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多少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多少导读:目前要设立一家合规的私募基金公司的流程和成本如下:注册公司的基本注册费用:0.5万;制做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费用:6万(取市场中价位);租赁办公室的费用:房租+物业60万200平米(按8元/平/天计算);员工工资即人力成本:70万(含两名高管+一名行政+一名会计);公司运营运营费用:15万。
自从年我国正式开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以来,私募基金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甚至出现了全民私募的现象。
全国陆续出现了三万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近五万多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火爆的背后,是监督不严格,进入门槛低的弊端,而这些弊端导致了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
年,基金协会发布了新规,新协规出台后私募基金运作成本有什么变化呢?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于保护和引导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规定自2016年2月5日发布《公告》之日起,全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机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则:第一、自2016年2月5日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企业要想拥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牌照),其法定代表人和2名高管必须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同时在6个月之内必须发行一只私募基金产品;还必需有ls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第二、2016年2月5日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登记的私募基金企业要想保留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牌照),其法定代表人和2名高管必须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同时必须按期发行一只私募基金产品;还必需有ls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第三、新规执行后,符合新规的私募公司,其从业人员必需按期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年度学习(15个小时的学习)与能力测试,必需按季度和年度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企业财务信息和审计报告,否则会被全国及地方企业信用信息网列入异常(信用黑名单),经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按期补救的将被吊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牌照)。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8.23
•【文号】中基协字〔2024〕307号
•【施行日期】2024.08.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
及配套说明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4〕307号各机构:
为进一步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了解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协会梳理总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相关流程,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一图通”及配套说明(见附件),通过一图展示导览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流程全貌,现予发布,供行业办理相关业务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图及配套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8月23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09•【文号】中基协字〔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信息报送是私募基金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工作,优化行业服务,持续推动行业数据质量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强化内控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备案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同时管理人应当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协会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管理人应当按规定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以下简称“信披备份系统”)备份信息。
基于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协会已健全大数据分析监测手段,强化前台数据填报即时校验提示和事中事后数据问题识别反馈,持续加强异常数据监测。
管理人应当切实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内控管理机制,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责,主动强化信息报送能力建设,确保报送、披露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并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我们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出具法律意见书作出初步梳理如下: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1)自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管理”、“资产管理”、“股权”、“创业”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
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16]4号
【发布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基协发〔2016〕4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
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