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广告中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析

国内外被抢注的著名商标

商标官网显示小猪佩奇的商标在华遭遇恶意抢注,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小猪佩奇商标持有人)从而导致了损失了近数千万美元。 据了解到有个姓张的人,就申请了大约140个“小猪佩琪”的近似商标。其中有个别商标类别(25类服装商标,3类的化妆品商标)注册成功,也有部分商标注册状态显示“异议中”。大部分的被驳回或者在申请当中。 商标一旦被抢注,企业或个人想要再拿回来,就没那么容易了。公司不得不踏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如果败诉要么通过商标交易花钱买下商标,要么改名字。 国外商标在华被抢注 1.法国CASTEL葡萄酒(属于33类尼斯分类表酒类商标) 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最早可追述于1949年,由CASTEL家族的9个兄弟姐妹创立于法国波尔多,经过60年的发展,已经为名列前茅的国际知名大集团。中国市场“卡斯特”葡萄酒:“卡斯特”中文商标被一位温州人士注册,现由“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亦宣称经营法国进口葡萄酒,并反告法国CASTEL侵犯其知识产权,向CASTEL 提起巨额索赔。 2.英国爱玛仕

三十多年前,愛馬仕在中国注册英文“HERMES”商标,却迟迟没有注册中文商标。三十年后,当他们看到“愛玛仕”被某制衣公司注册后,找到商评委要求撤销被拒。 国内商标海外被抢注 1.“五粮液”在韩国的维权之路 2003年,五粮液集团发现一名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IANGYE”在韩国注册成商标。按照韩国商标法,一旦正式受理商标申请和发布公告,异议时间只有一个月。五粮液集团随即向韩国商标总局递交了异议申请,并出具了“五粮液”作为国际知名商标和品牌使用在先的证据。“对方的注册方式属于恶意抢注,想要误导消费者。”但韩方辩称“五粮液”在韩国并不知名,注册不存在误导,双方陷入僵持状态。索性的是后来韩国商标法认定“五粮液”在国际的知名度,从而维权成功(不用通过购买或者换名的方式在韩国销售,省下了一大笔费用) 2.上海“英雄牌”笔在日之痛(属于16类尼斯分类表文具类商标)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商标品牌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3、国内两家知名跨境电商品牌的部分海外商标被一家中国公司抢注。

使用商标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的行为发生

1、怎样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答: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不包括商标权本身。目前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文书;对于注册他人肖像的,应提交他人的授权书。同样,在姓名权的保护上,对于注册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关产品、文娱、体育、日常时尚用品上面的,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往往会被驳回。 2、如果我想在产品上申请注册一个商标,该商标名称和别的企业已 申请在先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我们不是经营同种产品,这种情 况我可以申请吗? 答:如果已申请在先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或者是证明、集体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注册。其中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特别大。想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近似的话最好放弃申请,如果直接使用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会予以制止、撤销或给予相应的惩罚。例如:“辽宁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南阳兄弟化学有限公司“南洋盼盼”商标对“盼盼”驰名商标侵权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兄弟”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盼盼”经济损失3万元。“辽宁盼盼”生产的“盼盼”牌防盗门等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年初,“辽宁盼盼”发现“天津兄弟”生产的罐式气雾杀虫剂外观为“南洋盼盼”商标,并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的熊猫图案类

似的图案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广告词。今年3月,“辽宁盼盼”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兄弟”侵犯了商标权、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发在法庭上同意调解结案。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受“特别”保护,即使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或类似商标,也是侵权行为。 3、注册商标打“擦边球”有哪些弊端? 答:所谓打“擦边球”即注册商标傍名牌现象。对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傍名牌无非是想利用别人的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迅速培养自己的品牌,减少广告投入。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所以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该类商标时,往往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从而陷入无休止的商标纠纷当中,得不偿失。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建议创自己的品牌,不要打“擦边球”,应走商标规范化之路。 4、为什么代理人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 答:广义的商标监测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监测,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监测及商标主体情况的监测。狭义的商标监测工作指对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测,是指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要为客户要做广义上的商标监测工作,关注初审公告商标,企业的网站宣传,包装及商标权利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化。对企业来讲,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初审公告后的商标有

重庆市著名商标企业名单(共1269件)

