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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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收集第五条收集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收集责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整理第七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等顺序进行整理。

第八条整理方法: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易用性。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九条保管场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利用第十一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程序: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经过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保密措施:采取物理和电子双重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移交第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移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销毁第十七条销毁条件: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可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水办发布了 80 号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和记录,如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不仅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工程后续运行、维护、管理和改造的重要依据。

如果档案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档案丢失、损坏、残缺不全或难以查找利用,给工程建设和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根据水办 80 号文件规定,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项目法人应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档案工作。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做好各自承担工作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资料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施工档案的质量;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档案符合要求。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水办 80 号文件对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收集范围方面,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竣工图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水办〔2021〕20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1年6月2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下简称项目文件)。

第三条项目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融入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

第四条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工作中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项目)的档案管理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2.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水利工程建设档案收集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2. 档案收集内容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报告、运行维护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四、档案归档与保管1. 档案归档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

2. 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保管规定》执行,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保管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具体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价值确定。

五、档案利用与销毁1. 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提供依据。

2. 档案利用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3.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销毁规定》执行,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六、监督与考核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水办[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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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工程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八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质量,应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扣留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

对于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种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

各单位应加强对此工作的监督检查。

未完成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工作任务,更不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

工作调动前必须交请有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否则,不能调动工作。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下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

建设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它有关单位也要各负其责。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部级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建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初期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兴建国家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准可参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

其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及时移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单位均应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部门在加强收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开展编研工作,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生产一线提供服务,以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对于不能或暂不能公开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利用范围,做好保密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水利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三章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移交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褐色材料书写(包括拟写、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如勘测、设计、科研等)产生的档案资料,除依据合同必须向委托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成果外,其余部分均应向产生单位的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位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

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内容与规格详见附件2),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做为竣工图保存。

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兰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八条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应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有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的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并按以下原则进行:1、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然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再统一向建设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2、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所包工程的档案资料,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后,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3、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度的,由各有关单位按以上原则汇总、整理后交监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的案卷,再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竣工图一般不得少于三套:一套交工程管理单位档案部门,一套交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业务部门,一套交工程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当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少交一套);凡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城市规划的重要项目,还需按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增交一套给有关档案馆。

集资或合资兴建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增加竣工图的份数。

第四章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二十一条水星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

表中如规定需由若干单位保存的文件材料,只有一份时,则由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保存原件(多家产权的,由投资多的一方保存原件),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参照附件3,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工程全过程将要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出比较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直接印发给工程各有关单位,同时抄送级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

第五章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以下同),应在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以下同)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在组织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要通知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档案局和水利部档案部门参加;部属重点工程由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的档案部门参加;水利部投资比例较大的省重点工程由水利部或有关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部参加;其它的省属重点工程由省档案局和各省级水利厅(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参加;一般的地方水利工程由有关地、市、县档案局和水利局的档案部门参加;小型水利工程等其他项目则由项目建成后由产权单位的档案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管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本规定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规档等工作,特别是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写出自检报告(具体内容参见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在申请工程(项目)验收时,一并报送给验收主管单位,并抄送验收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由参加验收的档案人员和建设、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档案资料验收组。

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在验收工作结束时与出验收专题报告(此报告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并将主要内容反映到鉴定书中);一般工程也应在工程竣工鉴定书中反映出有关档案资料的情况与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验收组,应通过听汇报(工程建设与档案资料管理概况和竣工档案的自检报告)、参观工程建设现场(了解工程结构及生产流程)、抽查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抽查竣工图的质量)等多种方式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其中抽查档案资料的比例:有关文字材料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10%;竣工图不得少于总张数的15%。

第二十八条档案资料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资料工作概况:档案资料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和档案保管条件(包括库房、设备等)及有关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情况,其中包括项目单位、单项工程数和产生档案资料总数(卷、册、张)。

2、竣工图的编制情况与质量。

3、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4、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5、档案资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

附件1: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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