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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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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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津水规范〔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完善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核心的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水平衡测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规范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并定期与非生活用水户沟通,了解水平衡测试进程,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

第七条本市鼓励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津水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17〕15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市水务局对《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2017年2月23日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三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四条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一)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

第五条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天津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必要性和发展方向

天津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必要性和发展方向

水 主管部 门只 有通 过 管 理手 段 .来 促进 水 平衡 测 试 工 作 的稳 步 开展 一方 面应 加 大 水平 衡 测试 宣 传 .使 各用 水 户真 正 了解 水 平衡 测 试 的 目的 和意
义. 按 规定 完成水 平衡 测 试计 划 的用 水户 通 过增 对 加计 划指 标 等 奖励 措 施予 以鼓 励 : 另一 方 面 , 加 应 大执 法 检查 力 度 .依 法 对不 按规 定 进行 水 平衡 测 试 的用 水户 进 行处 理 .以此 来规 范 测试 市 场 和秩 序 通 过节 水 主管部 门“ 奖与罚 ” 举 的管理 措施 , 并 可 以使 被 测 试 用 水 户 由一 开 始 被 动 接 受 测 试 . 并 通 过水 平衡 测 试 真 正使 之 受益 后 ,逐 渐 转变 为 主 动要 求 测试 . 从而 形 成 良好 的 、 效 的测试 管 理 机 长 制。 节 水 主管 部 门在 逐 步规 范 全 市水 平衡 测 试 管 理后 . 还应 加 大对 水 平衡 测 试基 础 数 据 的管 理 , 如 建 立水 平衡 测试 档案 和 数 据信 息 管理 系 统 .并 通 过 对 水 平 衡 测 试 数 据 的 系 统 化 分 析 所 得 出 的 成 果. 广泛 服务 于全 市节 水工作 为 节水 主管 部 门明 确今 后节 水方 向 . 制定 管理制 度 提供决 策性 数据


4 — 9 —
替 G /7 1 — 3 《 价 企 业 合理 用 水 技 术通 则 》 BT l9 9 评 )
用水 户 开 展水 量 平衡 测 试不 仅 仅 是看 各 用 水 单 位 的水量 是否 平衡 .而 是通 过 水量 平衡 测 试 弄 清楚 各 用水 系统 的水 量 结构 .查漏 堵 漏 .杜 绝 浪 费 . 到 节 水 突 破 1 , 高 用 水 效 率 . 而 达 到合 找 2 提 1 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津水综〔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

现将《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2020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围绕“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成的各级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简称为园区)。

未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已建园区中的待开发利用区域(地块)或其他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本办法。

园区管理部门在土地和区域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基本明确、计划入驻项目建设特点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服务期限应与园区的近期规划一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三、评估要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综合考量。

要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明确防治范围,实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0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3.04.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

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

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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