重庆市著名商标名录(1269件) 序号商标商品/服务类 别 企业名称所属 企业 类型 认定 时间 1 三圣混凝土膨胀剂 1 重庆三圣特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碚股份2007b 2 长江铸造用砂 1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北碚有限2011 3 川维聚乙烯醇 1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长寿国有2010 4 PORTON 医药中间体 1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寿股份2011 5 朝阳气体氮气、焊接用保护气 1 重庆朝阳气体有限公司大渡口有限2010 6 建峰尿素等 1 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涪陵国有1999 7 腾升磷肥;复合肥 1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涪陵有限2003a 8 钓鱼城工业用盐 1 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合川有限2011 9 工农粘合剂 1 重庆江北工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北有限2008b 10 四面山尿素 1 重庆禾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国有2001 11 汪洋酒类专用炭 1 重庆飞洋活性炭制造有限公司江津有限2011 12 HF 感光板 1 重庆华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南岸有限2009a 13 燃灯肥料 1 重庆天建化工有限公司九龙坡有限2009b 14 力宏精细 化工 食品储存用化学品 1 重庆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岸有限2011 15 博赛集团氧化铝 1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川股份2010 16 HQ 化学肥料 1 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綦江有限2010 17 嘉陵高锰酸钾 1 重庆昌元化工有限公司荣昌有限2007 18 万豪塑料胶、工业用粘合剂 1 罗太山(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沙坪坝自然人2011 19 森源单宁酸 1 重庆瑞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石柱有限2010 20 民众铬盐、硅酸盐 1 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潼南有限2009a 21 渝江肥料 1 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渝北有限2005b 22 万植肥料;植物肥料;农业用 肥 1 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万州有限2012a 23 橘宝肥料;化学肥料;混合肥 料 1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州有限2012a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摘要:商标,在现代的商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商标发展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权再不加以规制,那么商标权人权利将会无限扩张,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会变得无法调和。其他非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会变得寸步难行,这会对正常商业发展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对商标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大化。人们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研究也开始步入正轨。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就我国现在的制度与立法上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商标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完善 Study o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Abstract: Trademark,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business activities.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trademark development,if we do not regulate trademark rights, it will make the unlimited expansi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people who have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ommunity will become irreconcilable. Meanwhile, other non-trademark owners using the trademark owner for trademark will become unable to move. It will make a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order adverse effects.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system, is to be restrictions on trademark and prevent its infinite expansion. Reasonable use of the mark began to receive widespread concern in academic circles, people study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began back on track. China's new "Trademark Law" on the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has been specified. however, as the pres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words: trademark rights restrictions fair use criteria Legislation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案件中,被告经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的主要理由。比如,在多起涉及侵犯“舟山带鱼”商标案中,被告均主张涉案商品的确是来自舟山的带鱼,对“舟山带鱼”四个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案件被告为何经常主张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需要举证证明吗?下面说说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1、商标法是利用符号做的一个巧妙制度设计 商标法是一个很有趣的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把与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等等与具体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当提到这个符号的时候,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联想,在某些语境下,提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强调一定是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辨别。比如,苹果商标可以用在手机这个商品上,但是用在水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如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巧妙的制度设计,既可以让相关公众分辨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利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被广泛传播,无论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利。不过,因为这种制度要利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世界里创造出了另外一个世界。 2、符号世界的变化 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交流和表达的需要。符号刚开始的功能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世界没有关系。符号是怎么跟商业扯上关系,出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区别功能、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区别功能可以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区别开,比如在某些商品上打上工匠的名字,有了问题可以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可以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播,比如诗人的名字可以跟他的作品一起流传千古,而名字和作品都是由符号组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聪明人设计出了商标法律制度。 当商标出现了之后,符号的世界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始作为商标承担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能。比如,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候,或许某些时候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汽车,更多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把兼具两种功能的符号的使用方式分为: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传情达意的使用)和第二性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合理使用,其实是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非商标性使用

