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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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合同

一、背景介绍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来说,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能够使企业有序地管理员工、合理地调配人力资源、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对于员工来说,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责任与福利待遇,并可以依靠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天津市的劳动合同制度。

二、天津市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最高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是全国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最新一版的劳动合同法是2013年颁布实施的,其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及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是针对本地区劳动关系特点而制定的法规,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涉及到天津市特有的工作时长计算、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性规定,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等重要内容。

前往天津市就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查看该条例的具体内容。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还有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聘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三、天津市劳动合同政策规定除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外,天津市还针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如下:1. 劳动合同网上签订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供有网上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便于企业和员工快速便捷地完成劳动合同签署。

这方面的政策规定惠及了大多数企业和员工,方便有效地管理和维护了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天津市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员工管理制度,在制度中包括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制度、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制度等。

这样有利于企业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员工,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一、总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和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主要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生产秩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可以发生以下解除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法定解除的情形等。

2. 解除程序1)如果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书面达成解除协议。

2)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解除程序,依法依规处理相应事务。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双方权益。

结语《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健康、稳定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谐的劳动环境。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

关于贯彻《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一九九三年以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

第四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要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及不同工种对职工素质的要求相适应。

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第五条商业秘密包括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对用人单位有一定贡献、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规定》第九条(二)的劳动者;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劳动者,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2024年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2024年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2024年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
合同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雇主:(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受雇员工:(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
合同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第三条:工作内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导。

合同第四条:工作时间及地点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甲方办公地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合同第五条:薪酬待遇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具体数目),其他福利待遇根据甲方的规定执行。

合同第六条:劳动保护和福利
甲方应当依法保障乙方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第八条:解决争议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天津市关于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天津市相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适用范围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甲方合法用工,乙方依法享受劳动权利。

② 本合同通过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③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活动。

④ 任何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b. 适用范围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雇佣乙方从事具体工作的所有劳动活动。

② 乙方在甲方单位内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及工作环境都由本合同进行明确界定。

③ 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及责任,适用于双方在合同期内所有的工作关系。

④ 合同的执行应遵守所在地区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c. 法律依据①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订立。

② 本合同同时遵守天津市地方性劳动法律法规。

③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冲突,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④ 本合同各条款若与上级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冲突,应依照上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②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并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爱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进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标准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增进我市经济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之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当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治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效劳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有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爱惜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两边各持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有利于进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两边利益的原那么协商确信。

第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两边同意签定或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持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持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能够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那么以签定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

天津劳动合同法

天津劳动合同法

天津劳动合同法天津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具体实施和细化。

天津作为直辖市,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遵循国家法律的框架,同时结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有明确工作期限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项目性或季节性的工作。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三种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发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情形。

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与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有关。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天津劳动合同新规

天津劳动合同新规

天津劳动合同新规甲方(用人单位)信息:-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天津市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职务。

2. 工作地点为天津市____区。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

2.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经营状况,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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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工作日期;如未约定,则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开始工作日期。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事项。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

用人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合同中应当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及相当职务者,应当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用人单位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外籍劳动者的,应同时使用中文及联合国认可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两种文本如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三)劳动者死亡;(四)有不可抗力出现;(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行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以及座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如发现报送的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修改。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集体协商或者商谈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皆可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执行。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六条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签字双方及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劳动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赔偿金。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使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和劳动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提供。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提交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分别向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不得迟于1996年6月30日。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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