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关于在商业性房地产信贷过程中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家庭住房总面积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7]2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及《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实施,协助做好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的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借款人需要出具家庭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申请人家庭成员范围以《补充通知》规定为准。
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查询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查询申请表、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坐落情况等有关材料。
家庭成员委托借款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等相关规定,依托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已经权属登记的住房面积情况。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应当载明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总面积,并注明查询结果使用范围、查询方法、查询日期等事项。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数据不全或尚未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等进行查询,并对此情况做出特别说明。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将有关查询程序、收费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明示,方便申请人查询。
除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查询费用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向查询人额外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拉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但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违规问题较多,甚至出现“假按揭”贷款,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利益。
如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于市场竞争及经营绩效考核需要,简化贷款条件,不规范操作,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假按揭”贷款会取银行资金;个别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贷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贷款相关要件,骗取银行贷款等。
为防范和控制“假按揭”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各行要重视“假按揭”贷款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6]54号)要求,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2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改革后我国的历次宏观调控

2003年下半年-2004年收缩型宏观调控: 效应
频频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在“五一”后初步显现。 5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近期钢材价格明显回落,线材、 螺纹钢代表品价格已经回落到每吨3250元和3440元左右,较3月初 每吨下跌了750元以上。 5月21日,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姚景源在“中国企业 国际竞争力论坛”的开幕式上谈及对今年经济的预期时说,下半年 经济会有一个很好的回落。 2004年上半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表明,此次宏观调控,已经 收到了明显的成效。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上半年宏观 经济运行数据中,GDP增长9.7%,消费价格上涨3.6%,工业增加 值同比增长11.9%,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8.6%。这与前期相 比,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03年下半年-2004年收缩型宏观调控: 背景
进入2002年以后,中国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第 一,经济增长与财政收支形势形成明显反差。第二,经济 增长与经济效益提高明显不同步。第三,经济增长与社会 矛盾的缓解明显不同步。 1998年至2002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年均增 长2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年均增长一倍以上,二者 的增速都远远超过同期GDP的增速。过热的投资使房地 产业成为一大高危产业。 2003年6月,经历了非典重创后的中国经济又开始以一 种超常规的速度向前冲。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从2002 年下半年出现的部分地区房地产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 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 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正日渐突出。
2003年下半年-2004年收缩型宏观调控: 内容(1)
2003年6月13日,央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 务管理的通知》(121号文件)。该《通知》意在抬高房贷 “门槛”,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防范金融风险。 “121号 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已经延续了6年之久的宏观经济调控模式 发生了转折。 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布,决定从9月21日起提高存 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上调1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大体相当于冻结商业银行 1500亿元的超额准备金,没有引起下半年金融机构贷款下 降,应该说是一项温和的政策措施。但其调控力度明显大于 “121号文件”,因为后者只是针对房地产业,而前者涉及和影 响了整个金融界。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0891d1b9f3f90f76c61b09.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2047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f3.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就明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廉租住房(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分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
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按规定的优惠标准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差额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对产权(经营)单位予以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管理范围。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
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
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
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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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
房信贷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但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二、规范阶段性担保放款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放款前,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应完毕并且借款人已提供首付款及契税发票、应缴费用凭证。
对于无法提供足额担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抵押或抵押预告登记完成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首付贷”等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阶段性担保合作。
三、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次日实施,未明确事宜继续按照国家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发布后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的正式购房合同,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来源: /fg/detail2032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