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或在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往来文件签字但没盖章,合同或文件有效吗
供货协议书15篇

供货协议书15篇供货协议书1甲方(采购方):住所:乙方(供货方):住所: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本合同供货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备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合作的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条款进行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项抵触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已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订单、传真、图标、信函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可按照以下约定的第二条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订单为准,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合同/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甲方合同/订单规定的时间如数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方式交货。
2.3 包装方式及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相应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3.1 验收:在乙方送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
合同条件附件:关于结算、付款、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结算、付款、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一、工程结算1.1.工程结算流程1.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审核通过后,二级开发公司成本控制部(成本组)下发结算通知单,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准备竣工结算资料。
1.1.2.项目工程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成本控制部(成本组)签收,并接收相关资料。
1.1.3.成本控制部对结算所需资料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5)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确认文件;6)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7)竣工图纸;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11)建设单位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1.1.4.二级开发公司成本控制部(成本组)根据上述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结算书进行审核,项目工程部配合,形成初审意见。
并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形成结算意见书,修改结算书。
1.1.5.二级开发公司成本控制部(成本组)填写《工程结算审批表》提交相关部门及工程副总、财务副总会审后,交总经理审批。
1.1.6.二级开发公司审核时限二级开发公司审核参考时限表:1.1.7.核减造价后的处理二级开发公司总经理、成本控制部(成本组)以及财务副总可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承包单位除支付造价咨询酬金外,二级开发公司可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银泰工程的投标资格。
电子合同签署中电子签名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电子合同签署中电子签名的运用及风险防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已从春节前持续至今,企业虽然已陆续复工,但绝大多数都采取了远程线上办公的工作模式,这对企业运行的协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中,电子合同作为办公流程数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了新一轮的增长需求。
那么,电子合同该如何签订才合法有效?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何确认?如何在电子合同签署和电子签名使用中规避风险?在出现争议和纠纷时,如何有效举证?实践中此诸多方面也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电子合同使用者关注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如下分析,并与大家分享。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表现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因此可以确认从合同分类来讲,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但从其签订方式、意思表示的载体来讲,其又存在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性。
即其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意思表示均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来实现。
随着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制订和完善,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规范》等。
其中,对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电子商务法》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和确认。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8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三项电子合同国家标准在全国施行,这是首次针对电子合同制定的国家标准。
根据《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第3.1条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图片来源:电影《黑道快餐店》(J'ai toujours rêvé d'être un gangster)关于合同审核的注意事项合同审核是律师的一项常规性的基本业务,但同时也是律师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很大的一项业务。
无须避讳,客户要求律师提供合同审核服务,虽然有防范风险的考量,但也不排除会有让律师作为保险的意图,经由律师审核的合同发生争议,并不一定是增加律师收入的机会,也有可能是客户要求索赔的导火索。
因此,合同审核的谨慎程度多高都不为过。
合同审核工作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律师所关注的内容会各有不同。
就个人体会而言,合同审核可能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在开展合同审核工作之前,先向客户了解交易的背景情况。
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如果律师拿到了客户提供的合同文本就直接修改,很容易就会犯脱离实际的错误。
较为极端的例子是合同文本上没有注明客户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哪一方,而律师想当然的就站在某一方的角度,甚至站在完全中立的角度去进行合同审核。
南辕北辙的事情是十分常见的,律师审核之后的合同文本如果与客户的需求不一致,审核工作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并且非常容易给客户造成律师工作不负责任的印象。
因此,律师在正式开展合同审核工作之前,应当先向客户了解基本的交易背景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
深入的交流要远比冷冰冰的文件往来效果要好,有时一两分钟的电话就能解决问题,并不一定会带来工作量的大幅增加。
对此,在客户缺乏专业法务人员与律师对接时尤为重要。
受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客户有时无法准确的用合同的语言对于自身认可的交易条件进行表述,如果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核时预设客户对于法律有较高认知程度的前提,那么律师对合同所提出的审核意见必然局限于合同字面内容。
即使此类审核意见不能算是错,但至少是缺乏积极意义的。
诸如不可抗力、不弃权之类的条款,律师修改得再漂亮,也不能掩盖合同主要条款所存在的问题。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
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
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
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三木公司知道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
分析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UAN ZHUO LUN TAN圆桌论坛Y- 129 -合同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企业利益、约束双方行为的最有效凭据,签订合同时以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作为切入点,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业务是否合规,还要重视其中的税务风险,避免因为合同相关涉税条款不清晰、规范,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合同风险是当前企业经营活动出现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稍有不慎,就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严重威胁和阻碍。
因而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必须要重视合同的规范性,对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以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合同中风险类型分析(一)合同签订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企业双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如果企业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前对合作方没有详细充分地了解和调查,那么就可能存在实际情况与主体资格相矛盾的问题。
如果进行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企业代理人或者能力有限的当事人,那么在此背景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无效。
除此之外,以履约能力存在问题的当事人为主体进行的合同签订,同样也会导致合同不能进行顺利履行。
(二)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包括内容和形式两种风险。
一方面,内容风险。
合同有效的前提就是其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否则就算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上十分完美,内容全面,条款也齐全,没有任何的漏洞,其也不过只是废纸一张。
合同内容违法,如果出现纠纷,企业的权益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实现不了预期的经济目标实属必然。
另一方面,合同内容上必须合法,形式上自然也不能缺少合法性。
法律对于合同使用的形式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使用了不恰当的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就不能产生该有的效力。
合同的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进行约定,默示、推定等亦可,但是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采用形式的条件限制,如口头约定一般只适用于即时交易等。
签定 签订什么区别

