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云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07年豆类年报

2007年豆类年报:创造历史的超级牛市内容摘要:2007年度,大豆期货市场行情波澜壮阔,上半年平淡无其,下半年却涨势不休。
由于全球大豆库存持续维持低位,豆油需求被全面点燃,加上原油的持续上涨提高了大豆的运输成本,大豆在下半年牛市启动。
美元贬值,全球流动性的过剩又为火爆的行情点了把火,大豆创出历史新高。
全球农产品(5.58,0.01,0.18%)的牛市是一个长期的趋势,不会在明年就轻易转变,所以,大豆价格仍处于一个牛市当中,价格底部将逐渐抬高。
The super bull market creating the new recordAbstract:The soybean futures price took place great changes in 2007. It is easy market in the first half year of 2007, but continues to rise in the second half year. For the lower inventory in the global, the increasing soybean oil demand and the cost of transportation increased by the sustaining rise of crude oil price, the soybean market launched bull market in the second half year. Depreciation of the dollar and the global liquidity surplus got the soybean futures market more fierily; the soybean price reached a new record. The bull market of the global agricultural products will be a long-term trend, which will not change easily in the next year. Therefore, soybean market is still in a bull market, the price bottom will gradually move upward.第一部分 20007年度大豆及其产品期货市场行情回顾与原因分析对于在2007年全年参与了大豆、豆粕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来说,绝对可以用“冰火两重天”来形容自己的感觉。
生猪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生猪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梁志元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7期摘要:生猪产业是我国农业重要的基础产业,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生猪产业处于第四轮“猪周期”,但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近年来“猪周期”不同于以往的规律,生猪价格几涨几落,出现了“过山车”式行情,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尤其是在内外部环境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下,必须用好政府“有形之手”和政策性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生猪产业;产业政策;发展现状;主要问题;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S8-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7-0027-03粮猪安天下。
2019年以来,受非洲猪瘟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内生猪生产受到一定程度冲击,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猪价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当前,我国生猪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制定并完善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稳定基础产能,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生猪产业周期性波动的历史回顾我国是世界生猪生产和消费第一大国,猪肉消费占总肉类消费的比重始终保持在60%以上。
但我国生猪产业长期受“猪周期”怪圈困扰,加上疫病风险频发、环境压力加大、资源约束趋紧、国际竞争加剧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从近十几年来我国生猪生产与价格波动情况看,“猪周期”跨度总体比较稳定,一般维持在3—4年左右的时间。
2006年以来,我国生猪价格经历了4次明显波动,每一轮“猪周期”,都面临着“价高伤民,价贱伤农”的困扰,对生猪产业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和冲击。
第一轮是2006年6月至2010年3月。
2005—2006年猪价位于低位,养殖户大量淘汰母猪,生猪出栏减少,加之2007年“蓝耳病”的爆发,供求关系反转,生猪价格上涨20个月,最高涨幅158%。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会议领导讲话.doc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会议领导讲话同志们: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今天召开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会议。
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政策的有关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
为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年开始,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增强饲养户抵御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生猪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由此可见,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对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关注国计民生的具体体现。
针对今年以来生猪供需矛盾突出,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的形势,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调控猪肉市场,建立补贴资金,解决猪肉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生猪生产。
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正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具体措施,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帮助落实好“三农”政策,它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亲民、富民、惠民、助民、爱民的具体体现。
其次,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有利于构建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中央、省财政拿钱,对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进行补贴,降低生猪养殖户的经营风险,调动广大农民生猪养殖的积极性。
同时,也能够促进生猪养殖防疫工作,稳定母猪养殖,推动生猪养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是一种长效机制。
今后能繁母猪的政策性补贴可能终止,但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作为转嫁养殖户风险的办法,从机制上保障了能繁母猪生产的稳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生命力。
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公司“抓农、带财、强企”总体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农险立司,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抓好养殖业保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现行的养殖险相关规章制度以合规为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流程顺畅为标准、以做实做规范为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养殖险业务展业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总公司。
设立养殖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养殖险业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省部级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养殖险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探索研究养殖业保险理论;监督、指导分支公司养殖险工作,养殖险管理部设总经理岗、承保岗、理赔岗、综合内勤岗。
第四条分支公司。
凡开展养殖险的,可在农险业务部增设一名副经理,专职管理养殖险,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养殖险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县(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总公司各项养殖险制度;监督、指导县支机构开展养殖险业务。
第五条县支机构。
凡开展养殖险的,按阳光发[2010]15号和阳光发[2011]33号文件精神,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
负责辖区内养殖险业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养殖险系列工作人员的调配,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考核调配;养殖险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七条养殖险展业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分为:固定费用、可变动费用(理赔费用、承保费用)。
第八条购买查勘防护用品列支理赔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本着“节约、效用”的原则采购查勘防护用品,并有专人保管。
第九条加大科技含量高、标的跟踪管控效果好的设施投入,用于道德风险防范,提高承保质量。
第十条养殖险展业代办费用于支付代理机构的代办费用。
控制在全口径保费收入的4%以内,分支公司不得变相列支,不得提高代办费支付标准,必须银行转账支付。
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一、前言繁殖母猪是养猪业的核心。
但是,母猪的死亡率较高,给养殖户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政策性保险可以有效的转移风险,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推动乡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方案。
二、政策背景养猪是我国农业产业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乡村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繁殖母猪是养猪业的核心。
但母猪的死亡率较高,给养殖户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养殖户的风险问题,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推出了繁殖母猪政策性保险。
三、保险方案1. 保险对象繁殖母猪的养殖户。
2. 保险时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一次。
