺序。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合同的生效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签字,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首先,签署合同的各方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律资格,比如年满法定年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如果一方缺乏签署合同的法律资格,那么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比如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合同是无效的。

此外,有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公证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认证,才能生效。

比如,不动产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

合同签字不按手印有效吗合同签字不一定非要按手印才有效,实际上签字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是手写签名、电子签名等方式。

在中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签名可以采用手写签名、盖章、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可以标识签署人意思表示的方式。

因此,只要合同签字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有效签字。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存在对签字方式的特别要求。

例如,对于类似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法律可能对签字方式做出特别规定,比如要求按手印或者公证等方式。

【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签订合同与签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签订合同与签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签订合同与签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合同签订与合同签定的区别一、定义和含义合同签订和合同签定都是指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进行合同的正式确认和承诺的行为,但在具体用法和含义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指当事人在已经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将协议内容具体记录下来,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等形式进行确认和承诺的行为。

合同签订通常是指在合同的起草、修改、确认和最终确认等各个阶段中的签字确认行为。

2. 合同签定:合同签定是指当事人在已经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将协议内容具体记录下来,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等形式进行确认和承诺的行为。

合同签定通常是指在合同的最终确认阶段进行的签字确认行为。

二、时间节点和流程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通常在协议达成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定。

合同签订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a. 协议达成:当事人在商谈、协商、洽谈等过程中达成共识,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

b. 合同起草:根据协议内容,起草合同草案,并进行内部审核和修改,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c. 合同确认:当事人对合同草案进行确认,确认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是否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协议。

d. 合同签字: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表示确认和承诺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e. 合同盖章:根据需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上盖章,以增加合同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f. 合同交付:当事人互相交付合同副本,确保双方都持有合同的副本作为凭证。

2. 合同签定:合同签定的时间节点通常在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进行,作为合同签订的最终确认和承诺。

合同签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a. 合同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最终确认,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b. 合同签字: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表示确认和承诺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c. 合同盖章:根据需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上盖章,以增加合同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d. 合同交付:当事人互相交付合同副本,确保双方都持有合同的副本作为凭证。

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是签章指签字盖章的合称,签字即自己写自己的名字,盖章通常是在文件、纸张及书画作品等事物上加盖印章。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要么签字要么盖章。

签章:“签字、盖章”的含义,这个顿号的作用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即表示签字与盖章时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签章: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签章是根据个人签字的样式刻的印章,本人可以授权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视同个人签字。

一般合同上说的签章是指授权人签字和公司盖章两个动作。

签字:即自己写自己的名字,尤其为表示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人们对签名是有一定要求的,签名代表着同意,并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赋予了文件以真实性。

多指在文件、纸张、条幅、或纪念物品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证明、纪念或决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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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告诉你:合同中“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区别

最高院告诉你:合同中“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区别

最⾼院告诉你:合同中“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效区别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句“本合同⾃签字盖章之⽇起⽣效”,或者写成“本合同⾃签字、盖章之⽇起⽣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么意思?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效?估计你已经晕了吧!可以说99.99%的当事⼈并不知道。

今天,给⼤家带来最⾼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哦!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三⼗⼆条: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根据《合同法》第四⼗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的,⾃成⽴之⽇时⽣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效。

1“签字盖章”并⾮是指“签字”+“盖章”案例:北京⼤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该案再审申请⼈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签字盖章后⽣效”的约定,其⽣效条件是否是双⽅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最⾼院认为:根据⼀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与⼯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是同⼀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家具商城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的签字,但⾜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签字,⽽⽆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

2“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案例: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宁波分⾏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终字第116号最⾼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即可认定协议⽣效。

工程合同专用章与公章效力

工程合同专用章与公章效力

工程合同专用章与公章效力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专用章和公章。

工程合同专用章是指企业为了特定项目而设立的专用于该项目相关文件的印章,它通常具有限定的使用范围。

而公章则是企业的法定代表章,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可以用于企业对外的所有正式文件。

在实际使用中,工程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是有所不同的。

一般而言,工程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相关的内部管理和执行文件,如施工图纸、进度报告等。