国外著名商标案例分析

国外著名商标案例分析 1.耐克 总部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耐克公刊是全球著名的育用品制造商。,l962年由比尔·鲍尔曼和菲尔·奈特办,其前身是蓝带体育用品公司。1972年,蓝带公司名为耐克公司,从此开始缔造属于自己的传奇。 希腊传说巾,Nike是胜利女神的名字,她身上有双翼,携带橄榄枝,是吉祥、正义、胜利的象征耐克公司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像胜利女神一样给运动带来荣誉,为了表达这一美好愿望,一名叫卡洛林戴维森的学生以此为灵感,设计了著名的Swoosh志,类似胜利女神一对舞动的翅膀,同时也是运动的抽象表现。这款标志简洁、大气,现代感极强,能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是最为成功的标志之— 2.壳牌 100多年来,壳牌独特的红黄双色贝扇标志已经成为世界上认知程度最高的标志之一。每当见到它,人们想到的不仅是壳牌集团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还会联想起壳牌集团专业的形象及高尚的价值观。 1901年,一个蚌壳图案成厂壳牌公司的标志,而现在的这个贝壳形象足l971年著名的设计师雷蒙·罗维设计的。 标志中醒目的红、黄两色的搭配,也有其渊源。 最初,壳牌在加利福尼哑建立首家加油站时为了击败竞争对手,而选择鲜亮的颜色使自己独树一帜。为了在当地众多的西班牙后裔中获得好感,就选用了西班牙人喜爱的红、黄色彩搭配。现在,大家熟知的明亮、具有亲和力的红黄搭配被广泛地运用于世界各地的壳牌连锁企业中 3.麦当劳 麦当劳的视觉传达独具特色,最突出的是黄色标准色和弧形的M字形的企业标志,以黄色为标准色,稍暗的红色为辅助色,标准字设计得简单易读,宣传标志是世界的通用语言——英文的麦当劳。通过简洁的字母造型和红黄色彩的强烈对比,表达、厂企业热情快捷、友善的服务理念,让人一看便记住了这家属于麦克唐纳公司的产、峨这个在83个困家和地Ⅸ设有1 6 000家餐厅的世界快餐霸主。将这个标志设汁成“美国Ll味麦当劳”,实在是麦当劳的成功之处。黄色让人联想剑价格普及的氽业,而日.存任何时问黄色的辨认性都很高。M形的弧形图案设计非常柔和,和店铺大门的形象搭配起来,令人产生走进店内的欲望。从图上来说,M形标志足很单纯的设计,无论多大均能再现。这个金黄色的大M,不仅成为街头的亮晡风景,也成为很多人时常光顾的去处。,麦当劳还尽力为顾客提供一个宜人的环境,让顾客进餐之余得到精神文化的享受。这种无形的精神价值,在统一的管理模式下,使世界各地的麦当劳连锁店得剑认同,成为最完美的美国品牌。M形的标志几乎无处不在,并以文化和商业两种截然不问的现象和力量风靡全世界。麦当劳的标志系统设计可以说写下广企业形象谚{别史卜非常重要的一页 4.雀巢公司 雀巢公司的标志图形采用朴实的描绘手法表现.只母鸟给两只雀巢中的小鸟喂食。创意巧妙,富有人情味,十分吻合内斯特尔(Nestle)“依偎”和“舒适安顿下来”的英义词义;标志寓有很强的亲和力和感染力,温馨的氛围体现了企业像母亲关心孩子一样孚面设计系列·标志改关心着人们健康的经营理念。最早的标志图形是雀巢中有三只小鸟,为让标志更加简洁,l985年标志图形做了改动,把一只小鸟改变为两只小鸟。现在,人们.提起雀巢这个名称,就会想起待哺的婴儿、慈爱的母亲和营养丰富的雀巢系列产品。 5.IBM

