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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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企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运营和管理。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利弊,下面我将就各种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资经营,其优势在于快速决策、灵活性和所有者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使得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然而,由于所有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可能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等问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经营,其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合伙人的各自优势,共享风险和责任,并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然而,由于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信任问题,可能导致决策困难和合作失败。

3.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其优势在于所有者的责任有限,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更好的财务透明度和管理灵活性。

然而,由于其组织形式相对复杂,需要满足更多法律和财务要求,成本和时间投入会相对较高。

4.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股份持有人的资金投资和分担风险的形式进行经营的,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现所有者与公司的资本和责任分离,保护了个人财产免受风险的侵害。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5.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组织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提高整个集团的竞争力。

此外,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互相支持,实现经济规模的优势。

然而,集团公司也面临着治理和协调困难、决策迟缓等问题。

总的来说,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可以根据商业模式、目标和发展阶段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同时,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

创业选择单干还是合伙在创业的道路上,选择单干还是合伙一直是让创业者头疼的问题。

单干意味着独自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合伙则能够分享风险和收益。

本文将探讨单干和合伙创业的优劣势,帮助创业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一、单干创业的优势1. 自主决策权:单干创业者能够独立做出决策,不用受合作伙伴的制约。

这意味着能够更快地迅应市场需求,快速做出调整。

2. 完全掌控权:单干创业者拥有对企业的完全掌控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经营和发展企业。

不需要考虑合伙人的不同意见或决策。

3. 利润归属:单干创业者独自承担风险,但也能够独自享受企业的全部利润。

二、单干创业的劣势1. 资金压力:单干创业者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的启动资金,这意味着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金融环境紧张的时候,这可能成为创业的巨大阻力。

2. 缺乏合作力:单干创业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有时候可能无法承担大型项目或获得市场份额。

合伙则能够集中多方资源,提升了企业的合作力。

3. 风险集中:单干创业者独自承担全部风险,一旦企业遇到困境,可能难以应对,甚至可能导致创业失败。

如果多人合作创业,则能够分散风险,增加应对能力。

三、合伙创业的优势1. 分担风险:合伙创业者可以将风险分摊给合作伙伴,减轻个人的经济压力。

在创业过程中,伙伴之间可以相互支持和共同解决问题。

2. 共同资源:合伙创业者可以共享资源,如人力、资金、网络和技术等。

这会为企业带来更多机会和竞争优势。

3. 多元化决策:合伙创业意味着不同的观点和经验被融合在一起,可以产生更全面和成熟的决策。

不同的合作伙伴会带来不同的视角和创新思维。

四、合伙创业的劣势1. 意见冲突:合伙创业可能会因为合作伙伴之间意见不合而造成冲突。

这可能导致决策延迟或困扰企业的发展。

2. 利益分配:合伙创业需要面对利润分配的问题。

如果合作伙伴之间的贡献和投入不一致,可能会引起利益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导致团队不稳定。

3. 资源限制:合伙创业可能会受限于合作伙伴的资源。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分析:1、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创办费用较低;第三,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第四,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第三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创立容易,结构简单;第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企业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第三,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

二、实务指南: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更应当了解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一种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来说,选择组织形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拟投资的行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形式。

对于银行、保险等行业只能采用公司制。

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选择组织形式。

近来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只允许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组织形式与创业者日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

公司制企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合作形式,共同经营商业活动并共享利润和损失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承担商业风险和责任,并共同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

然而,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合伙企业存在一些独特的利与弊,请看以下分析。

利:1. 灵活性:合伙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更具灵活性。

合伙协议可以根据各个合伙人的需求和要求进行定制,合伙人之间可以灵活地分配利润、权力和责任。

2. 资源共享: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合伙人的资源和技能。

合伙人可以共同投入资金、专业技术、人力资源等,从而使企业在资源使用方面更加高效。

3. 分担风险:合伙企业的风险由多个合伙人共同承担,降低了个体创业者所面临的风险。

这减轻了个人的经济压力,并增加了企业的可持续性。

4. 共同决策: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

这种共同决策能够促进更好的意见交流和讨论,并帮助企业做出更明智的战略和经营决策。

弊:1. 个人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如果企业面临经济风险和亏损,个人财产和信誉都可能受到损害。

2. 协议争议:合伙企业需要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事项。

然而,合伙协议的制定和解释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和合作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3. 经营限制:合伙人之间需要共同决策,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变得缓慢。

并且,合伙人可能因为意见不合而难以达成共识,限制了企业的决策自由度和灵活性。

4. 分配纠纷: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企业利润较少或者亏损时,合伙人可能对利润分配产生争议,导致矛盾和冲突。

