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浅析特殊防卫制度(DOC)

浅析特殊防卫权制度摘要:特殊防卫权制度是97年《刑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理论制度,它是在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到相对限制防卫的过程中出现的。
目的是人们遇到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时,赋予公民个人可致侵害人伤亡的防卫权利。
但是,作为一种新引进的法律制度,特殊防卫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质疑。
鉴于此,对特殊防卫权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对刑事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特殊防卫权立法评析完善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纠正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鼓励公民同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特殊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对于特殊防卫权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
本文先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称谓入手,通过对几种称谓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
然后再从法律规定入手,对条文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与评析,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最后,在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评析的基础上,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以期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有一定裨益。
一、特殊防卫权概念辨析笔者认为,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首先应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称谓入手。
对于该条款,学界主要存在三种称谓,在此一一探讨。
(一)无过当防卫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①之所以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是相对于防卫过当而言的。
法律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并无限制,法律允许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用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①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论文网一、特殊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于整个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
具体说来,正当防卫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特殊防卫则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不足较之于1979年刑法,虽然1997年刑法在立法上作出相关的完善,对于防卫限度做出了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规定了特殊防卫,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条件。
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来对于特殊防卫的立法规定任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第一,特殊防卫的立法用语模糊不明,条文表述不明确。
对于“行凶”一词的定义定位问题。
如前所述,“行凶”一词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对于特殊防卫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中,行凶一词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相并列,不符合立法的严谨性要求。
第二,对于特殊防卫的防卫限度的问题。
浅析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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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正 当防卫权 的理 论 根源 与社 会 实效
殊情 况下 自救 的特 殊权利 , 以弥补 私力救 济 的空缺 。 刑 法 的规定 已经 明确告 诉社会 和公 民, 你可 以在这 种情况 下用 极端行 为来捍
( 一) 特殊 正 当防卫 的理论 根 源
犯罪 危 险性人 格 是我 们必 须面 对 的现 实存 在 。首 先我 们承 卫你 的生 命 。特 殊 正当 防卫 , 在 笔者看 来 , 与 原始 社会 的 同态 复
险性 人格 与犯 罪 行为 的统 一体 。0 据此, 受 到伤 害 的人在 紧急情
况下 , 如 果没有 特 殊正 当防卫 权 的保护 , 会 在具 有危 险暴 力人格 权 的滥用 危害更 大 , 鼓励 公 民利用特 殊正 当防卫 权与犯 罪行 为作
的犯 罪人 与受害 人之 间会导 致 明显的 失衡 , 既然有这 种潜 在 的危 斗争 的 同时 , 必 须考虑 到别有 用 t l , 者 利用该 权利侵 犯他 人权利 的 险, 就应 该存 在对 抗危 险 的方法 。 这 与 龙勃 罗梭 的天 生犯罪 人理 情形 , 如 防卫 挑唆 、 事 后 防卫 、 防卫 不适 时 等 。为 了避 免“ 以牙 还 论颇 有相 似之 处 , 只是 后者 更关 注人 的物 理特 征 刑 罚的威 慑具 有局 限性 。刑 罚产 生 己久 , 除执 行死 刑 以外 , 牙” “ 以血还 血” “ 以眼还 眼” 等 原始 复仇 形 式的 消极影 响 , 有必 要 以法 律形 式 对私 立救 济 的适用 范 围加 以严格 限定 。以使 私权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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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特殊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些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特殊防卫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但需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
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合法防卫的认定要件和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件。
合法防卫的认定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紧急情况,即作出防卫行为的当下,身处于紧急的危险之中,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
二是危害的来源,即危险来自他人非法侵害,如遭受他人的暴力袭击、非法侵入住宅等。
三是抗击手段合理,即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相对正常人来说合理的行为,不能采取过度的或不必要的手段。
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危害形式,即被侵害的是人身权益,如生命、健康、财产等。
二是必要性原则,即采取防卫行为是为了防止或制止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根据被侵害的程度和防卫的手段,需要合理地选择防卫的方式,不能采取过度的手段。
在判断特殊防卫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主观恐惧感,即被侵害的人在发生侵害时产生的恐惧心理,这种心理因素也是认定特殊防卫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法官的合理判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紧急的程度、危险的性质等,来进行判断。
最后是证据的提供,被告人为了证明自己的特殊防卫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可以提供必要的证据,如现场勘验报告、证人证言等。
特殊防卫是一种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合法途径,对于保护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特殊防卫也需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特殊防卫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特殊防卫的认定,需要依法进行判断,尊重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特殊防卫行为。
也需要加强对特殊防卫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特殊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的提高。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一、特殊防卫的概念特殊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消除非法侵害或者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可能性,采取的紧急必要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紧急状态三种情形。