它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因为它不是企业对外法律行为的代表。

而公章则作为企业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凭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工程合同专用章也能发挥与公章相似的效力。

例如,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合同专用章在该项目中具有与公章等同的法律效力,那么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专用章的使用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份工程合同专用章与公章效力的范本:【范本】甲方(业主):XX有限公司乙方(承包商):YY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就XX工程项目的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承担XX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进度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均需加盖工程合同专用章。

该专用章在本合同项下具有与公章等同的法律效力。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对外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书,应使用各自公司的公章。

四、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工程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条款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和项目的特点,合理设定工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效力,同时确保所有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盖章和签字效力一样吗

盖章和签字效力一样吗

盖章和签字效⼒⼀样吗当事⼈采⽤合同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所以签字和盖章的效⼒是⼀样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盖章和签字效⼒⼀样吗1、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采⽤合同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所以签字和盖章的效⼒是⼀样的。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九条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没签购房合同但已⽀付房款屋主不搬出来怎么办⾸先,可以明确的是,即使双⽅没签购房合同,但是⼀⽅已经⽀付房款的,已经实际履⾏买卖合同,双⽅存在买卖关系,另⼀⽅需要按约定履⾏合同义务。

其次,没签购房合同但已经实际给了房款,屋主不腾房⼦的要按不同情形处理:1、已办理过户⼿续办理房屋过户⼿续后,买⽅已经合法占有房屋所有权,可以告知⼆⼿房屋主合理搬离时间,时间到了之后屋主还是不肯搬离的,买⽅可以在不损害屋主⼈⾝及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强制帮屋主搬离房⼦,并可以要求对⽅赔偿损失。

2、未办理过户⼿续买⽅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双⽅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并且已实际⽀付房款,即买⽅有权主张购房合同实际存在并已开始履⾏。

如果跟屋主协商解决不下,那么可以通过诉讼向法院主张对⽅违约,要求其继续履⾏合约,并限期搬出房屋并赔偿损失。

3、没法证明存在买卖关系如果没法证明双⽅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能够证明已经付款给对⽅的,那么可以直接起诉屋主不当得利还钱。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效⼒是⼀样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签订合同的时候相关的事项还是要注意的。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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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施工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和“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有什么区别?
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
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最高院认为: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

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
章。

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值得注意
当然,这类案件主张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其实均可。

依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在约定此类生效条件时往往不能理解相关文字的真实意思,究竟是同时“盖章+签字”生效,还是选择其一即可,因此,在遇到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的套用相关司法判例。

比如下面一个案例,广东高院就没有机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规则。

相关案例:
肖*学与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关*婵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粤01民终14171号
该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该协议在当事人没有盖章的情况下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争议焦点问题,看看广东高院如何裁判:
广东高院认为:
至于肖*学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

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七喜集团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贤忠签字的效力,并在易贤忠签订协议后接受了肖广学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故肖*学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附:小心掉进这8种合同陷阱!
1、没有对交易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查验
通常情况下,许多公司或者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前,不去做周全的了解。

只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就信任对方。

尤其要注意交易方式通过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可能因为一时的信任而带来难以收拾的残局。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草率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2、没有跟交易方派来的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
一间公司可以有很多个部门,其中就有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公司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有时候有的部门或代表被赋予签订合同的权利而其又恰好是合同指定需要去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就使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不能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的状况时,而其主管单位死活不承认合同效力,公司就要受损。

3、不对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进行审查
如果交易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彼此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是在两个公司彼此密切交易或者熟人之间情况下才有担保合同。

因此这样的公司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者个人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钱财。

还有一些人或者公司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4、口头更改合同内容要求,却未更改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公司在最初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协议,等到对合同内容需要作更改时,便会以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协议。

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在打官司时便有理说不清。

5、合同条款语意模棱两可,易产生争议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细读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6、未注意合同履行期限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有些公司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7、没有审查交易方的公章
合同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公司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

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公司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公司不得不承担责任。

公司内部某些高管人士,还会伪造公司印章,借公司名义为自己贷款或者签订合同,实则履行合同一方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经营的公司,最终入账自己口袋。

8、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

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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