3.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繁殖母猪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意外伤害;•突发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如因以下原因导致繁殖母猪死亡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养殖户故意或重大过失;•非法行为;•涉及高危操作。
4. 保险金额和费率每头繁殖母猪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每年的保险费率为3.5%。
5. 保险理赔若繁殖母猪死亡可获得赔偿,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无免赔额。
养殖户提出赔付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以内受理申请,并按照赔偿金额的100%予以支付。
6. 保险费用支付繁殖母猪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从养殖户账户中自动划扣。
7. 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期限为1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保险期间内未出险,保险自动失效。
保险期满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四、结语繁殖母猪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旨在保障养殖户的风险,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推动乡村经济发展。
本文详细介绍了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方案,相信此举将有效推进养猪业的持续发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云财农[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5]170号2005年8月24日)各州、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

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年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1)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300元 -。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200头,不可以虚报 -,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2)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2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100头,不可以虚报 -,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3)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6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15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60头,不可以虚报,瞒 -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4)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4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1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40头,不可以虚报,瞒 -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5)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7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20头,不可以虚报,瞒 -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
牦牛种公牛2000元。
1、苜蓿种植补贴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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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增加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除外)、冰雹。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州(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级财力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州(市)、县级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
第五条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按照每头1000元核定,费率为6%,每头能繁母猪的保费为60元。
第六条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七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户共同承担。
中财政承担50%,养殖户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30%。
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按以下确定:
(一)昆明市、玉溪市。
省级财政承担6%,市县财政承担24%;
(二)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市、大理州、省级财政承担15%,州(市)县财政承担15%;
(三)昭通市、文山市、普洱市、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
省级财政承担22.5%;州(市)县财政承担7.5%;
(四)西双版纳州、德宏州。
由省级财政承担27%;州县财政承担3%;
(五)怒江州、迪庆州。
由省级财政承担30%;州县财政不承担。
州(市)级与县级财政的具体配套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当地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可以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八条各州(市)要根据本地能繁母猪饲养情况和养猪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的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将上述事项报告、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各州(市)要会同经办机构,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商定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实施规程、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保监局备案。
保单上应载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养猪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第三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保费补贴资金列入“2130123——农业生产保险补贴”预算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州(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州(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州(市)县级财政要及时安排补足(包括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于12月底前,由州(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核实后,按应分担比例于下年度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当年各级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算下年使用,按分担比例抵减下年预算。
第四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
(一)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登记到县,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州(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下拨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州(市)要尽快开设并报省财政厅国库部门备案。
(三)县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四)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将参保情况回报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代编
资金支付用款计划并报县级财政部门,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含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到位后才予以拨付。
州(市)财政部门须将下达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及时拨付经办机构,年中据实结算,不得拖欠。
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由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有结余时,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从专户划转、挪用。
第十九条州(市)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将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州(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各州(市)财政、农业(畜牧)等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包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州市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配合经办机构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养殖者姓名、能繁母猪品种、年龄、来源、毛色以及投保数量等。
凡投保的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实行一猪一卡,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将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表(另发),各州(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保费补贴的安排使用情况、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州(市)县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力争使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达到100%。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保证能繁母猪的投保率。
第二十八条对于各地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4‟136号)及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