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八)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1、本校所用校车须为按照国家校车标准制造的中小学专用校车。
2、本校校车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校车接送牌,并注明行驶路线和编号,在进出校门时必须挂好。
未载学生上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标志和停车指示标志。
3、严禁酒后驾车,在接送学生时不准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代驾。
4、不开违章车、斗气车、故障车、英雄车。
5、驾驶校车时需中、低速行驶,注意避让,避免急刹,车门车厢未关闭不准启动校车。
6、按规定定期检测校车,检查、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内部整洁不出脏车。
7、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烟、进食、接听手机、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校车上路前必须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
9、校车驾驶员行车途中要注意车载各类仪表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是否存在异响、制动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10、接送学生时需开启gPS卫星车辆定位导航系统和3g实时监控系统。
11、必须办理50万/座的校车座位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车辆未停稳时,禁止开门上下学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动向。
13、校车接送学生遇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应加大车辆横向及纵向距离。
14、校车应在公安部门核准的线路上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15、在核准线路上确有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应提请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对上述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标志、警告牌等。
16、校车行驶速度不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或遇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在校内行车不超过5公里。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篇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
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的,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
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5、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6、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7、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
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
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
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8、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
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政教处的安全教育。
9、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校车管理规章制度沂源县接送学生用车管理制度松崮小学____.11一、学校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制度1、负责接送学生用车的联络、学生乘车安排、变更情况的汇总、落实,学生乘车情况的收集反馈以及临时发生情况的指挥处理。
2、科学安排跟车教师值班表并督促落实。
3、定期召开班主任、跟车教师和值班教师会议,掌握接送学生用车运营管理情况,针对有关问题研究落实相关措施。
4、根据学生自愿和家长同意的原则,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接送学生用车长,协助跟车、值班教师____管理学生。
5、值班教师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乘坐接送学生用车的管理规定。
6、值班教师要督促乘接送学生用车学生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
7、值班教师配合学校接送学生用车管理小组对乘坐接送学生用车的违纪学生进行说服教育。
8、将学生乘坐接送学生用车表现纳入学生考评,作为德育教育和班主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1、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____车主及驾驶员参加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报车辆安全运行情况,明确以后学生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2、要联合交警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查找分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三、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培训学习制度1、对本辖区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做好对接送车辆的详细登记,要建立清楚的台帐。
2、学校要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接送接送学生的车辆管理,督促有车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并要求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掌握学生接送车辆的情况。
3、定期对学生接送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以及对假牌____、无牌无证、套牌、报废车辆的查处,对逾期年检、车况不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禁止其接送学生。
4、要把学生接送车的驾驶人作为交通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每学期的开学初____一次学习培训,由学校安全校长和交警队的同志给予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安全驾驶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对经常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及时予以更换。
2024年校园车辆管理制度范例(六篇)

2024年校园车辆管理制度范例为保障校园内师生的安全,有效管控机动车辆的进出,特此制订本规定。
一、除官方上级单位的车辆及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外,其他非必要情况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二、非校内人员驾驶的机动车辆,未经校方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校园。
三、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严格遵守低速行驶的规定(限速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以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
课间时间,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四、本校教职工驾驶的私家车进入校园后,需按指定区域停放。
如因违反本规定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五、客运出租车原则上不得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保安人员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入。
六、对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保安人员应立即放行并指示行驶路线。
七、如举办涉及校外人员的活动,组织部门需提前通知保安及值班教职员工,提供活动时间、地点及预计车辆信息,以便协助做好车辆管理。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且劝阻无效的行为,学校保安及值班人员有权阻止其车辆进入,并立即上报学校领导,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最大程度确保校园安全。
2024年校园车辆管理制度范例(二)石楼小学校园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机动车辆管理一、车辆进出1. 所有车辆进出校园时,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 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慢行,经门卫查验并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出。
3.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1. 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限定速度,严禁超车。
在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期,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 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及试刹车。
3. 严禁酒后驾驶及超载行为。
三、车辆停放1.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随意停放。
2. 因公务或指导工作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门卫指挥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3. 停车场地内的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应受到爱护,如有损坏,由肇事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一、出车时间1.每辆校车早晚出车时间由司机根据校车宝宝人数、路线按照幼儿园的作息时间确定。
2.执行时间标准参照中央一台的北京时间。
3.确定的时间和中途调整的时间先报主管领导通知到各部门之后方可执行。
如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出车时间造成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出车登记校车出入由保卫科传达室值班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如未到出车时间打开大门让校车提前出车的或出车(包括校车其它外出)未进行登记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三、宝宝上车时间1.班级教师必须在出车时间5分钟之前将宝宝送上校车。
2.因特殊原因未及时送校车宝宝上车的班级,司机和随车教师在出车前5分钟内通知班级。
3.未及时在出车时间前将宝宝送上校车的班级追究班级教师责任,出车前五分钟之内未通知班级教师及时送宝宝上校车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交接记录随车教师、班级教师早接和晚送宝宝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凡未进行办理交接手续的追究相关责任人。
因未进行交接手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接送卡证1.接送校车宝宝时要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早接时要向家长发放校车接送卡;晚送时,家长必须提供家长证、校车接送卡,否则一概不予接走幼儿。
2.早上不坐校车而晚上坐校车的宝宝由班级老师向家长发放校园接送卡,随车老师晚送时要向家长收取校园接送卡,下班后交由保卫科传达室值班人员保管并进行登记,第二天由班级老师到保卫科领取校园接送卡。
3.早上坐校车而晚上不坐校车的宝宝,随车教师要向家长发放校车接送卡,家长晚接时班级老师要向家长收取校车接送卡,下班后交由保卫科传达室值班人员保管并进行登记,第二天由随车老师到保卫科领取校车接送卡。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1同学乘坐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一、同学应依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上车,上车后服从班车长和司机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车辆行驶时不准离开座位前后走动,车辆未停稳,同学禁止上下车。
二、同学上下车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准盲目奔跑或横穿公路,以免发生意外。
三、同学凭卡乘车,乘车卡是乘坐班车的唯一凭证,无卡不准乘坐;若乘车卡丢失请适时联系所坐班车司机补办,以免耽搁乘车。
四、同学要珍惜车内设施,禁止损坏。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损坏车内设施的同学移交学校政教处进行处理,并将其行为计入同学档案。
五、严禁同学在车内写作业,严禁使用小刀和笔,严禁食用带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
上述存在尖锐棱角的物品,极易在行车中遇特别情况实行紧急制动时对同学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
如有发觉违规者一律全校通报批判,拒不改正将取消其乘坐班车资格。
