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企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运营和管理。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利弊,下面我将就各种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资经营,其优势在于快速决策、灵活性和所有者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使得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然而,由于所有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可能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等问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经营,其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合伙人的各自优势,共享风险和责任,并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然而,由于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信任问题,可能导致决策困难和合作失败。
3.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其优势在于所有者的责任有限,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更好的财务透明度和管理灵活性。
然而,由于其组织形式相对复杂,需要满足更多法律和财务要求,成本和时间投入会相对较高。
4.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股份持有人的资金投资和分担风险的形式进行经营的,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现所有者与公司的资本和责任分离,保护了个人财产免受风险的侵害。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5.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组织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提高整个集团的竞争力。
此外,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互相支持,实现经济规模的优势。
然而,集团公司也面临着治理和协调困难、决策迟缓等问题。
总的来说,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可以根据商业模式、目标和发展阶段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同时,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简述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

简述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
企业的三种组织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1.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所有的投资、风险和利润都由企业主承担。
企业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控制权,可以自主制定经营策略和决策。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管理灵活、决策快速,并且所有的利润归企业主所有。
然而,独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主承担,缺乏合作伙伴的支持和资源。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合作投资经营的企业形式。
合伙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和利润,并共同分享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并共同决策企业的经营策略。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可以集合多方资源和经验,降低风险,增加资本和技术支持。
然而,合伙企业可能会面临管理和决策的不一致,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3. 公司:公司是一种法人独立于其所有者的企业形式。
公司可以由一个人或多个人组成,通过发行股份吸引投资者来融资。
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通过持有股份来分享投资风险和利润,并通过选举董事会来共同决策企业的经营策略。
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吸引大量资本和人才,具有较强的法律地位和财务透明度。
然而,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对复杂,需要遵守更多的法律法规,并且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权力斗争。
注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区别很多人创业注册深圳公司,但看到市面上有各种类型的公司名称.如xxx厂、xxx酒楼、xx 股份公司等林林总总.那自己应该选择注册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呢?他们之间又有何利弊?今天,深圳大业的企业顾问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法律资格、条件、优缺点来与大家分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
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
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在创业的道路上,选择单干还是合伙一直是让创业者头疼的问题。
单干意味着独自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合伙则能够分享风险和收益。
本文将探讨单干和合伙创业的优劣势,帮助创业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一、单干创业的优势1. 自主决策权:单干创业者能够独立做出决策,不用受合作伙伴的制约。
这意味着能够更快地迅应市场需求,快速做出调整。
2. 完全掌控权:单干创业者拥有对企业的完全掌控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经营和发展企业。
不需要考虑合伙人的不同意见或决策。
3. 利润归属:单干创业者独自承担风险,但也能够独自享受企业的全部利润。
二、单干创业的劣势1. 资金压力:单干创业者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的启动资金,这意味着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金融环境紧张的时候,这可能成为创业的巨大阻力。
2. 缺乏合作力:单干创业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有时候可能无法承担大型项目或获得市场份额。
合伙则能够集中多方资源,提升了企业的合作力。
3. 风险集中:单干创业者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一旦企业遇到困境,可能难以应对,甚至可能导致创业失败。
如果多人合作创业,则能够分散风险,增加应对能力。
三、合伙创业的优势1. 分担风险:合伙创业者可以将风险分摊给合作伙伴,减轻个人的经济压力。
在创业过程中,伙伴之间可以相互支持和共同解决问题。
2. 共同资源:合伙创业者可以共享资源,如人力、资金、网络和技术等。
这会为企业带来更多机会和竞争优势。
3. 多元化决策:合伙创业意味着不同的观点和经验被融合在一起,可以产生更全面和成熟的决策。
不同的合作伙伴会带来不同的视角和创新思维。
四、合伙创业的劣势1. 意见冲突:合伙创业可能会因为合作伙伴之间意见不合而造成冲突。
这可能导致决策延迟或困扰企业的发展。
2. 利益分配:合伙创业需要面对利润分配的问题。
如果合作伙伴之间的贡献和投入不一致,可能会引起利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导致团队不稳定。
3. 资源限制:合伙创业可能会受限于合作伙伴的资源。
你适合创办哪类企业

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企业采用公司的形式,其它几种类型较少。
如果考虑到综合成本与收益,一般营业额3万元以下选用个体或独资企业;营业额3万元一10万元可以采用合伙企业;10-50万元,可以选择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
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优势:1、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
2、决策自主: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3、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4、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劣势:l、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2、无限责任:这是最大的劣势。
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3、可持续低;投资人对企业的任何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其它人没有决策权,这加大了个人的责任,如果投资人有所闪失,企业本身就不可能存在。
而且个人决策也有武断的一面,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企业不利。
4、财务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5、缺乏企业管理: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大问题。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指拥有法人资格而与公司有别的企业,与公司的明显区别是注册资本的不同。
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3万元。
优势:l、有限责任:由于拥有法人资格,天大的责任由法人承担,股东个人承担的责任仅仅以所出的股本为限,其它个人资产不受牵连,降低了个人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具有以营业为目的的特点,都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第二,设立条件不同。
表现在: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第三,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投资人的人数和主体身份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开办公司合伙的利弊分析

开办公司合伙的利弊分析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
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
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一、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
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
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二、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
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活动.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三、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与联系: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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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1、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 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
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2、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
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3、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的内容,如何执行。
4.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1.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4、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很多创业者在创立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麻烦。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行调整。
至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 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
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
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
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
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
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
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 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十)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
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
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
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
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
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权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
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
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
5、是否有必要建立各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 ? ?円J ・・■■■不少创业者不注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认为创业初期的主要精力在于业务开拓,对内部制度的建设不太重视。
但是一套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