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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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审批操作指导规则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起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步骤提升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措施实施细则》、市政府《相关授权市城市计划委员会建筑和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通知》(深府函[]42号)和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导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适用于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修改、调整、和可由更新单元计划制订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计划制订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计划。

更新单元计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计划非强制性内容。

更新单元计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计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第三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符合已同意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于以下情形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含:(一)在已批图则要求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和用地规模不变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二)标准上根据《深圳市城市计划标准和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同意专题计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线位;(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域或关键地域限高等)外改变其它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降低前提下将独立占地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隶属建设;(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降低已批图则确定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计划制订属管理局负责审批其审批步骤以下: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给予退文。

审查合格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城市更新建设一直是深圳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旧城区面临更新改造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拆除一些老旧建筑,建设新的城市更新单元。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单位的审批操作,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二、适应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操作。

三、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交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初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出具初审意见。

3.公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拟批准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听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5.复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6.审批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要求。

2.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法律法规要求。

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符合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满足城市文化、历史、环保等相关要求。

五、其他规定1.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如实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2.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审批程序,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3.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4.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对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监管。

六、附则本规则由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本规则与其他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则为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修订 sz.doc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修订  sz.doc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修改和调整的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第三条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审查、报批以及规划修改的审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详见本规定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1. 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2. 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 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4. 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5.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6.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城市规划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规划有哪些步骤。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规划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

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指引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指引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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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流程

城市更新流程

城市更新流程1、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就是向城市更新职级部门申请将更新单元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制定计划的个人、企业或单位。

需更新单元拆除重建范围内其它权利主体同意更新改造,出具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委托相同的一家企业或单位,最终形成单一的申报单位。

申报主体主要职责是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工作,完成更新单元纳入制定计划申报工作,开展单元规划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完成单元规划编制与报批。

申报主体不一定就是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

2、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的专用名词。

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某一分期)的拆除范围内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经该单一主体申请,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循相关程序核查后,可确认该单一主体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

形成单一主体可通过以下方式:1)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2)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里的城市更新本能机能部门签订了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才干进行建筑撤除。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一、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按照区当局审议看法,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城市更新单元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流程
产证复印件以便申报
编制更新单元规划草 案
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 复
申报改造实施主体 注销房地产证 建设用地报备
申请建设用地方案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开工许可证
核发改造实施主体批 准文件
制作宗地图 由拆迁工作完成起 36个月完成建设
核发竣工验收证明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回迁户入伙
缴纳地价 办理回迁户房地产证
基本程序
2.3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在更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 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
提供材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 身份证明等。 工作内容:对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 汇总。 时间: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
1.5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条件 (一)更新范围符合更新单元划定的条件 (二)拟建用途符合法定图则的基本规定 (三)业主改造意愿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或者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 定表决同意。 改造实施主体 (一)与更新范围土地、房屋权利人通过协议形成单一权利主体 (二)协议可以是买卖、原地和异地安置、作价入股合作开发 (三)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的市场原则 出让土地方式 (一)市场主体自行收购更新范围内物业,形成单一主体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补签土地出让 合同 (二)政府主导收购更新范围内物业后公开市场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基本程序
2.1 主要程序
业主签署改造意愿委 托书
受托单位申报纳入城 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计划
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年 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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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来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2014-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修改、调整、以及可由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的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

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第三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已批图则规定的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与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二)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的线位;(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的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限高等)外,改变其他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流程如下: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文。

审查合格的,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管理局依职能审查、形成规划草案后公示、汇总处理公示意见,审议修改后的规划草案。

审议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备案,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六条除本规则第三、四条所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审批流程如下:(一)各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初审后函复申请人。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更新办。

市更新办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提请委员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公示、征集汇总公示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更新办。

市更新办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连同规划草案报请建环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第七条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由管理局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的修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由建环委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的修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建筑总量、各计容积率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不增加,且原则上捆绑拆除责任与贡献公共利益用地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化拆除范围、地块划分、开发建设用地边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支路线位,增加配套设施用地与建设规模;非公共利益、非技术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开发建设用地减少,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应从建筑总量中扣除;(二)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的调整,且不修改各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及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能的前提下,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的;(三)修改建筑限高(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明确属于滨海地区、重点地区建筑限高的除外)、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以及其他非强制性城市设计要求;(四)在保障各分期利益平衡方案合理可行,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不减少,各项公共利益设施及用地优先落实的前提下,修改实施分期;(五)除重要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之外,修改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位置;(六)在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和市政管网敷设要求的前提下,拆除用地范围内不同地块申请以连廊或通道进行地上或地下空间联通。

第八条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属于以下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情形的,需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因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导致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改变的;(二)增加或减少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能的;(三)修改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位置与内容;(四)修改移交政府的用地地下空间配套设施内容(不含连廊、通道等)及开发规模。

第九条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修改类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流程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函复申请人,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第四章更新单元规划调整第十条除第七、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外,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建筑总量(含地下商业)、道路交通、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明确的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等其他内容的及减少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的,须报请建环委审批。

第十一条报建环委审批的调整类更新单元规划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流程审批。

第五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计划优化第十二条不改变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改变已批计划内容情形的,更新单元规划及计划调整一并由管理局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减少有效使用面积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二)因更新计划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状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三)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还需报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在未制定图则地区或突破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改变已批计划内容情形的,更新单元规划及计划调整一并报请建环委审批。

具体包括:(一)因上层次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已批计划要求变化的;(二)因更新计划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状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的;(四)因规划统筹需扩大已批计划拆除范围,若扩大的拆除范围部分内包含开发建设用地的,扩大部分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更新计划申报相关规定;(五)在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减少有效使用面积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的。

第十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本规则第十二、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依据更新计划制定相关规定,负责完成更新意愿征集工作。

除第十二、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外,其他涉及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阶段调整已批计划的,按计划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市更新办负责更新政策解释及业务指导。

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提请召开委业务会﹑建环委会议,处理公示意见,以市规划国土委名义核发批复通知。

负责开展由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公告、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局审查职责包括以下内容:管理局受理并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以及城市更新的各项政策要求进行审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报主体资格、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更新单元规划是否与更新计划(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更新方向、公共利益内容)一致;是否完成土地权属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并按相关规定制定历史用地处置方案;负责核查拆除用地范围及土地移交率;负责核查上层次相关规划要求(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法定图则、城市设计等);对规划方案及上述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局依职责审查后开展规划公示、公告、归档等相关工作,以管理局名义核发批复通知,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备案。

报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公示、征集汇总公示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委内相关处室审查职责具体如下:(一)总体规划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提出意见。

(二)地区规划处:明确法定图则的版本和相应批准时间,依职能对法定图则中法定文件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法定图则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土地利用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出让(含划拨)情况、农用地管理等内容提出意见。

(四)市政交通处:依职能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的道路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五)城市设计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片区城市设计的内容提出意见。

(六)地政地籍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权属(含地籍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闲置土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内容提出意见。

(七)地质环境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涉及覆压矿床、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问题及相应治理方案提出意见。

(八)土地整备局: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涉及征转地情况等内容提出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还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由相应处室依职能提出意见。

第七章其他要求第十八条图则委审查通过2年以内的法定图则中划定的更新单元或规划改造用地,已纳入城市更新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原则上须由管理局负责按已批图则规划要求审批。

第十九条更新单元规划调整后,以审批通过时间为更新单元规划新的批准时间。

第二十条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增加实施分期的,修改后各实施分期的公告基准地价计收标准按该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前的批准时间起算。

更新计划清理原则上按该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前的批准时间起算。

第二十一条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之后,管理局在下一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具体落实更新单元规划批复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更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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