商标侵权现状及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商标侵权内容及相关概念 1.商标权 商标权是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通过使用而获得收益。二是商标人具有排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是为消费者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在普通国家,最开始对商标的保护源于阻止销售欺诈性商品的仿冒之诉。仿冒行为危害十分明显,一方面,它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选购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如不加制止,由此给仿冒者带来的低成本高收益会使其他竞争者争相仿效。因此,在制度上确认被仿冒者的商标权对于正本清源、制止仿冒、构建有序的竞争环境极为重要。英国在法律上承认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赋予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在商标所有人投入精力、时间和金钱向公众提供商品时,他的付出免于被盗版和欺骗等行为盗用。不论是从市场效率还是商业道德来说,赋予并保护商标权都是必要的。保护商标权,对仿冒者形成侵权前的威慑和侵权后的打击,使商标的标识功能得以持久强化,继而是商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其自然功能和社会功能。 2.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使用”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同时,这时的“使用”应当仅仅限于商业性使用,当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并不包括在内。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故意实施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成为我们最容易发现,也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商标侵权商品要通过销售环节,才能使侵权人实现非法获利,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才能对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查处销售环节的商标侵权商品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但这种保护的程度是不是越高越好呢?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①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无庸讳言,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很差,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二、合理使用的涵义 合理使用(fairuse)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②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③而人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这就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这里就产生了疑问,既然商标都具有显著性,怎么会与通用名称、描述性用语相重合呢?这只是理论上的设计而已,在现实生活中词汇资源毕竟有限,具有显著性的词汇更是稀缺,难免发生撞车现象,而且相类似的词汇更是不计其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本不符合显著性要求的商标,比如“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两面针”牙膏等等已经注册成功;再加上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相似的标识上,使商家在使用文字和图形对其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时很容易受到掣肘,所以建立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非常有必要。正因此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加入了这一规定。当然,能合理使用该文字或图形并不意味着该文字或图样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方:(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二、商标权持有人的名称、地址: 持有人名称: 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 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 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非独占许可使用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元整。 六、商品质量保证: 为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甲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乙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七、甲方应履行商标的续展及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八、甲方保证是本合同约定之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并保证有权授 予乙方在地区范围内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承诺不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和地域使用该商标。 十、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乙方签 订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逾期不支付许可 使用费的,每逾期日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违约金。 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受让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于工商局注册备案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著名商标和广告语的翻译

著名商标和广告语的翻译 泛瑞翻译 商标和广告语的翻译是企业形象战略(Company Image Strategy)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进入他国市场的桥梁之一。 在以质量取胜的前提下,还应十分重视包装,使商品品牌,商标及广告语符合异国文化和语言习俗,从而得到新市场的欢迎。因此,好的翻译有时能成为点睛之笔,为商品促销带来不可忽视的效果。 在商品品牌和广告语的实践翻译中译者实际上在从事一种再创作,尽可能地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挖掘商品表征和译语文化上的相似特征,尽可能向译语文化贴近。 因此,这类翻译可以说是"文字翻译"加"文化翻译"。"文字翻译"指在翻译商标和广告语时,一采用音译,二用意译,三是音意结合,第三种尤为普遍。"文化翻译"指在文字翻译基础上贴近并融合译语文化的习惯甚至有时专门服务于某一特殊的客户群体。以下从商标和广告语的翻译中阐述一些技巧的运用。 请看一些外国商标和广告语: 外国商标 1.Benz 奔驰 2.BMW 宝马 3.Safeguard 舒肤佳 https://www.360docs.net/doc/1c9754120.html,ncome 兰蔻化妆品 5.Rejoice 飘柔 6.Pepsi 百事 7.Pond's 旁氏 8.Gillette 吉列 9.Adidas 阿迪达斯 10.Coca- Cola 可口可乐 11.Canon 佳能 12.Ritz 乐之 13.Lux 力士 14.Longines 浪琴表 15.Head&Shoulder 海飞丝