特殊防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于在急于相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并采取了防卫行为,且其防卫行为符合必要、合适的原则的情况下,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人们自卫的一种合理保护。
在正当防卫的判断中,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被侵害的情形、是否存在急于相信的情形,以及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合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私刑、过当防卫以及陷害他人等情形,均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对于人们自卫行为的一种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对其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三、紧急避险四、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是指在因不可抗力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危害且情况紧急之下,为了克服当前危险而采取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必要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的一种法律保护。
五、特殊防卫的限制和审查特殊防卫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对其具体情形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特别是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态度、情节的轻重以及行为的必要性和合适性等因素。
特殊防卫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法律规定的明确和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的审慎和公正。
只有在特殊防卫的规定下,才能使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行为的又能避免滥用特殊防卫的情形。
特殊防卫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它对于人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合理保护。
特殊防卫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特殊正当防卫的概念

特殊正当防卫的概念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于非法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特殊正当防卫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侵害: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包括遭受暴力袭击、遭受强奸、抢劫、抢夺等侵害行为。
2. 必要防卫:特殊正当防卫要求采取的是必要的防卫行为,即采取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超过维护人身安全所必需的程度,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3. 活动边界:特殊正当防卫的边界主要包括防卫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
防卫时间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状态;防卫地点限定于所受非法侵害的地方或合理地点;防卫方式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不能采用过度反应或自行超越合理限度之手段。
4. 对象限定:特殊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可以对侵害人直接行使防卫,也可以对侵害人即将侵害的他人行使防卫。
不过,在对即将侵害的他人行使特殊正当防卫时,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途径保护被侵害人身安全的可能性。
特殊正当防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合法防卫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刑事法律中,对特殊正当防卫有限度和条件的规定,以确保防卫行为符合法律原则。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特殊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特殊防卫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从刑法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特殊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特殊防卫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行为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处于非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或者他人的权利而采取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而在《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基础上,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所必需的危险损害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特殊防卫行为的核心特点是处于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特殊防卫的认定首先在于行为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
二、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1. 紧急情况的界定特殊防卫行为的首要条件是处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
那么,何为紧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紧急情况的界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般来说,紧急情况是指发生非法侵害而导致的刻不容缓的危险局面,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进行防卫。
面对持械抢劫的行为,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就是处于紧急情况之下。
在这种情况下,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卫是合法且必要的。
2. 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特殊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进行的。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了个人、他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的权益。
一个行为是否是特殊防卫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
面对他人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安全而进行防卫就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公共利益方面,如果一个人为了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而进行防卫,也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的规定
关键词 i 特 殊防卫; 凶; 行 摹力; 人身安全
中图分类号 i 9 4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1 0- 3 9 (06 o —O 3 —o D2. A 0 8 8 8 20 ) 6 l4 2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 “ 杀人 , , 抢劫 强奸 ,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绑架 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 的, 不属于防卫过 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特殊 防卫制度。 ” 刑法典把这一条单列出来加以规定 , 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同某些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 具有重要意义 , 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公 民人身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但是 , 特殊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 体应用 , 也引发了众多的争议。