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20140101
城市更新规划、政策与审批操作实务-1110

(事)城市更新发展历程
台湾都市更新
• 从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到公、私不第三方部门合作
年代
总体特征
背景
主要策略 主体
政策支持
1966年以前
政府部门消极介入
解决居住问题 提供工作岗位
政府:拆除违建,兴建市政 基础设施及居民住宅 市场:民间自发形成中小型 开发商,以预售和合建改建 的方式完成了部分地区的旧 房改造 市场为主
亍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申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戒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丌足,丌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集中区,戒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丌满足相关觃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三)各区更新五年规划
指导各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 承上启下,落实全市更新五年觃划、体现本区更新诉求的重要抓手; • 是指导本区城市更新五年觃划编制、更新单元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南山区
龙华区
坪山区
(三)更新统筹片区规划
强化政府引导的统筹片区规划
• 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
为落实上层次觃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加快城市各级中心和重点区域发 展,推劢特区一体化。。
交易成本
内化经济行为 明确收入分配
在产权相当复杂、混乱的情况下,产权确认出现了种种负外部性,迫切 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创新性地制定更新改造政策,减少产权明晰化中的 不确定性,降低产权确认的成本。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修改版]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150eb08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87.png)
第一篇: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根据市政府授权我委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各管理局应提前介入,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阶段,主动做好服务,对更新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告知申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为用地审批打好基础。
其目的是强调提前介入,后期少反复,保证效率和公平。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的审查内容1、规划情况。
主要核查更新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等。
不符合规划计划、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主体调整范围。
2、用地现状情况。
一是核地类情况,按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核查更新项目中建设用地、农用地(含耕地、林地等)、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情况,对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核告知申报主体需完善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是核空地情况,核查更新项目中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总面积是否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10%及是否超过3000平方米。
超过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3、土地权属情况。
主要是对更新项目中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征转地情况,明确国有土地(已出让和未出让)、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原特区内农村用地红线)、征地返还用地、旧屋村用地和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用地等情况,并将需要进一步进行确权的情况告知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价值判断及法规政策盲点解读陈荣明第一个是项目现状,第二是未来规划,第三是更新意愿,第四是交易条件,第五是经济测算。
后三个相对比较简单一点,我主要从项目现状和未来规划这两块给大家做一个稍微重点的分析。
第一,项目现状。
我们拿了一个项目究竟能不能做,从哪些角度入手,首先要从项目现场研究入手,我列出了一个重点就是七个方面:区位、性质、容积率、年限、权属、合法用地、资源,年限、资源和区位这些都很好搞,但是土地权属这一块将作为重点。
这是深圳一个城市总体规划他是两带三轴,两个中心加上一些副中心,如果我们的项目在这个带上或者是轴上,一定是非常优质的项目,这是区位。
这一张是我们重点城市更新区域,紫色的板块是我们重点挖掘的板块,这是区位来说,当然我们做地产的都知道“位置,位置,还是位置!”,我们做城市更新也是一样,你的位置好,意味着你将来项目升值的潜力就大。
另外是项目的性质,我们项目的性质一般是旧住宅、旧厂房,还有旧屋村和城中村。
房屋性质他有不一样的操作方式、方法。
再就是容积率,这我是的一个经验值,如果你项目现状的容积率小于1.5,基本上就去做没有问题。
如果你在1.5—2.0之间就要慎重考虑一,如果超过了2.0要更加慎选。
权属,我们有单一的业主,有少数的业主,更多多数的业主,特别是像住宅几百户上千户,肯定是业主越少的越容易谈,这是从拆迁的角度。
我们业主又有私人的业主,还有股份公司,现在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炙手可热,现在“认识市长不如认识董事长”,这是城市更新里面大家的共识。
企业有一些私人企业,也有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有内外资以及外国的企业。
深圳有一个特殊的现象,有一些外国企业他也有地,这是2002年以前是一个特殊的现象,但是他的交易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合法用地,在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操盘上非常重要的,我们经常说的五类用地,包括了一些合法手续,两规的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地,还有旧屋村和城中村。
合法用地很简单,签了和从和办了房产证、有产权登记的,还有城中村的,旧屋村的,他们都不是同一个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修订 sz.doc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修改和调整的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第三条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拟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调整的审查、报批以及规划修改的审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详见本规定附件),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1. 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2. 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 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4. 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5.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6. 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
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

城市更新项目设计审查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在城市功能逐渐老化、城市设施滞后或城市形象需要改善的情况下,通过对城市区域进行优化改造,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竞争力。
为确保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进行,设计审查工作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设计审查的重要性设计审查工作是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图纸等相关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的过程,旨在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法规以及专业技术标准等要求,从而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设计审查工作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者应准备完整的设计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其提交到审查单位,同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2. 初审评估:审查单位对所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初步评估,主要检查是否满足基本设计要求和法规标准,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
3. 技术专家评审:审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工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问题整改:如审查中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之处,申请者需要按照审查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5. 终审确认:审查单位对经过整改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确认,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
如果结论为通过,申请者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准备工作。
四、设计审查的注意事项1. 申请者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测试,确保其中的技术内容准确无误。