16.Porsche 保时捷 17.Sharp 夏普 18.Ports 宝姿 广告语: 1. Make yourself heard.(Ericsson爱立信) 理解就是沟通。 2. A diamond lasts forever.(De Bierres第比尔斯) 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3. Intel Inside.(Intel Pentium英特尔奔腾) 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 4. Connecting People.(Nokia诺基亚) 科技以人为本。 5. Mosquito Bye Bye Bye .(RADAR雷达驱虫剂) 蚊子杀杀杀。 6. Behind that healthy smile, there is a Crest kid.(Crest toothpaste佳洁士) 健康笑容来自佳洁士。 7. Let's make things better. (Philips飞利浦) 让我们做得更好。 8. The sign of excellence.(OMEGA欧米茄) 凝聚典雅。 有一些经典翻译体现了"文字翻译"和"文化翻译"的完美结合: 1. Coca-Cola 可口可乐 评:译得绝妙,既利用了谐音,又把喝过这种饮料后痛快淋漓的感觉充分反映出来,同时又接近中国文化中"可乐"一词给人们的美好联想。这些都赋予了商品积极正面的信息,无怪乎可口可乐如此广受欢迎。同样还有的是Pepsi Cola 百事可乐。 2. Nike, Puma, Reebok分别翻译为"耐克","彪马"和"锐步" 评:都采取了音译,但却尽量发掘出传神的字词意义。品牌均为两个字,短小精干,朗朗上口,便于记忆,体现了体育服饰的结实与耐用。 3. Colgate 高露洁 评:所选第一个音与原语相似。"露洁"为意译加音义,加强了牙膏能洁白牙齿的信息,现出露齿也不怕的信心,不仅音译靠近,而且也找到了译语文化中有彩头的字词表达,可以看作对品牌的文化翻译。 4. Kodak 柯达 A Kodak Moment.就在柯达一刻。 评:将胶卷的特色表现得很充分,译文也十分强调效果。 5. Levi's 列维斯Quality never goes out of style. 质量与风格共存。 评:反说正译,十分巧妙。 6. Maxwell 麦斯威尔Good to the last drop .滴滴香浓,意犹未尽。 评:译文在效果上将原文发挥得很好,有采用四字结构,既工整,韵律也较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限制商标权滥用的规则,也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抗辩依据之一。我国新《商标法》第59 条第 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也是该规则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了该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该条规定沿用了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内容,缺少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等构成要件,

也没有其他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构成要件做补充规定。此外,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已经引入“混淆”理论,但是法律也未提及“混淆的可能性”是否作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之一。由于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缺失,司法实践中援引现行法裁决案件时出现了种种问题,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增添了很多困难,也使非商标权人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的商标侵权风险。然而构成要件缺失的问题由来已久,历经多次《商标法》修正都没得到解决。 笔者研究相关着作、论文后发现,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并非由于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不重视,而是因为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各要件的确定有太多观点和学说,无法达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笔者认为尽管理论界众说纷纭,但是也应当可以总结出一套相对合理的构成要件,使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否则该规则就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课题,无法实现其设立价值。鉴于这个原因,笔者选择“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作为研究题目。笔者选择研究的构成要件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确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研究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且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这些要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顺序不可调整,因此本文分为如下六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分为三节进行论述,提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国内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会面临的状况有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是一把悬在所有商标权利人头上的双刃剑,今天我们来聊聊撤三,将带给你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欢迎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建厂十余年了,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的还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 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我们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是几天了,逐告知客户需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客户瞬间情绪开始激动,说我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我用了十几年了,谁TM敢撤销我的,还有没有王法了。当然,接下来是我们的普法时间,可是客户听说答辩还要钱的时候情绪又开始激动,我们又告诉客户自行答辩不要钱,并详细告知流程和答辩清单 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我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国家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可想而知,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 案情 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 (一)法律适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前文总结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各要件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如果无法确定规则适用的行为对象,那么该规则适用的行为性质、行为类别以及适用标准都无从谈起,该规则也缺少了确立的基础。 第一节商标合理使用对象概述 笔者在整理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时发现,尽管“对象”问题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而言是一个基础问题,但是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有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以商标权为前提的,对象是商标权中的禁用权而并非商标符号64.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为:“商标合理使用”对抗的是“商标权”,是对“商标权”中“禁用权”的限制,并非在描述“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大部分学者持此观点,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就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必支付对价的行为65,或者是以非作为商标的方式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商标符号,未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66.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叙述性词汇,包括使用人享有一定权利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商品通用名称、特性、功能、地名等描述商品自身特点的词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顾及商标权人和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67,或指以非作为商标且善意合理的方式,在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商品的名称、形状、用途、质量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68.还有学者认为使用对象是非商标权人对某些字号或者地名享有的权利69.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这类观点指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一个长得与商标相同的符号70.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均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三者是什么关系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三者是什么关系 我们经常能在各大电视中、广告牌、包装上等地方看到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这样的标志,但是你清楚它们三者是什么关系吗?有什么区别吗? 今天就来理清它们三者的概念,解读之间的关系。 1.驰名商标是什么?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其他因素。当然,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 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著名商标是什么?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认定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3.知名商标是什么? 知名商标相对范围比价窄,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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