因此, 合理界定“ 行凶” “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 犯罪和“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 的范围, 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立足于实践的需要, 并结合有关立法精神, 对与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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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6 06 期 ( 4 期) 总 8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O I O IG T A HE SC L E E( O ILS IN E DTO O R A FLA N N E C R O L G S CA CE C SE I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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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 弹药 、 炸物 罪 。 爆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在“ 杀人, 抢劫 , , 强奸 绑架” 杀人 , 中, 绑架可以认为是一种犯罪手段 , 但 抢劫 , 强奸却是一种危害行为 , 而立法者把它们并排在一起 , 不可能是手段和行为的并列 , 因为这样容易造成 认识的混乱。所以, 只能是四种具体罪名。再者 , 在其后还有“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可以把 , 上述的其他形式直接归纳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那么 , 实施上述四种犯罪 , 是否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呢?有的学者认为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的手段如何 , 即是否是 以暴力手段实施的, 并非所问。有的学者认为,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并不是对任 何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犯罪进行防卫都可适用该规定 。首先 , 刑法规定 的特殊防卫必须是暴力犯罪, 而对 非暴力犯罪不实施特殊防卫。比如用投毒的方式进行杀人 , 利用迷魂药、 麻醉药进行抢劫 , 行为人采用的方 法不为人所知 , 更谈不上使用暴力 , 也就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如果对这些行为进行 防卫 , 会造成防卫权 的滥用 。其次 , 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文理上分析 ,杀人 , “ 抢劫 , 强奸 , 绑架” 与其后 的“ 其他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的关系不是并列关 系, 而是例举与概括 的关 系。也就是说 , 只有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 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犯罪 , 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 三、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的认定 从这一句话的语法结构上看 ,其他” “ “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 ,暴力” 是对 “ 犯罪 ” 的限定 , 也就是说 , 并 不是任何犯罪都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 而是手到一系列定语 的限制。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规定特殊 防卫慎之又慎 , 以防止特殊防卫被曲解和滥用。 这里的“ 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 依照刑事法律应受到处罚的行为。特殊防卫的不法侵害 是一种犯罪行为, 而非一般防卫中既包括犯罪行为, 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危害。那么 ,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 力人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实行特殊防卫呢?笔者认为 ,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侵害行为, 如果防卫人不知道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而且从外观上能断定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又 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侵害的, 则不允许实行特殊防卫。由于侵 害者实施的行为欠缺主观条件, 不是犯 罪行 为, 所以不允许实行特殊防卫。但并不是任由不法侵害人暴力侵害 , 防卫人在必要 的时候, 可实行一般防卫。 “ 暴力” 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 , 既包括一种强制力最 , 也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狭义上讲 , 仅 指一种强制力量 。笔者认为, 在这里它是指狭义上的暴力 。当暴力威胁尚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的危害时 , 如 果此时允许被侵害人进行没有节制 的特殊防卫, 可能对不法侵害人有失公平 , 造成特殊防卫 的滥用 。 在理解“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关键要准确、 时, 合理地界定“ 人身安全” 的范围。对于这里的“ 人身安 全” 目前在刑法界的分歧较大。有的认为, , 人身安全包括生命 , 健康 , 自由性 , 名誉等�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
特殊防卫权的界定特殊防卫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为上的防卫权。
在我国法盾制度下,特殊防卫权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并在特定条件下被允许施行。
但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与学术观点三个方面对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进行分析。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中涉及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主要包括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自由裁量的三个部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迫害,不得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造成的损害不明显过重者,不负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现场被非法侵害,为制止或者消除非法侵害,行使正当防卫权造成的损害不应当适用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自由裁量规定了对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情节的刑事责任自由决定权。
根据这些规定,特殊防卫权边界的界定主要在于紧急情况的认定与损害的程度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依赖于各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迫于非法侵害依法实施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解释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迫于水能束缚二十条规定中的“为制止他人正在非法侵害自已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这一行为的认定加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防卫过当或不当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特殊防卫权的界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防卫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划定了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这些司法解释与规定为特殊防卫权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在学术观点中,特殊防卫权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应该主要以保护人身安全为目的,对于损害财产的行为不应纳入其中。
他们认为特殊防卫的核心是自卫,着重保护人身安全。
也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对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保护。
他们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个人应该有权利采取一定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
论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特殊防卫是指当人们处于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得已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法律上,特殊防卫被视为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认定标准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有必要对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本文将围绕特殊防卫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展开讨论,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特殊防卫,并在必要时正确地进行特殊防卫行为。