总结:合伙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具有一些独特的利与弊。

合伙企业能够通过合伙人的资源共享、分担风险、共同决策等方式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开展业务。

然而,合伙企业在个人责任、协议约束、决策限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案例分析第一组资料
解散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需进行清算并 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解散时,需清算 债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投资者与合伙人权利义务
投资者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企业的债务和亏损;同时需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伙人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有权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同时 需按照约定出资、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03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异同点
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 位。
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 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或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与解散程序
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相对简单,只需投 资者申请登记即可;合伙企业需提交 合伙人协议和工商登记申请。
诚度。
02 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一:四人合伙开办的装修公司
01
总结词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02 03
详细描述
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各自负责不同的业务领域, 如设计、施工、采购等。他们共同经营公司,享有公司利润,同时也需 共同承担公司亏损和债务。
案例分析关键点
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关 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 花税等税费,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05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的经营风险与防范措施
经营风险分析
经营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经营 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主或合伙人 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以及 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

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案例分析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麦克弗森与邦克共同拥有一块地,将其出租给农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他们不是收取地租,而是分享一部分农场的利润,一般情况下,不认为麦克弗森与邦克和农场主是合伙关系。
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
有限合伙的优点是: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当然,还要进行登记。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大学生如何设立企业

大学生如何设立企业
分析: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大学生来说,选择合伙创业的方式开设企业可以较好地分担资金和人 才方面的压力,但是合伙创业对合作伙伴的要求较高,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合伙创业取得成功的基础。
目录
第一节 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开设企业 第三节 企业的基础管理 第四节 拓展阅读——“隐形冠军” 自我评估
一、企业名称核准
第十章 设立企业 13
➢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新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注册登记时,必须先进 行名称核准,以确保新企业名称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没有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复,且符合工 商注册登记的要求。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表示,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 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⑦ 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⑧ 税负。 ⑨ 权益转移的自由度。 ⑩ 企业的行业性质。 ⑪ 法律的限制。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十章 设立企业 11
从合伙创业到个人创业
王某是某大学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前就萌生了开办一家美术培训画室的想法。为了开这 家画室,她在创业之前曾多次参加勤工俭学,先后在多家超市兼职,自制手工艺品出售等。

1.你了解公司注册的流程吗?说说你知道的渠道?
例 思
2.王小青的经历对你创业有什么启发?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设立企业需要遵循法定的流程。任何创业者或创业团 队在创办企业前,都应该全面了解所创办企业的类型,并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然后按照法 定流程提交材料,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目录
4
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类型及其对比分析——给创业者的建议

企业类型及其对比分析——给创业者的建议

企业类型及其对比分析——给创业者的建议在选择创业企业类型时,创业者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市场需求、竞争情况、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下面就对比分析几种常见的企业类型,并给创业者一些建议。

1.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类型,它的特点是由个人独立经营并承担全部责任。

个体经营的优势是灵活、简单,成本低,决策快速。

但是个体经营的劣势也很明显,经营范围受限,难以扩大规模;个人承担全部风险,遇到问题时承担的压力较大。

建议:个体经营适合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创业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行业和经营方式,要注意合法经营,保持良好信誉。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投资和经营的企业类型,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可集中多方资金和资源,分工合作,风险共担。

但是合伙企业也有劣势,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分歧,合伙关系不稳定。

建议:选择合伙企业时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明确各自责任和权益,签订合伙协议,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较大、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类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规模扩大较快,方便股权转让。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劣势是管理层决策受限,需要严格遵守法规。

建议:有限责任公司适合有一定资金实力和规模较大的创业者,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4.创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器是一种提供创业服务和支持的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资源和技术支持。

创业孵化器的优势是可以帮助创业者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率,与其他创业者共同学习和合作。

但是创业孵化器也有劣势,如需支付一定费用,可能会有一定限制和约束。

建议:选择创业孵化器时要慎重选择,了解其服务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创业者交流,选择适合自己的孵化器。

总结起来,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创业者选择企业类型时要根据自身条件、行业需求和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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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公司好还是合伙企业好1、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

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2、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

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3、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1.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 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的内容,如何执行。

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 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 什么4、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很多创业者在创立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麻烦。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行调整。

至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

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

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

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

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

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

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十)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

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

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

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

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

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权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

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

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

5、是否有必要建立各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 ? ? 不少创业者不注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认为创业初期的主要精力在于业务开拓,对内部制度的建设不太重视。

但是一套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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