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沪卫计规〔2017〕009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0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协会、社团组织:2016年8月,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规范捐赠组织与流程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一)捐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发展各项捐赠事务,充分沟通了解捐赠人相关信息和捐赠意愿。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捐资助款。
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开展捐赠相关工作,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全面规范捐赠受理、使用的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捐赠预评估工作,审核捐赠协议的订立,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审核财产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附: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6〕0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为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倡导大医精诚的医学风尚,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经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工作。
本届将评选出30位上海市名中医。
现将有关事项及《第四届上海市名中医评选办法》(见附件1)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已取得外省市省级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经评选办公室认定资格,可直接进入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二、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及以上,并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含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教授和研究员)10年及以上;3.热爱和致力于中医药事业,身体健康,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4.精通中医药理论,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独到;5.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重病疗效显著并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在国内或本市中医药界具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6.对中医药传承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无私传授自己的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传承人;7.近五年未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或因医德医风受到纪律处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
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单位:
本市于2014年启动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开展“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等项目建设。
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并经我委审核,共60项“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建设项目获验收合格。
现将验收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总结建设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中医药专门人
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中药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01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加快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新需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改和健康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发展基础“十二五”期间,本市坚持中西医并重,不断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机制,实施两轮中医药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传承弘扬海派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内涵建设,“十二五”规划目标全面完成,中医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国际化发展等位居全国前列。
中医药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推动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级提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24号•【施行日期】201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18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最终有16项列入建设项目(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项目全程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加强督促,认真考核。
同时,要切实做好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做好建设经费的匹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计划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根据本次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了各项目本年度的财政资助金额,剩余部分将根据项目中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资助。
三、各项目组要认真研究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建设要求,并结合各自的《项目申报书》及审评专家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对原计划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认真填写《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请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我委。
四、联系方法: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联系人及电话:聂爱国,23117935。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18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4•【字号】沪卫计中发〔2015〕015号•【施行日期】201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学术共同体成员遴选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5〕015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其他有关单位:为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原市卫生局于2012年启动了“上海市中医药领军人才建设项目——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计划”。
为进一步探索与海派中医文化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人才继续教育模式,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中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在“海上名医传承高级研修班”基础上,进行高层次中医药学术共同体的建设,打造一批高层次后备中医药青年人才,形成名老中医领衔、领军人才为主、后备中医药青年人才为继的上海中医药人才梯队,加快中医药人才高地建设,我委决定开展学术共同体成员的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目的选拔具备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扎实的中医药基础理论功底的青年中医临床人才为学术共同体培养对象,通过2-3年的研修,使其成为人文底蕴深厚、中医理论基础扎实、临床技术精湛、综合素质优秀,具有国际化视野和高创新思维的高层次中医药后备人才。
学术共同体由名老中医、领军人才和本次遴选的中医药青年人才组成。
二、遴选范围和申报条件(一)遴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申报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原则上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
其中:在二、三级医院工作者,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沪卫中医[201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
计划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15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有关单位: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招标工作已完成。
经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现确定32项课题列入本次中医药科研计划(详见附件)。
本批课题研究所需经费从上海市“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专项培养经费列支。
各课题承担单位要确保研究经费落实到位,并严格按照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保证研究计划按期、高质量完成,为传承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计划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2010-2011年度第二批(师承类)课题计划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4]0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17【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社区中医药特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003号)有关区县卫生计生委、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基层中医药诊疗水平和能力,根据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沪卫中医〔2013〕1号)和《关于申报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特色项目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3〕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委对97个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综合区县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最终决定将“斑秃中医药特色治疗研究”等50个项目入选“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特色项目”,现将建设名单予以公布,并就做好项目建设工作要求如下:一、项目单位应进一步细化中医药特色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充分体现特色项目的临床疗效、药物与非药物的综合运用和诊疗方案完善,如期完成建设目标。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特色项目建设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估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将取消本项目建设单位称号及后续市级中医药相关项目申报资格。
二、我委对中医药特色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建设项目配套经费,保障投入,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项目建设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2月17日附件: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特色项目建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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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
-年度课题招标指南
为做好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年度课题招标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指南。
本次招标旨在继续仔细贯彻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优化中医药诊疗技术、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培养中医药科研人才和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为目标。
一、资助领域
(一)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治研究。
重点资助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疾病等诊治关键环节,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方法、方案的规范化或优化研究。
所申报项目应具备长期临床实践基础和较好的前期研究积累。
.名老中医诊疗经验传承及推广研究。
资助对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并疗效明显、独具特色的中医专家诊疗经验进行总结整理和规范化研究,以及以往获得局级及以上课题资助,并已形成规范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案的推广研究。
.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及护理研究。
资助中医药传统预防保健技术的挖掘整理和现代应用研究;“治未病”综合方案研究;具有中医特色且优势明显的康复研究;中医护理研究。
(二)特色适宜技术研究
.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研究。
资助适宜于社区及农村应用、疗效突出、操作简便的中医诊疗技术及其推广研究,形成完整的操作规范及有效的培训、推广路径。
.民间特色诊疗技术研究。
资助确有疗效的民间独特技法方药的整理总结研究,形成完整的操作规范、诊治方案及系统报告。
(三)医院内中药制剂研发
资助针对常见病、慢性病、疑难疾病以及重点专科专病等,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疗效显著、临床使用年以上的中药方剂以申报医院内中药制剂注册为目标的研究,其方案和内容等应符合医院内中药制剂申报要求和标准。
(四)应用性基础研究
资助为中医临床提供重要支撑或有助于解决关键共性问题的基础类研究。
(五)相关软课题研究
资助与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和发展相关的软课题研究。
二、课题设置与经费
课题设重点、普通、青年三类。
重点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普通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青年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万元。
研究经费超出资助部分需提交经费来源说明及有关承诺保证。
课题分立项匹配资助及立项不资助两种。
立项匹配资助课题要求承担单位按不低于的比例匹配经费。
立项不资助课题由承担单位负责落实研究经费。
所有立项课题均要求承担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及其他条件保障。
三、课题申报
(一)申报人
.课题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重点及普通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周岁,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青年课题申请人年龄不超过周岁,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优先资助有良好科研业绩者。
.课题第一申请人已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项及以上的,或部局级在研课题项及以上的,或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级别课题,其研究期限已满,未完成且未获批准延期的,均不得申报。
(二)申报单位
.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研究的机构均可申报。
凡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级别课题,其研究期限已满,未完成且未获批准延期的,累计在三项及以上的,不得申报。
.联合申报的课题,需明确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课题合作单位应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及以上部门核准的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室、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申报的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三)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需填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科研基金申请书》(中药制剂研发项目应填写《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药新药及院内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