一、特殊防卫的概念特殊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情况是指面临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情况,使得人们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
特殊防卫的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但必须是为了保护人身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特殊防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一是危险必须是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人身权利而进行的;三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和适当的。
二、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特殊防卫行为进行认定时所遵循的标准和原则。
一般来说,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特殊防卫行为。
1. 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特殊防卫的主观认定标准主要是指被告人进行防卫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通过自己的陈述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其采取的是特殊防卫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
通常来说,如果被告人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具有保护自己或他人人身权利的目的,并且没有滥用防卫权力,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特殊防卫行为。
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时的情绪状态也是特殊防卫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在紧急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处于一种极度紧张和慌张的状态,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在认定特殊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反应。
客观认定标准主要是指防卫行为的客观情况和环境条件。
包括危险性、必要性、适当性等方面的考量。
在认定特殊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防卫行为的紧急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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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
一、特殊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于整个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
具体说来,正当防卫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特殊防卫则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不足
较之于1979年刑法,虽然1997年刑法在立法上作出相关的完善,对于防卫限度做出了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规定了特殊防卫,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条件。
但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来对于特殊防卫的立法规定任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
在:
第一,特殊防卫的立法用语模糊不明,条文表述不明确。
对于“行凶”一词的定义定位问题。
如前所述,“行凶”一词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对于特殊防卫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中,行凶一词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相并列,不符合立法的严谨性要求。
第二,对于特殊防卫的防卫限度的问题。
从立法上看似乎没有对该方面作出规定,对于特殊防卫是否存在防卫限度的问题在理论界对此存有争议。
而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为不论是从刑法的目的本身,还是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来说,对于特殊防卫防卫限度是必要的。
而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限度规定的缺失是不利于刑法的正义性要求的实现的,这也是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制度的一个缺陷。
第三,对于防卫主体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的防卫人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甚至有一种防卫主体过宽,有导致滥用防卫权的嫌疑。
具体说来,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制度的试用主体并没有做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可以理解为无关的第三人在心理、精神都相对“平静”的前提下,而实施防止不法侵害人的暴力行为,从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而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看来似乎有失偏颇。
三、我国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完善
从以上问题以及刑法学界的争议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特殊防卫制
度的构建还有着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对此,笔者将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从立法方面来说,明确相关法条,尤其是对于某些模糊点进行解释。
第一,对于“行凶”进行相关解释。
“行凶”一词并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并列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把握行凶的本质含义。
所以,立法者应该对此进行相关解释。
第二,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进行相关解释,由于立法并没有对这四种行为明确规定为四种具体犯罪亦或是具体的犯罪手段,所以在学界引发诸多争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惑。
第三,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解释,也可进行适当性的扩大列举。
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利益,发挥其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司法机关对此做到有法可依,减少司法实践的争议。
第四,对于特殊防卫制度的防卫限度问题作出相应的解释。
从司法实践中来说:司法机关必须掌握成立特殊防卫的以下两点原则:一方面,考虑到能够用缓和的方为手段可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激烈的手段去防卫。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权益和防卫人的权益的平衡,刑法并没有赋予防卫人无限的权利去实施防卫行为,而只是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免责。
所以,在能够用较为缓和的手段方法即可实现制止侵害时,则应该实施较为缓和的行为。
当然,对此不能过度苛求,因为防卫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之时处于极度紧张之中,难免会作出较
大的反击行为。
另一方面,能够用较小的损害实现防卫的就不能造成较大的损害。
基于同样的道理,行为并没有赋予防卫人以不限的防卫权利,如果在有条件实施较小损害而得以保全利益之时就不应该采取损害较大的措施。
实际上在另一层面上,无限制的采取防卫措施也是另外一种犯罪,只不过此种犯罪似乎披着一层合法的外衣。
只有把握了这两点原则才不至于造成立法与实践的脱节,更好地发挥特殊防卫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于特殊防卫制度的构建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结合来完善。
立法层面的引领对于整个正当防卫制度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
而司法实践部门中对于特殊防卫的把握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立法必须运用于实践,而同时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完善也起着相当的补充作用。
所以,必须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对防卫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推进特殊防卫制度构建的进程。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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