签订和签定的区别一1、签订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专业术语,订立合同一般都用签订;2、签订可以表示订立合同的一个动作,也可以表示具体的缔约过程;而签定,从语义上看,具有合同订立完成、合同内容确定不可更改的意思。
签订与签定的区别在于法律上的效力不同。
签订是经双方协商成立的;签定也有协商成立的意思,所以签订和签定一样都是签署后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程序和效力都是一样的,但是从法律用语的严谨度上区别,签订合同比签定合同更合适。
二一、签订与签定的区别是什么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
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
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
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
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写成签定。
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
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二、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
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
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
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
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签订合同盖章标准规范

鉴于甲方与乙方拟签订合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甲乙双方就合同盖章的标准规范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盖章原则1.1本协议所称“合同”,指甲乙双方就某一具体事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1.2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应加盖甲方和乙方的公章,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盖章要求2.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应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合同上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
2.2加盖公章的合同应清晰、完整,不得有涂改、模糊等影响合同内容识别的情况。
2.3加盖公章的合同应使用甲方和乙方正式使用的公章,不得使用临时公章、个人印章等非正式公章。
三、合同盖章的保管与使用3.1甲方与乙方应妥善保管已加盖公章的合同,防止合同丢失、损坏或被非法使用。
3.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已加盖公章的合同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用途。
四、合同盖章的变更与解除4.1如甲乙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已加盖公章的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变更协议。
4.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已加盖公章的合同。
五、违约责任5.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律师费等。
六、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约定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协议书合同示例鉴于甲方与乙方拟签订合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甲乙双方就合同盖章的标准规范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盖章原则1.1本协议所称“合同”,指甲乙双方就某一具体事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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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或在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往来文件签字但没盖章,合同或文件有效吗?
今天,我们就通过合同或文件上是否盖章、盖真假印章的效力进行一下梳理,由于这关系到相对方与你签订合同或相对方对你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仔细阅读全文。
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一下法律对订立合同的签字与盖章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很显然,上述条文只是笼统的说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及生效。
但并未对是否应签字、盖章同时具备以及签字主体、盖章真假问题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出具加盖丙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对甲公司负有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成而加盖在《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边的公章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着乙银行业务经理的面加盖的,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时曾多次用过该枚公章。
最后,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
一、盖章的法律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
对于自然人而言,签字与加盖私章都由其自身完成,二都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
但公司是个组织体,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
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的行为就至关重要。
因此,就可以通过加盖公章来予以区别。
而自然人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还需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换言之,公司签订合同或签署文件,一定体现出是有权代表公司或有代理权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得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故对于盖章行为的效力,不宜过分夸大。
二、盖假章,合同是否成立?
既然前面讲了公章问题的实质是代表权或代理权的问题,那么,考察公章问题,也应从加盖公章的人的角度着手。
盖假章的人,既有与公司无关的人,也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法定代表人。
如果与公司无关的人,则其根本就不能代表公司,加盖的假章自然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法定代表人本身就可以代表公司,其后果原则上均由公司承受,哪怕是不盖章都代表公司,更何况加盖假章了。
如果是代理人,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们确实是以代理人身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加盖的是假公章,同样也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本案《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加盖的丙公司印章虽然为假章,但由于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加盖该印章,可以表明系有权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因此,虽然为假章,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三、不盖章的合同或文件,对公司有约定力吗?
既然对盖章行为的效力不宜过分夸大,那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或文件未加盖公章,能否认定是公司的行为呢?
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规定,加之盖章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
义而非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应认定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四、如果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不符,是否有效呢?
我们知道,公司为了规范公章的管理,都刻制了储如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不同种类的公章,如果公章超越了使用范围,一般认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究其原因,并非公章本身代表了某种意思表示,而是因为盖章之人缺乏代理权。
比如,持有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的人持该章对外借款,无如其他授权文件,一般不认可其效力。
但如果盖章之人确有代理权,即使超出公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实务建议
从前述案例及相关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与对方签署合同或由对方出具《承诺书》《确认函》等文件时,容易产生极大风险。
在此,法律顾问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1、严格审查对方的签约主体,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约,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与对方签约或对方相关往来文件时,一定要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避免只盖章未签字;
3、对于对方印章种类与文件种类明显不符的,应予拒绝或要求有权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