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舟政办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06]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舟山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船舶修造行业的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活动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必要时,对县(区)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舟山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际海事服务是以船舶为服务对象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各类专业服务,是现代海洋服务的重要业态。
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对于打造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促进海事要素和海事产业集聚,提升航运和海员服务保障能力,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经济发展,实施国家“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目标充分依托舟山特殊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海洋产业基础以“服务船舶”、“服务江海”为主要内容,以保税燃油供应为核心,拓展外轮配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特色航运交易、船舶及大型配套设备融资租赁和海事衍生服务,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海事服务区”。
在保税燃油供应、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税交易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到2017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250万吨,供应量保持全国各港口前三位,外轮供应货值4.5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45亿元。
到2020年,舟山港保税燃油供应量达到600万吨,占全国供应量一半左右,外轮供应货值8亿美元,船舶交易额达到60亿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全力做大保税燃油供应1.加快保税燃油供应企业集聚。
突破保税燃油供应资质限制,新增3-5家有保税燃油供应资质企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舟政办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舟山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四个舟山”、展示“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地方政府规范有效管理。
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查处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由查处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看管措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舟政办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函〔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大力推动外贸创新发展,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出台新一轮稳外贸政策精神,现就推动外贸创新发展促进稳增长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对象为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对外贸易及相关特色产业的企业。
包括全市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从事国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专业市场或企业。
(二)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国际油品贸易、国际海事服务、国际农产品贸易、智能制造、船舶修造业及水产品出口等重点行业。
(三)受支持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统计、培训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向商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政策标准(一)培育外贸出口龙头企业。
对全市外贸出口有突出贡献、重点支持领域内的外贸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外贸经营业绩,按出口规模和增速分类评选出行业龙头企业予以表彰。
(二)全力推进国际油品贸易。
积极探索浙江自贸区油品国际贸易新模式,促进油品全产业链发展。
积极引进油品贸易企业,鼓励油品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舟山,对于新引进落户的国际油品贸易企业按照《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对存续企业,当年出口正增长且出口额高于前二年平均值的,当年油品出口每新增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本意见标称的“万元”均为人民币)的奖励。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舟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渔港建设与发展,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的安全与生产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它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全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区)渔港监督机构是渔港及渔港内船舶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渔港监督部门应当在一级及以上的渔港设立监督检查机构。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渔港和渔港内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渔港建设、渔港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加强渔港管理和维护,加强渔港和渔港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发挥渔港功能,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港。
第二章渔港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渔港布局规划和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渔港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度范本、DOC格式).DOC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
(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
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1〕23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港口岸线是我市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自然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管理,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和有序开发,加快推进港口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作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岸线使用总量坚持规划引领,强化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使用总量和使用范围,原则上除用于国家战略项目、省市重大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不再新增使用港口岸线;新增使用港口岸线要以岸线效益论英雄,深入开展产出效益评估,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强化岸线使用必要性和合理性评估,提倡港口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推动公用码头建设,原则上相邻区域已有功能相近的公用码头的,不再新增使用港口岸线;探索岸线生态补偿机制,对新增港口岸线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做好自然岸线占补平衡;积极引导港口项目向环境承载能力更强的离岛区域集中布局。
二、严控涉及港口岸线的转让行为涉及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企业)转让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的,项目需符合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转让方应当事先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大力整治“低小散”港口岸线探索低效港口岸线退出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低效港口岸线整治提升行动。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省“5+4”稳进提质政策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发展。
聚焦重点领域企业,支持有突出贡献的外贸领军企业,对年度进出口额在全市排名前列的企业予以奖励,船舶修造、水产加工等实体类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油、气、矿等贸易类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大信保与汇率避险扶持。
下调小微出口企业政府联保政策费率,降费幅度不低于20%。
扩大政府联保政策覆盖面,对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由政府全额承担。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外贸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
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对当年办理汇率避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保障外贸企业供应链畅通。
