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
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单位月用水量确定。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用水活动中的节水管理。
第三条城市应当制定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超低用水市政工程示范项目标准,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条城市应当完善用水监测、报表和评价制度,建立用水量测控体系,并将用水情况公开透明。
第五条城市应当加强节水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提高用水设施和设备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应当建立健全用水价格和收费制度,实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引导合理用水。
第七条城市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优化用水管网,减少管网漏损和非法用水。
第二章用水计划与节约措施第八条城市用水计划应当包括用水总量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和季度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应当定期调整,根据市场需求、水资源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优化。
第九条城市应当制定用水管制办法,通过限水、阶梯水价、奖励措施等方式,引导用户合理用水。
第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责任人,制定节水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节水培训,提高员工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成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十二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积极参与节水活动,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城市应当建立用水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标排放、私拉乱接水管、无证使用水量计量器具等。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通报社会公众。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昆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1日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是一个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和结构性缺水并存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快建立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控体系、强化政策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壹)统壹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且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且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关联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节约用水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条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表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500元罚款;(二)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非居民用水单位因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漏水当月1日起,按损失水量的现行水价计算,处以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第九条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套(件、只)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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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
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
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
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
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
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三)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的具体编制办法
1、每个计划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分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二次编制和下达。
上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份,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
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该单位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2、每次进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上报主管局,经批准后再行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3、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⑴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⑵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并按一定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
本值;
⑶近三年来各年水量所占权重,由历史供水变化及水资源状况在每次编制时确定;
⑷在加权平均得出计划用水指标的基本值后,还要根据当年水资源状况及供水形势预测确定浮动比率(修正系数),并最终计算出编制年度内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4、对于产品相对单一,生产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的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可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进行考核。
但对连续3个月不报送用水报表或上报数据不真实,取消产品单耗考核,按第⑶项规定来编制核算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5、为鼓励用水户积极采取节水措施,促进节水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分别给予指标上浮奖励。
⑴经市节水管理机构确认,建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回用再生水的单位;
⑵上一年度表彰的昆明市“节水先进单位”;
⑶近三年来进行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⑷被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在评定有效期内或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单位;
⑸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及循环用水率的工业企业。
上述⑵—⑸项指标上浮不得重复享受,其中⑸项条件须经市节水办验收认可。
具体上浮比例,在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意见中确定。
⑴项指标的上浮奖励原则为上一年度对应月份期间内的再生水月平均回用量的50%,计入年度本次编制期间段内各月计划用水指标。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和规定
1、用水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表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反映实际用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量修正。
2、在上年度内办理过基建施工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工程竣工验收后正式用水的或办理过新增项目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编制办法”编制的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出入的,则将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3、对于学校(含大专院校、中小学)因寒暑假原因,部分企业(单位)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影响导致用水无规律性等原因,在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
4、居民生活用水(以用水户实际执行的供水价格为确定标准),实行阶梯式水价,不执行计划用水管理。
(五)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
在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审定完成后,将通过媒体发布通告和“节水信使”短信通知等手段,通知各计划用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到市节水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来办理的,视为认可市节水管理机构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
(六)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
非居民用水单位已下达执行的计划用水指标,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进行核减:
1、水资源紧缺时,在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核减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的限制用水措施。
2、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在按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处于罚款的同时,并处核减计划用水指标,核减的指标量为该单位的可回用再生水需水量。
3、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核减的幅度根据国家或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标准,以及该企业实际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来确定。
4、对于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非居民用水单位,除加收滞纳金外,按照当月的超用水量核减次月的计划用水指标。
因上述原因,市节水管理机构在调查核实后,对核所减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因及核减量应书面通知计划用水户。
四、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的考核及用水节水统计管理
(一)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市节水管理机构将按月对各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进行计划用水情况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
1、按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用水户每月实际用水数据,根据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情况材料。
2、书面考核情况材料提交市节水管理机构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3、将考核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当月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清单,按清单进行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二)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要做好用水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用水情况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用水情况年报表于每年12月底报送。
用水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用水统计报表的,将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罚并限期改正。
市节水管理机构对用户报表及每月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相关统计数据备查。
五、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核定下达后,原则上将不作调整,但非居民用水单位在计划下达后实际用水情况与所下达计划有较大差距的,可以按以下程序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书面申请。
(一)实际用水量或用水项目发生变化需申请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申报及审批。
非居民用水单位到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市政公用局窗口,填报《昆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
收到申请表后,市节水办按照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建设了节水设施、使用了节水型用水器具等情况下,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市节水管理机构将根据相关用水定额或实际用水量进行计划指标的核算,新增的计划用水指标并入该单位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1、未进行定额考核的工业企业因生产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际用水量变化的;
2、非工业企业(单位)因用水人员、工作环境、经营项目等变化增加用水量的。
(整个办理过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申报及审批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因施工增加用水量的或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短期内(三个月内)因临时活动及其它原因需临时增加用水量的,应到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市节水办窗口填报《昆明市非居民用水单
位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
市节水办按照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进行审核,对经审查同意的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按基建用水定额进行指标核算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工期和工程量填写《施工用水临时指标分解表》进行指标分解,分解后的基建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入相应各月计划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对其它增加临时用水的,经核算审批后,新增加的临时计划用水指标并入该单位相应月的计划内一并考核。
整个办理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