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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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执行案件终结法律后果(3篇)

执行案件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从而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是指执行案件终结后对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终结的情形1. 执行行为达到预期目的: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裁定终结执行。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无法查实: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无法查实,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后,裁定终结执行。

3. 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其遗产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放弃继承或权利的,裁定终结执行。

4.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同意后,裁定终结执行。

5.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导致执行行为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执行。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

三、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保护(1)申请执行人权益: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被执行人权益: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执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执行标的处理(1)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

(2)执行标的物无法归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因各种原因无法归还,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无法查实等,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3. 执行程序终结(1)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终结后,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活动,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2)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恢复执行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

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流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结案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结案流程,确保案件顺利结案。

合同范围2.1 本合同涉及的执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2.1.1 确定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2.1.2 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查找、查封、扣押、拍卖等相关事项。

2.1.3 结案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程序的准备和提交。

主要流程3.1 执行案件结案的主要流程包括:3.1.1 案件执行申请:甲方根据判决或裁定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执行文书。

3.1.2 财产调查:乙方负责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1.3 财产处置:乙方在法院许可下,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以实现执行目的。

3.1.4 结案申请:在财产处置完成后,甲方向法院申请结案,并提供结案所需的所有文书和证明材料。

3.1.5 法院审查:法院对提交的结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执行情况,决定是否结案。

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应按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执行申请及相关文书,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1.2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财产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1.3 甲方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并处理结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财产调查,并提供准确的财产状况报告。

4.2.2 乙方应在法院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财产的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

4.2.3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结案申请,及时提交财产处置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费用及支付方式5.1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调查费用、财产处置费用、法律文书费用等。

5.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支付金额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新探2015-02-26 15:16: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发富【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利弊分析司法实践主要问题建议【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其适用犹如一把双刃剑,通常有利亦有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也日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和学界普适性观点试作探析,以为美芹之献,供司法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概述(一)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

(二)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第8条的规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执行案件情况评析报告

执行案件情况评析报告

1、执行案件情况评析报告(1)收案情况分析2009年5月份,本处新收执行案件62件,其中松民执字36件、松执字24件、刑附民1件。

申请执行标的额5 293.02万元。

2009年1-5月份,本处共受理执行案件369件,其中旧存143件,新收226件。

其中民执字246件、刑附民执字18件、委执字2件、执字103件(恢复执行)。

新收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 075.55万元。

申请执行总标的额50 710.18万元。

(2)结案情况分析5月份,本处执结执行案件62件,结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 429.51万元,标的额实际到位2074.36万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为85.4%。

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率3.1%。

1-5月份,本处共执结执行案件201件,结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 845.5万元,实际到位3 179.95万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40.5%,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率4.8%。

(3)执行积案清理情况本处共有2007年12月31日前立案(2008年8月未结)执行积案805件,申请执行标的149 584.65万元。

经过甄别,其中有财产案件125件积案,申请执行标的5 552.481万元。

重点案件68件,其中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54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7件,重复信访3件,挂牌督办4件。

截至3月31日,执结有财产案件123件。

重点案件结案33件,其中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24件,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6件,重复信访3件,挂牌督办0件。

(4)金融类案件分析1-5月份,共有金融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63件,其中旧存94件,新收169件。

申请执行总标的额为15 075.55万元。

已结152件,结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 293.86万元,标的额实际到位930.2万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为40.6%。

申请执行标的额到位率为15.2%。

①吉林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简称“城联社案件”)共139件,其中旧存34件,新收105件。

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11 471.73万元。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梳理执行案件情况汇报材料

梳理执行案件情况汇报材料

梳理执行案件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法院的要求,我对最近执行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汇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件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

甲方起诉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要求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并
支付违约金。

二、执行进展情况。

1. 被执行人乙方已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相应的财
产申报。

2. 法院对乙方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等措施,保障了甲方的
合法权益。

3. 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乙方愿意履行法院的判决,并主动进
行了部分债务的偿还。

