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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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商户经营守则为加强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邯郸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二手车经销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

二.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自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必须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营业。

四、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场地要整洁、美观,在经营场地明显位置要设立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文示及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手续、应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号码等.五.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六.二手车经销公司要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七.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之条件。

八.二手车经销公司摆卖的车辆要明码标价,车辆信息要真实、清楚。

九.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手车经销公司不准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的车辆要和消费者讲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

十一.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备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

并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商户经营制度一、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上的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达到新车的售后服务标准。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的车辆,确认发现该车辆是事故车、水泡车、非法途径车辆,必须提供购买七天内的退换服务.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二手车的规章制度范本

二手车的规章制度范本

二手车的规章制度范本
《二手车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二手车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条二手车买卖交易应当在合法的汽车交易市场或者经营场所进行,不得在无牌照、无证照、无资质的场所进行交易。

第四条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标明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款、过户手续等事项。

第五条卖方应当出具车辆的真实手续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的年款、行驶里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和事故情况等,并保证车辆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买方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仔细核对车辆相关手续和信息,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鼓励各地区建立二手车交易监督机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监督。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手车规章制度

二手车规章制度

二手车规章制度二手车交易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其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然而,在这个市场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交易纠纷、车辆质量问题以及不良商家等,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二手车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二手车交易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二手车交易管理机构,负责二手车交易的监管、协调和服务工作。

2.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3.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者的监管,要求其依法经营,遵守规定,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1.明确二手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辆颜色、车辆产地等。

2.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车辆有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等。

3.规定交易的标的和价格,明确车辆的售价和付款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二手车质量保障1.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2.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提供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历史记录、维修记录等,确保消费者有充分的信息可以参考。

3.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二手车,规定要给予退货、换车或者维修等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二手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1.规定二手车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销售非法改装车辆,不得销售经过事故后未修复的车辆。

2.规定二手车经营者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维修、保养、改装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规定对于违规经营的二手车经营者,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规定消费者有权对二手车进行检测,确保车辆的质量符合标准。

3.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有质量问题的二手车,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六、二手车交易纠纷处理1.设立专门的二手车交易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旧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旧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旧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维修、拆解、回收、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与分工1. 旧机动车交易单位负责对交易的旧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 旧机动车维修单位负责对维修的旧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维修后的车辆安全可靠。

3. 旧机动车拆解单位负责对拆解的旧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拆解过程安全无隐患。

4. 旧机动车回收单位负责对回收的旧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回收车辆安全可靠。

5. 旧机动车储存单位负责对储存的旧机动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检测制度(1)旧机动车交易单位、维修单位、拆解单位、回收单位、储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业检测设备。

(2)交易、维修、拆解、回收、储存的旧机动车,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相应活动。

2. 安全操作制度(1)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维修、拆解、回收、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从事旧机动车拆解、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3. 安全培训制度(1)旧机动车交易、维修、拆解、回收、储存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安全检查制度(1)旧机动车交易、维修、拆解、回收、储存单位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消防安全状况、环境保护措施等。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二手车交易公司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对员工进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客户,公司有权拒绝交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合作伙伴,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各项规定如有变动,以公司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要提供透明的交易流程,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要保护客户权益,协助客户处理售后问题,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作正常。
第二十条 公司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二手车交易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公司的管理,并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公司二手车交易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执行本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 员工责任
第十一条 员工应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员工要努力提升业务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员工要积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保证客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 员工要保护公司财产,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物品。

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经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场所。

凡需出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市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三条旧机动车是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登记,并发放牌、证,或经部队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同意由军用转为民用的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旧农用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物资流通管理部门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审批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第六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原则上汽车类每个地、市、州、省直管市建立一个,其他机动车辆每个县(市)建立一个。

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由省物资厅负责审批,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第八条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第九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二)有5名以上取得专业资格的评估定价人员;(三)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四)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设置统一的交易大厅,提供交易档案和交易信息查询系统,并配备专业的员工进行咨询和协助交易。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二手车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交易车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维护良好的交易环境。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参与二手车交易的车主应当具备合法的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明确交易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等要素。

第十条买方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购车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相关交易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交易市场的信息系统,方便其他交易参与者查询和了解。

第四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市场的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账目、档案和信息等。

第十四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权暂停交易资格或者取消交易市场的批准证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主任何立峰部长苗圩部长赵克志部长黄润秋部长李小鹏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8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总9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制定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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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旧机动车交通场所。

第十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30天内,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

第十二条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名称。

第十四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须成立由内贸、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议该中心的章、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订中心的发展规模和远景规划;
(三)审议中心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旧机动车评估定价
第十八条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

第十九条《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才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

第二十一条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章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

第二十三条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车辆委托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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