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征收工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征收标准不统一。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征收标准不同,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公平性。
2.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程序不规范,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合理性。
3. 征收补偿不到位。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到位,导致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4. 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公正性。
二、解决征收工作问题的对策
1. 统一征收标准。
为了解决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公平性。
2. 规范征收程序。
为了解决征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规范的征收程序,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合理性。
3. 加强征收补偿。
为了解决征收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征收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4. 打击腐败现象。
为了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打击腐败现象,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公正性。
总之,征收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够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地方政府征地政策的执行策略分析

了“ 模糊 一 冲突模型”,提供了一种新的概念框架。
何 通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地 方政府 的策 略行 为 ?本 文运 用 “ 模
冲突 通常 是 由于政 策参 与者 的价 值不 相容 ,而且 不可 能 糊 一冲突 模型 ”以征 地补偿 政策 的执 行为例 ,对 中央 政府与 通过 提供 资源 或 其他 的 附加报酬 来调 节 各方利 益 。政策冲 突 地 方政府 的政 策执行 机制与行 动逻 辑进行 分析 。 的程度 会影 响政 策过 程 的顺 畅程度 ,也会 造成 冲突 解决机 制
( 1 )产权 主 体模糊 根据 国家 土地 管理法 规 ,农村和 城郊 的土 地属 于农 民集
德 使用 两分 法 ,区分 了冲 突和模 糊程 度 不 同的 四种 政策 执行 体所有 ,农 民个体 享有对 农地 的家 庭承包 经 营权 ,没有最 终 类型。 ( 见图 1 ) 图1 中 的每 个单元格 中列出了政策执行 的类型 、 产权 。也就 是说 ,农村 的土 地所有 制是 一种 集体 公有产权 , 决定这一类 型政策执行 结果的主要 原理 以及相应 的政策案例 。
突 。 因此 ,地 方政 府象 征性 的执 行征 地政 策 ,具体表 现 为一 发生的原因在于在运用正确技术方面 的错误 的理解、较差
方 面通 过各 种途 径规 避 中央政 府 的政 策 限制或 法律 限制 ,扩 的协调、不够充分的资源和不充分的时间,或者缺乏有效
政 治执行 具 有较 大 土地 租金 空 间;另 一方 面挤 压农 民利益 ,以压低或 挪用 或 的监 督策 略来控 制和 制 裁异 常 的行 为 。” 拖 欠征 地补偿 的方 式攫取 租金 。 低 的政 策模 糊 性 和 较 高 的政 策 冲 突性 ,政策 参 与 者 具 有 明 9 0 年 代 以来 , 由于 城 镇化 的进 程 不 断推 进 ,大量 农 村 确 的 目标 ,但 这 些 目标 之 间互 不相 容 进 而 引 发冲 突 ,当 然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
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
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
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
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
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
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

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年05月08日18:28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黄征学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大。
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必将导致大量的纠纷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深入分析土地征用过程中各种不良现象产生的成因,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由于制度运行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征地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了某种不适应性,从而引发了诸多的问题。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讨论土地征用过程中几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对土地征用后引发的各类后遗症等问题则不予讨论。
(一)农用地无序征用的问题尽管我国农用地资源已经十分稀缺,但是其无序征用的问题还是相当突出。
以开发区土地征用为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清查的开发区规划面积就达3.54万平方公里,大大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900多家开发区中,规划了近2万平方公里(3000万亩)土地,已经开发的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近1.73万平方公里(2600万亩)土地闲置荒芜,占规划总面积的86.5%。
农用地无序征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地方政府官员在利益驱动下有强烈的征地动机以GDP、引资额和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对政府官员进行考评的制度安排,为地方政府官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不管经济增长质量和不计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提供了诱因。
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的保护利用发生矛盾时,政府官员优先考虑经济增长。
开发区土地滥用的现象之所以非常严重也是因为政府官员的这种激励结构而引起的。
首先,在征用土地设立开发区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就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
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当前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被征地的农民仅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得60%-70%,征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滥用征地权力,征收范围过宽,缺乏透明度,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补偿费用不合理、不到位,司法保护薄弱。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立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原则,建立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立法执法司法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因而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给予征地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通过本学期学习《建设用地管理》这门课程和对一些资料的查阅,我就如何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保护农民权益等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滥用征收权力,征用范围过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是不清晰的,仅出现了诸如“依照法律规定”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
因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公共利益”这一本来旨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规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成为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1、伪造、虚报征地申报材料,骗取审批在即使扩大解释“公共利益”也不可能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伙同开发商、集体组织、村委会篡改、伪造材料骗取审批。
比如,把基本农田区域改成荒地、山地,把工厂用地写成大学用地,将无后备土地的开发写成有后备土地的开发等等。
2、违法越权审批、变相越权审批有些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超越权限,批准自己在法律上无权审批的用地申请。
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政府在推进城市发展、农村改造的过程中,征地拆迁工作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如信息不透明、补偿不公平、居民安置困难、社区重建缺失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程,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因此,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寻找有效的对策,是政府工作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政府征地;拆迁;问题与对策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拆除,以用于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项目的目的,例如建设公路、铁路、机场、工业园区、商业中心等。
政府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常会采取措施,如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一)信息不透明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不透明问题往往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源于政府、开发商以及被征地的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可能在拆迁决策、拆迁补偿以及后期的土地利用等方面产生影响。
拆迁决策的信息不对等主要体现在政府和开发商对拆迁区域的规划和未来利用的信息通常掌握得更全面,而被征地的居民对此往往了解不多,尤其是当拆迁区域的规划和未来利用对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时,居民的知情权常常得不到保障,且政府和开发商通常比居民更清楚土地的价值以及拆迁后的可能收益,导致在补偿协商过程中,居民在信息上处于劣势,得不到应有的补偿[1]。
对于后期的土地利用,政府和开发商通常会有详细的规划,包括商业化、工业化或者是改建为公共设施等。
然而,这些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进程往往没有充分向居民公开,使得居民无法了解并参与自己生活环境的改变。
(二)补偿不公平问题在征地拆迁中,补偿不公平问题常常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积累,引发征地拆迁过程的困难和冲突,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国家为了进行经济基础设施和市政等建设,有时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上世纪末,曾有人戏称计划生育工作是的“天下第一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则取代计划生育成了城市和农村工作的第一难。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成了近郊农村、工业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园区基层组织面临的主要工作。