三、执行情况分析。

1. 乙方的部分债务偿还显示出其履行执行的诚意,但仍存在未全额偿还的情况。

2. 乙方的财产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和核实。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进一步完善乙方的财产调查,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加强与乙方的沟通和协商,促使其全额履行法院的判决,尽快解决执行问题。

以上为本次执行案件情况的梳理和汇报,希望法院能够关注并支持我们的执行工作,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感谢法院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执行工作,促使案件顺利执行。

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分析与思考

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在我 国, 法律 明确规定 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有 4种 , 由于案件 的特殊 情况及 追求结 案 率等原 因 , 但 司法 实 践 中又 出现 了许 多新的结案方式 , 些新 的结案方式是对现行 法律 的必要 、 这 有利补充 , 有利 于法院化 解执 行 难。但 由 于有许 多不规 范之处 , 客观 上也在 司法 实践 中造成 了案件循 环积压 的不 良现 象。本文从 司法 实践并 结合 法律规 定 ,
对 执 行 结 案 方 式 做 简要 分 析 , 同时对 对 执 行 案件 结 案 制 度 做 一 思考 。
关 键 词 : 行 : 案 方 式 执 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结 案方 式分 析 现行 的结 案方 式 包 括 法定 方 式 和 司法 实 践 中常 用 方 式两 种 , 方 式就 是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人 民法 院执 行 法定 最 工作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 行 ) ( 称 执 行 规定 ) 18条 试 》简 第 0 规定 “ 执行结 案 的 方 式 为 : 1 生 效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内 容 () 全部 执行 完毕 ;2 裁 定终 结执行 ;3 裁定 不予 执行 ;4 () () () 当事 人之 间达 成执 行 和解 协 议 并 已履行 完 毕 。 司法 实 践 ” 中常用的方式主要指 中止执行 ( 做结案处理 )债权凭证、 、 终结 本 次执行 程 序等 。对 于法定 结 案方 式 ( ) ( ) 容 1和 3 很 易理 解 , 里我们 主要 分 析 ( ) ( ) 上 述 司 法 实践 中 这 2 和 4及
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裁定终结执行。从法律规定来 看 , 国法 律对 终结 执行 的情形 采取 了列 举 式和 概括 式 的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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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8条规定,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4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结案标准》)下发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又增加了一种,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及执行结案任务指标的压力等原因,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结案方式。

但也有片面的追求结案率造成案件循环积压的不良现象。

以现行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根据执行实践,试作浅要分析。

一、现行的常见执行结案方式
现行的常见的执行结案方式主要有:(1)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5)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中止执行;(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委托其他法院执行;(9)其他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后将有关情况函复的;(10)债权执行凭证。

这十种结案方式按是否可恢复执行主要可分为两大类:
(一)不可恢复执行的结案方式
1、执行完毕。

根据《执行规定》第108条第(1)、(4)项规定的情形,执行完毕案件主要有两种,即:(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但许多法院考核时并未作区分。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是法院依职权的执行行为,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这其中不含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行为。

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其核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金额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金额后履行完毕,这就有可能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全部实现的情形。

对上述两种情形执行完毕的案件要以何程序结案,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

2、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的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进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由此可见,执行终结明显不同于执行完毕,首先执行终
结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没有或没有完全实现,而执行完毕标志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全面实现;其次,执行终结是由于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继续执行而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非自然的结束,而执行完毕是民事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时,经人民法院审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在合法合理合乎程序方面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是在执行法院裁判文书之外的执行依据时必须的程序,它必须是在院受理之前进行。

但对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又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形,可否裁定不予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加以明确。

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这种结案方式主要是对在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予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其与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容易产生混淆,区分二者的界线为执行案件是否立案。

此种结案方式目前法律上未作相应规定,有待将来的立法予以完善。

5、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

这种结案方式主要包括:(1)受托法院对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予以执行完毕;(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受托法院函告委托法院建议其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并于2011年5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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