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荆州市政协委员推荐提名名册
关于乡镇党委换届相关情况的通知(同步选举方案)

通知井字[2011]18号中共井冈山市委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党委换届和市党代会农村代表推选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织: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今年全市乡镇党委要集中进行换届。
做好乡镇党委换届工作,是我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十二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为确保此次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和市党代会农村代表推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乡镇领导班子中来,进一步完善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组织保证。
二、总体要求1、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
各乡镇第三次党代表大会,均要在2011年5月上旬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确定时间后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2、党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
党代表名额按照党员的总数来确定,即:党员总数在100名以下的召开党员大会;党员总数在100—300名的,安排代表100名左右;党员总数在300—500名的,安排代表120名左右,其具体名额由各乡镇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不超过60%;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约占16%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18%左右;基层一线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32%;在代表总数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50%;妇女代表占8%左右;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不少于80%。
党代表一般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叉。
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 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
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 (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 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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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 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 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 的。
2014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
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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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灵台县推行差额提名推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探索

又不单 纯地以票取人 , 综合 网站 、 灵台党建 网等媒体 , 在全 县范 围 荐提名人选 ; 对县直部 门主要负责人职 提 和基础 ,
职位需要及干部现实表 内公布任职资格条件 、 人选产生办法等 位 , 先组 织召开领导 干部大会 , 职位 考虑推荐结果 、 分
: 然后召开县委人事 现 等情 况 , 按拟任 职位 不低于 1 : 比 3的 信 息 ,充分保 证广大 干部 群众 的知情 按 1 1的比例推荐 ,
提交县委 权。 二是规范提名方式。 采取个人 自荐 、 酝酿会分职位提出 3名任职建议人选 , 例确定建议人选和排序建议 , 从 单位 党组织推荐 、领导干部署名推荐 、 再召开县委全委会 , 3名建议人选 中 人 事酝酿会议集体研究确 定考 察对 象。 县政府 网 全县领导 干部大会推荐 “ 四种推荐” 方 确定 2 名拟任职人选 ; 对其他新提拔干 二是差额考察 。在县电视 台 、
发 展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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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推行差额提名推荐 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探索
口 魏 灵 乡集 中换 荐表” ,按选拔职位 1 1的比例推荐初 提出平 职调整干部建议 , : 提交县委人事 届为契机 , 积极稳步推行 干部人事制度 步人选 。 同时, 规定也可 由 1 名 以上党 酝酿会议集体研 究确定 平职调整 人选 0
动议建议 ,汇报县委主要领 导同意后 , 全体县委委员 、 候补委员和不是县委委 部分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党派 人士 无
A票” 其他参会人员 和基层 党员群众代 表参加 民主推荐 大 , 对确定公开推荐的职位 , 向全县各级党 员 的县级领导填“ 既把推荐情况作为前 组织 下发文件 , 并通 过县 电视 台 、 政府 填 “ ”按 1 1的比例分 职位 填表推 会 。具体操作中 , B票 , :
十六大以来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改革

十六大以来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改革梅丽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内民主研究中心,上海徐汇200233)[收稿日期]2013-02-23[作者简介]梅丽红(1963-),女,广东台山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内民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研究党内民主建设。
[摘要]十六大以来,中央“两委”和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选举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选举引入了竞争择优机制。
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选举改革,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党代会的功能,也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层权力交接的制度化更替,并触动党内原有的“自上而下”权威结构和权力逻辑,从而为推动党的领导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内权力结构优化,约束和监督权力,创造了前提条件。
[关键词]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领导班子;选举制度[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13)03-0032-05改革和完善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制度,不仅对党内权力运行更加趋向民主具有根本性影响,而且对改善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治理也具有积极作用。
十六大以来,无论是党的中央“两委”和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的选举,还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的产生机制,都取得了明显进步,其应有的选优功能逐步凸现。
一、中央“两委”和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选举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全国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功能,是发挥其民主作用的核心机制。
根据党章规定,全国党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则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多年来,这项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原中央政治局提出中央“两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名额和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后,确定预选名单;全国党代会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正式选举。
至于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则是由上一届中央政治局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新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优秀经验交流:“两推一述四公开”选人用人
优秀经验交流:“两推一述四公开”选人用人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根本措施。
今年以来,湖北省蕲春县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全面推行“两推一述四公开”办法,“两推”,就是通过首次会议推荐和二次会议推荐产生候选人;“一述”,就是被推荐候选人述职;“四公开”,就是公开民主推荐结果、公开考察对象、公开考察结果、公开拟任干部基本情况,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交给群众,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阳光下操作,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普遍拥护和好评,进一步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一、主要作法(一)实行“两推一述”,扩大党员群众参与度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在少数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员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四权”还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和落实。
为此,县委在研究部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时,始终坚持把规范初始提名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始终坚持干部选任初始提名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创造性地提出了“两推一述”措施,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的参与度。
一是实行“首次会议推荐”,变“圈中选人”为“广纳贤才”。
为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广纳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我们坚持“首次会议推荐”制度,在拟调整干部的单位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对空缺职位拟任人选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会议投票推荐时,由单位党委(党组)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不设条条框框,不作引导性发言,实行等额投票推荐,推荐对象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班子成员。
在县公安局机构改革暨从优待警“首次会议推荐”中,参加会议推荐人选达到257人,占符合条件人数的98%。
二是实行”二次会议推荐”,变“少数人选人”为“优中选优”。
在干部工作中,用人权集中在少数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手中的现象时有存在。
为杜绝少数“一把手”搞“暗箱操作”,我们以首次会议推荐得票情况多少为依据,对推荐1至3个职位的,差额候选人原则上不少于1名;推荐4个及以上职位的按不少于职位数30%的比例确定差额候选人,差额候选人的排名按首次会议推荐得票多少为序,由县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全程监督二次会议推荐过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严格遵循《干部任用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