2. 设计文件应完整、清晰、易于理解,各部分之间应有明确的逻辑联系,方便审查人员进行评估。
3. 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绿色、可持续的设计理念,注重生态环保和资源节约。
4. 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设计方案,确保符合最新的要求和标准。
5. 设计文件应包括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的可能性。
五、设计审查的意义和价值1. 设计审查可以发现并纠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通过设计审查,可以确保项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减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项目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项目”),因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确需进行的土地分宗。
在本办法实施前未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未批计划项目”),其土地分宗不适用本办法。
未批计划项目确需进行土地分宗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前完成土地分宗。
第三条已批计划项目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完成土地分宗手续。
已批计划项目在完成土地分宗手续及确认实施主体前,不得进行建筑物拆除。
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由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办理。
第四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分宗的宗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二)申请分宗的宗地内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对分宗边界无异议。
(三)分宗后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权属证明文件的约定执行。
(四)分宗后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其交通、消防、设施和建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组织对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的意愿达成进行认定。
属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开展后续工作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组织对单一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
分宗意愿达成和单一主体资格的认定部门、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对申请分宗宗地的城市更新情况进行确认,对分宗的必要性和分宗边界的合理性等提出明确意见。
全体权利主体或由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持分宗意愿和单一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申请土地分宗。
规土委-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流程受理机构:市政府事项类型: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办理对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服务收费: 不收费证照物流: 不支持在线支付: 不支持一、办理对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二、办理条件(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要求;(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以下要求:1.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2.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权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1.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设施亟待完善;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五)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三、所需材料(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4)更新意愿汇总表;(5)更新单元范围图;(6)现状权属图;(7)建筑物信息图;(8)土地、建筑物相关权属资料;(9)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意愿达成、申报主体资格、实施必要性等相关内容的意见;(10)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申报指引

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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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来源: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日期: 2014-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修改、调整、以及可由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优化已批城市更新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内容的具体情形。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
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是指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第三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用地性质、建筑总量、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已批图则规定的建筑总量、用地性质、配套设施内容与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优化地块划分、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二)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或各类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求,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三)增加支路或优化支路的线位;(四)除已批图则文本、图表中注明的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如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限高等)外,改变其他城市设计或建筑限高要求;(五)符合《深标》,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并经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流程如下: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后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文。
审查合格的,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管理局依职能审查、形成规划草案后公示、汇总处理公示意见,审议修改后的规划草案。
审议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备案,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六条除本规则第三、四条所规定之外的其他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审批流程如下:(一)各管理局受理审批申请,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初审后函复申请人。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规划草案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更新办。
市更新办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提请委员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公示、征集汇总公示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更新办。
市更新办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连同规划草案报请建环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批复通知,函复申请人,负责规划公告,将已批规划的相应内容抄送“一张图”系统主管处室,由主管处室牵头指导相应业务部门纳入规划“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章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第七条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由管理局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的修改,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由建环委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的修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建筑总量、各计容积率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不增加,且原则上捆绑拆除责任与贡献公共利益用地不减少的前提下,优化拆除范围、地块划分、开发建设用地边界、配套设施用地边界、支路线位,增加配套设施用地与建设规模;非公共利益、非技术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开发建设用地减少,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应从建筑总量中扣除;(二)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的调整,且不修改各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及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能的前提下,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的;(三)修改建筑限高(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明确属于滨海地区、重点地区建筑限高的除外)、停车位、出入口、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以及其他非强制性城市设计要求;(四)在保障各分期利益平衡方案合理可行,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不减少,各项公共利益设施及用地优先落实的前提下,修改实施分期;(五)除重要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之外,修改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位置;(六)在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和市政管网敷设要求的前提下,拆除用地范围内不同地块申请以连廊或通道进行地上或地下空间联通。