能否正确地应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围绕这一课题,水富县楼坝国土中心所全所工作人员在王新铭所长的带领下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积极探索。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⑴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⑵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
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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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着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等突出问题。
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路径,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标签:地方政府;执行力;对策一、政策执行力的概念界定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被认为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
罗豪才就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
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这里的行政行为执行力,即指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这一概念在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就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它够使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我国有学者认为,“执行力就是指组织执行战略,实现组织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在形成了决策、制订了具体的计划之后,达成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构成了执行力”〔1〕。
企业管理领域的执行力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能力及技术体系。
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将执行力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领域。
政策执行力,即政策执行机构实际具有的整体执行政策能力与它投入某项政策的执行过程的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
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问题的性质,即涉及问题的相依性、动态性、时空性及受影响之标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标的人口的分殊性、标的人口的数目多寡、标的人口行为需要调适的程度);政策执行的资源,包括人员、信息、设备、权威等资源;政策执行人员的意向,一般来说,执行人员对政策目标的认同感越高,执行时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组织结构,政府组织结构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主要有标准作业程序和行政权责分散化两个方面;政策目标团体的顺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执行,就需要目标团体顺服政策,采取合作态度,加以配合;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以及政策沟通状况等因素。
本文从中选取一些因素为切入点,并以土地征收政策为视角,来研究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强弱状况。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
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
根据现行征地制度,全国各地征地得到的补偿一公顷在15000—150000元之间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让价一般一公顷在150万元以上,有的可高达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
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刘守英指出现行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权侵犯财产权〔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离开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
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在县这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
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县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监督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走上系统化、法制化轨道。
但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
就县级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着外部监督缺失、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
如《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土地的监督机关,但条文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监督是正确使用权力的前提。
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严重偏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一)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
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
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
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同时要诚实可靠,不搞形式主义。
在职业技能方面,政府执行者必须具有执行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一切管理思想、技术、方法甚至管理艺术等。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腐败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政府在农用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农用地或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使许多官员毫无顾忌进行违法征地或不按规定程序征收,损害农民利益。
因此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必要前提。
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是职、责、权一致。
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
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是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则责任追纠只是一纸空文、口头禅而已。
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通过将土地征用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标准进行跟踪评估,对未完成执行任务、执行效果不佳,或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其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政治、法律、道义等责任,如执行人员引咎辞职以负的政治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根据职权责一致原则,以保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更准确有效地执行政策。
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必须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
由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
地方政府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于地方非法征地行为,没有一个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敢于违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职责的。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的监管,必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进行改革,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
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
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要强化农民土地登记工作,通过土地登记,为农民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再次,要加强土地征收后的利用情况监督。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合法性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杜绝少争多占、滥征滥用等违法行为。
土地征收的程序在土地被划拨、有偿转让后即宣告结束,对被征用地的利用情况缺乏监督,是土地征而不用、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
只有加强对被征收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的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滥征土地情况的发生。
对征而不用闲置浪费或改变用途的土地,要收回土地征用权,并且农民有权要求征地单位因为土地被征收而造成损失的赔偿。
基于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收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允许被征地农民又对被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当存在土地征而不用等情况,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农民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
最后,要实行责任追偿制度。
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可以采取司法机关诉讼追究为主,以行政内部追究为辅的方式,对因违法批准征地导致农民利益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领导以失职罪提起行政诉讼。
实行责任追偿制度,被征地农民可以向违法批准征地机关请求国家赔偿,征地批准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则对主要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行使赔偿权,并建议实行违法批准征地责任承担中应确定个人赔偿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的具体标的,以提高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1〕周永亮.本土化执行力模式〔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126.〔2〕刘守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J〕.求是,2003,(05).〔3〕倪星,李必军.耕地资源流失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J〕.公共政策,2007,(02).〔责任编辑: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