六、同学乘车时不许声喧哗打闹,更不允许抢占座位,以欺小,威逼恐吓年龄小的'同学。
同学乘车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相互挂念照料和助,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七、严禁将手、头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
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车窗外抛物,不得在车上吐痰、乱扔垃圾。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蚀等不安全品及有损身体健康的物品上车(包括刀具等)。
九、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时,同学要服从驾驶员和班车长的指挥,不要拥挤,有序疏散。
学校校车安全的管理制度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同学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同学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订立本细则。
第二条校车定义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同学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同学的校车,应当为依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同学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小学校车安全,提高校车管理水平,规范校车运营行为,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安全责任第一条学校行政机构全面负责校车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校车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并协调校车安全工作。
第三条校长是校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车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班主任是校车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学生乘坐校车并确保乘车安全。
第三章校车的选用与管理第一条校车必须经过漂亮市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并取得合法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校车必须定期进行例行机械检查和安全检验,并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三条校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数量进行乘坐,不得超员。
第四条校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校车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便于其他道路使用者认识和注意。
第四章学生的乘车安全管理第一条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乘坐校车,不得随意增减乘车人数。
第三条学生必须遵守校车秩序,不得乱扔垃圾、喧哗或者其他干扰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带,并保持良好的坐姿,不得随意走动。
第五条学生必须听从校车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违规行为。
第五章校车驾驶员的管理第一条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第二条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和校车管理制度驾驶,不得超速、违章等。
第三条校车驾驶员必须尊重乘车人员,维护好车辆的卫生和秩序。
第四条校车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酒后驾车或者疲劳驾驶。
第六章校车应急管理第一条学校要定期组织校车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学校应对校车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三条校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乘车人员,并及时报警和通知学校。
校车安全管理考核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乘车安全,提高校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工作,包括对校车驾驶员、车辆、路线和学生等方面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与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第四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工作由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校车驾驶员、家长和学生都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校车安全工作的机构,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安全管理部门和教务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第六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工作应当与学校安全工作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工作中的创新和改进,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校车驾驶员考核管理第八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经验,能够熟练驾驶校车并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第九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学校举办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校车。
第十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拒绝酒驾、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避免发生突发疾病导致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熟悉校车相关设备的使用和故障处理方法,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加强与家长和学生的沟通,确保乘车人员上下车安全,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校车驾驶员应当每月接受一次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校车车辆考核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校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六条学校校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日检查应当由校车驾驶员负责,每月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校车运输的安全,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校车的运行管理和安全操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校车的运行管理和安全操作,涉及本校所有师生以及校车驾驶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本校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负责校车的安全督导、安全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本制度,组织校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督导校车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车驾驶员应具备持有相应驾驶证明、熟悉校车的操作和安全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校车的购置与维护第六条校车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规定,必须具备良好的行驶性能和安全设施。
第七条校车的维护由本校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校车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校车的驾驶员应对校车进行日常巡查,确保车辆的机件、制动、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校车运行管理第九条校车运行管理应根据学校的日常教学和校车运输需求进行合理的运营计划。
第十条校车运行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车内安静、秩序,不得在行驶中接打手机、聊天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熟悉运行路线,严禁在行驶中随意变道、抢行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章校车安全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在校车行驶中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校车驾驶员应立即保持冷静,按照安全应急预案做出正确反应。
第十四条在校车行驶中发生火灾时,校车驾驶员应立即按照火灾应急程序进行报警和疏散乘客。
第十五条在校车行驶中发生道路阻塞或交通堵塞时,校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适当的交通引导措施。
第五章校车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师生对校车安全的意识和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配备专职安全教育教师,负责校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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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八)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理解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带给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理解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透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贴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贴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职责。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带给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第九条学校能够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带给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能够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带给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带给者带给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带给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贴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车辆贴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职责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贴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带给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到达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贴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职责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贴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贴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贴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礼貌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贴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能够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能够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透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带给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能够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带给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带给者为学校带给校车服务的,双方能够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