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津水规范〔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完善以《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为核心的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水平衡测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规范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并定期与非生活用水户沟通,了解水平衡测试进程,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节水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节水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的通告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节水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的通告(二000年六月九日)由于近几年海河流域连续干旱,特别是1999年又发生了特大干旱,影响我市用水相对紧张。
为保证城市正常供水,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以下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各级政府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建部门、环保部门和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
按照市政府已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凡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部队等用水户,除按标准水价收取计划内水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超计划10%(含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水费。
三、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大力提倡一水多用。
在当前供水紧张时期,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每月用水定额为8立方米,按标准水价收费。
超过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能够按户计量的,加一倍收取水费;不能按户计量的,加收50%水费。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的函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津水资〔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的函津水资〔2017〕35号各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我市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一是在规划层面,要遵循能用尽用的原则,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水资源配置体系,明确非常规水源需求和配置量。
二是用水管理层面,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应首先论证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可行性,并结合技术经济合理性分析,确定非常规水源利用方向和方式,提出非常规水源配置方案或利用方案;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编制和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重点开发利用的非常规水源主要有再生水、海水、淡化海水和集蓄雨水,其中再生水利用主要遵循《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2016-2030年)》,淡化海水利用遵循《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6-2030年)》,集蓄雨水利用遵循《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到2020年,达到各项规划的规划目标。
除滨海新区外的其他区非常规水源主要利用再生水和集蓄雨水,滨海新区需统筹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海水和集蓄雨水。
三、非常规水源配置原则(一)深处理再生水。
对再生水供水范围内的电力、化工、石化、钢铁等高耗水企业和重大项目优先配置再生水,限制取用常规水源。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2002年10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刘振邦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草案)》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当今世界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皆与水息息相关。
我市位于干旱的华北平原,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6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5,居全国各省市之末。
加上引滦水和入境水,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也仅为380立方米,是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
现阶段,我市城市用水主要依靠引滦水,农村用水以开采地下水和拦蓄地表水为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城市净用水量由引滦通水初期的每天80万吨增加到1997年的220万吨。
目前,引滦入津水量已超指标分配,在枯水年引滦源水已不能满足我市需要,遇连续枯水年就会发生用水危机。
自1997年以来,华北地区连年干旱,潘家口水库来水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我市城市用水需求。
去年,我市不得不实施了自1972年以来的第6次引黄济津。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规范用水行为,制止擅自取用水和浪费水的现象,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使有限的水资源能够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已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主要依据和内容《条例(草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要求,缓解本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作为解决本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以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5;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50%,淡化海水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一)强化源头管控1.强化以水定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供水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供水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津水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供水计划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我局统筹全市各种可供水源,制订了2020年全市供水计划,请各区和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各水源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变化,我局将对本计划进行调整,超出计划取水,应向我局提出申请。
附件:2020年度全市供水计划2020年4月10日(联系人:市水务局水资源处赵岩;联系电话:23333635)(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20年度全市供水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我局统筹全市各种可供水源,制定了2020年全市供水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工作目标,统筹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再生水、地表水等水源,最大限度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原则(一)严守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
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指标为刚性约束,合理确定各种水源供水量。
(二)统筹利用、优化配置。
统筹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再生水、地表水等水源,依照水源的水质、水量、价格成本,合理配置全市和各区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三)注重生态、适度补水。
按照生产和生态并重思路,合理确定各种水源的生态供水量,外调水补水主要用于改善国考断面水质,地表水优先满足河道生态需水,再生水统筹生态和农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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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
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第八条节水办公室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指标
予以核定,并按照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考核。
节水办公室根据用水查表周期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第九条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一经核定不得擅自
变更。
第十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临时计划用水除外)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及跨区县引水工程取用水的;
(二)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
(三)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含)以上的单位;
(四)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用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月取水量1000立方米(含)以上且无行政
主管部门的单位;
(五)取用矿泉水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行业等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情况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行业等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情况或其所属注册水表单位计划用水情况已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临时计划用水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一)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考核管理的;
(二)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由市内六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生活用水户的临时计划用水情况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并根据本单位的取水水源提交以下材料:(一)直接取用自来水的,需提供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二)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证和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书。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需要调
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水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书;
(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十五条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连续三个月超过用
水计划指标仍不采取措施的,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情节严重的,由节水办公室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停止其用水。
第十六条非生活用水户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自用水性质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节水办公室报告,由节水办公室重新
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节水办公室应当将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
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数据
报节水办公室。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水数据报节水办公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计划用水的,应当向节水办公室提出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统筹纳入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
计划。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取用水的,建设单位向节水办公室提出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时,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暗渠)、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用水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
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建设项目用水超过节水办公室批准的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
行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变更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节水办公室应当对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节水办公室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引导工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洗车、建筑施工等行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