第八条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属于以下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情形的,需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因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导致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改变的;(二)增加或减少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能的;(三)修改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位置与内容;(四)修改移交政府的用地地下空间配套设施内容(不含连廊、通道等)及开发规模。
第九条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修改类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流程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符合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管理局负责函复申请人,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第四章更新单元规划调整第十条除第七、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外,调整已批更新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建筑总量(含地下商业)、道路交通、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明确的滨海地区或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等其他内容的及减少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的,须报请建环委审批。
第十一条报建环委审批的调整类更新单元规划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流程审批。
第五章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计划优化第十二条不改变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改变已批计划内容情形的,更新单元规划及计划调整一并由管理局审批。
具体包括:(一)在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减少有效使用面积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二)因更新计划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状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三)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还需报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在未制定图则地区或突破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属于以下改变已批计划内容情形的,更新单元规划及计划调整一并报请建环委审批。
具体包括:(一)因上层次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已批计划要求变化的;(二)因更新计划制定过程中的技术误差(含坐标误差、现状地形图误差、放点误差、权属误差等)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变化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已批计划拆除范围扩大的;(四)因规划统筹需扩大已批计划拆除范围,若扩大的拆除范围部分内包含开发建设用地的,扩大部分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已批计划拆除范围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扩大部分内权属清晰的用地比例须符合更新计划申报相关规定;(五)在满足《深标》要求且不减少有效使用面积的前提下,将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及其他社区级配套设施改为附属建设的;(六)因《深标》修订了配套设施面积标准而减少已批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的。
第十四条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符合本规则第十二、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依据更新计划制定相关规定,负责完成更新意愿征集工作。
除第十二、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外,其他涉及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阶段调整已批计划的,按计划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市更新办负责更新政策解释及业务指导。
负责征求、汇总、处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协调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提请召开委业务会﹑建环委会议,处理公示意见,以市规划国土委名义核发批复通知。
负责开展由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公告、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管理局审查职责包括以下内容:管理局受理并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以及城市更新的各项政策要求进行审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报主体资格、更新单元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更新单元规划是否与更新计划(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更新方向、公共利益内容)一致;是否完成土地权属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并按相关规定制定历史用地处置方案;负责核查拆除用地范围及土地移交率;负责核查上层次相关规划要求(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法定图则、城市设计等);对规划方案及上述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属管理局负责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局依职责审查后开展规划公示、公告、归档等相关工作,以管理局名义核发批复通知,并将审批结果报市更新办备案。
报建环委审批的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公示、征集汇总公示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委内相关处室审查职责具体如下:(一)总体规划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内容提出意见。
(二)地区规划处:明确法定图则的版本和相应批准时间,依职能对法定图则中法定文件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更新单元规划调整法定图则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土地利用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出让(含划拨)情况、农用地管理等内容提出意见。
(四)市政交通处:依职能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的道路交通、市政配套设施等内容提出意见。
(五)城市设计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片区城市设计的内容提出意见。
(六)地政地籍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权属(含地籍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闲置土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等内容提出意见。
(七)地质环境处:依职能对更新单元涉及覆压矿床、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问题及相应治理方案提出意见。
(八)土地整备局:依职能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涉及征转地情况等内容提出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还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由相应处室依职能提出意见。
第七章其他要求第十八条图则委审查通过2年以内的法定图则中划定的更新单元或规划改造用地,已纳入城市更新的,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原则上须由管理局负责按已批图则规划要求审批。
第十九条更新单元规划调整后,以审批通过时间为更新单元规划新的批准时间。
第二十条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增加实施分期的,修改后各实施分期的公告基准地价计收标准按该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前的批准时间起算。
更新计划清理原则上按该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前的批准时间起算。
第二十一条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之后,管理局在下一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具体落实更新单元规划批复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更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