实施外贸企业国际集装箱运费奖励政策,对重点出口市场的集装箱运费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落实外贸出口企业货运白名单制度,实施全省集装箱空箱调运补助政策。
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对列入省级出口名牌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和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商务展会,对参展及承办经费给予奖励。
对省、市商务部门组织并列入重点展会目录的服贸会、消博会、海淘会等展会,企业展位费由政府全额保障。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舟政办函[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舟山市水路货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舟山的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船舶委托管理经营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厂矿自备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由船舶所有人或租赁运行人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管。
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机构应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
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活动的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6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浙江自贸试验区船舶保税维修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拓展自贸试验区背景下国际船舶维修方式,丰富国际海事服务功能,做大国际航行船舶维修产业,积极推进以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为核心的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任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国际航行船舶为重点,以加快相关配套建设为基础,优化船舶保税维修业务流程和口岸监管,着力发展和规范具有舟山特色的船舶保税维修业务,进一步降低国际航行船舶维修成本,提高国际航行船舶维修效率,为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明确船舶保税维修的海域和要求。
为强化国际海事服务功能,原则上以国际航行船舶加注保税燃料油业务较为集中的马峙锚地、秀山东锚地等开放水域为开展船舶保税维修服务区域,如遇不可抗力,由口岸管理部门会商确定临时水域,并参照监管作业场所的标准进行监管。
主要为国际航行船舶因动力、机械、导航、助航等设备发生临时故障提供维修或更换部件服务,严禁开展船壳外部开口类、涂装等威胁港口、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修理项目,杜绝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船舶维修涉及明火作业。
按照快修快离的原则,如维修时间预计超过48小时以上,则应进厂维修。
(二)优选船舶保税维修试点企业。
按照区域就近服务保障的原则,优选若干家在舟山登记注册且具有外轮修理资质、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技术保障人员完备、设施设备完善、口岸监管信用记录较好的重点船舶修理企业作为第一批开展船舶保税维修的试点企业,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舟山口岸外轮供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在舟山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或法人代码证。
(新办企业提供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代码证待工商登记后报备)。
(二)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书及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物料供应仓库,并提供办公场所和仓库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四)有齐全的业务作业、单证、票据、仓储、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规范》,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六)申请从事食品供应的,应具有食品卫生检测能力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七)有相对固定的从事外轮供应的海上运输工具。
租赁船舶合同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含1年)。
(八)制定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操作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业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无犯罪前科,从业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其中1人以上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2人以上(含2人)英语六级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出入境口岸食品事业人员健康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外轮供应企业准入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首先向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办提出开展外轮供应业务申请,如果申请企业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直接持有关申请材料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查验要求,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指导申请企业改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向港务部门出具允许其准入的书面意见。
(三)由市口岸办组织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给《外轮供应上岗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四)港务部门根据海关、边检、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外轮供应业务准入意见,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外供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对其开展港口外轮供应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
(六)企业在工商注册后,应完善各种制度、规定,并根据口岸各相关单位要求完成资料报备后,开展正式业务。
第五条外轮供应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企业接到相关外供业务后,首先填制《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伙食供船情况表》,具体列明所供船舶中英文名称、船舶国籍、船舶代理、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供船时间、地点及单证有效期。
(二)企业将供应的物料、伙食等具体事项告知外轮的船舶代理,并让船舶代理出具供应该票物料(食品)已知证明。
(三)供应企业和船舶(或船代)共同申请,将《港口国际航行船舶用物料、或是供船情况表》正本一式两份(附相关物料、伙食具体清单)、船舶代理相关证明及联审单先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检验检疫部门(经审核决定是否采样检验,供应单位应按要求留样备案)同意并盖章后,再提交海关审核无误并加盖验讫章,最后报边检部门审核同意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在《联审单》上签字盖章后,边检执勤人员检查《登轮证》、《靠泊证》、《联审单》和加盖边检“业务专用章”的物料、伙食具体清单放行。
企业将物料、伙食供应上船后,应要求船长在海关
批准单上签收,并将签收批准单及时交还海关备案。
第六条监督管理措施
(一)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业务员及业务作业管理、单证管理、票据管理、财务管理、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证账簿、单证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进出库及库存货物品名、数量、时间,做到帐货相符,进出平衡。
(二)依法规范诚信经营。
不得出借企业名义从事报关报检,办理登轮、搭靠手续,不允许发生“单位挂靠”、“人员挂靠”等现象。
企业性质、所有人、公司地址、管理人员、业务员变更必须在7天内到有关部门备案。
(三)码头供水点必须建立检测记录。
外供企业向出入境船舶供水前,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船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每半年一次接受卫生评估。
锚地供水船必须报边检部门备案,并办妥《靠泊证》、《登轮证》后方可供水。
(四)加强工作协作。
口岸办、港务、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和工商等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加强信息沟通,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定期、不定期通报外轮供应管理情况。
市口岸办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工作协作会议,探讨改进和完善外供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五)建立年审制度。
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时限为一年,企业应提前2个月向港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口岸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已准入外供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审,港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口岸监管单位出具的年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允许其继续从事外供业务;对违法违规严重、达不到资质条件或连续半年未开展外供业务的企业,视情不再续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外轮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