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96号-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生猪保险

生猪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丹毒、蓝
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高温热应征。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一下方式 计算赔偿:

1:每次事故保险人按实际存栏数的0.5%扣除绝对免
赔头数(四舍五入),但绝对免赔头数最低以2头、最高
80头为限;
• 2: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生猪最 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市场价格。
• 3:如被保险人的生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90%, 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生猪养殖保险费率表
投保数量
投保数量≤1000头 1000头<投保数量≤5000头 5000头<投保数量≤10000头
投保数量>10000头
投保数量系数
1.00 0.95 0.90 0.80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而
• 4:保险生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 50%计算生猪死亡数量;
• 5:种猪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年限比例递减,每使用一年 扣除保险金额的20%。
• 育肥猪的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 式为:

能繁母猪保险条例

能繁母猪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赣财农[2007]128号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7日生效日期:2007年09月17日文号:赣财农[2007]128号附件下载:《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四条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 败血症、猪瘟、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三)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的母猪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在观察期内患第三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五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第六条保险母猪的保险费率为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捕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我县自2007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了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政策性保险参保工作,经过三年的实施,有效增强了养殖户抵御重大动物疫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了养殖风险,维护了市场稳定,促进了生猪、奶牛的稳定健康发展。

近期,我局根据县政府指示,开展了调研工作,现汇报如下:一、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一)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参保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为60元,其中省、县财政共补贴48元,农户自行承担12元。

我县将能繁母猪补贴与保险工作进行有机统一,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按国家规定发放补贴,未参保的不予发放,此办法有效促进了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08年,全县共有6.74万头能繁母猪参保,占能繁母猪总数的96%,参保数和参保率位居全市第一。

我们首先由乡镇农技推广站配合村委会做好能繁母猪登记、核对,对全县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摸底,然后由农经服务站负责收取农户须上交的保费,并做好造册、开票、统计和汇总工作,所收取的保费及上级补贴保费由县财政局同意提取大灾基金后,70%存入县农险基金专户、30%存入人保财险公司农险专户。

由于能繁母猪只有在意外自然灾害和指定重大疫病导致死亡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相应赔偿,所以对能繁母猪死亡原因的鉴定非常重要。

为此,我们派出县畜牧兽医站、畜禽改良站、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等业务部门的兽医技术人员轮流协助县人财保险公司对报险母猪死亡原因进行现场定损,保障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截止今年7月8日,全县共报案死亡母猪5340头,全部勘查结束,保险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的理赔手续。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27号-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27号-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猪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二)投保时两个月以上或体重20公斤以上;(三)存栏量100头以上;(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育肥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责任:败血症、蓝舌病、蓝耳病、猪副伤寒、猪丹毒;(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猪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含同群猪)。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月龄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存栏量 30 头以上(含);或者能繁母猪存栏量在 30 头以下的养殖户,要以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并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能繁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或未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4、能繁母猪因被盗、走失、打架、互殴、中毒、触电、中暑、淹溺造成的死亡。

5、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6、淘汰宰杀、超过 4 周岁的能繁母猪。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_____元。

2、保险费: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为_____元。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理赔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能繁母猪死亡后,应在_____小时内(具体时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报案,并保留事故现场。

生猪保险

生猪保险
死亡。
保险金额
(一)保险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 价格的6成;
(二)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按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育肥猪 总成本的6成确定,最高不超过600/头。分批投保的,投 保数量按每批存栏数确定;按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数量按 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 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4倍。
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 保险条款
保险条件
(一)种猪在8月龄至4岁之间;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二)建厂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单个场存栏基础为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
头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一下方式 计算赔偿:

1:每次事故保险人按实际存栏数的0.5%扣除绝对免
赔头数(四舍五入),但绝对免赔头数最低以2头、最高
80头为限;
• 2: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生猪最 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市场价格。
• 3:如被保险人的生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90%, 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 4:保险生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 50%计算生猪死亡数量;
• 5:种猪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年限比例递减,每使用一年 扣除保险金额的20%。
• 育肥猪的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 式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赔偿金额=尸重(公斤)X保险金额/10(公斤)
• 若育肥猪体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保险责任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2号-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2号-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养殖户财产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用于专业化养殖的栏舍、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 暴风、台风、龙卷风;(四) 暴雨;(五) 洪水;(六)暴雪、冰雹;(七)泥石流、山体滑坡;(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各种间接损失;(五)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由于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额第七条栏舍、房屋及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协商确定。

第八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赔偿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能繁母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母猪;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六)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八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0%。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二)因高传染性疫病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