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鲁璇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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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11.1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路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4 16:52:2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路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路杨(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洁净转让掩盖高风险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天津银监局关于李静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30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李静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30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李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天津银监局关于李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2]130号)
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李静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津〔2012〕3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李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成支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以上人员到任。

以上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天津银监局关于毛义子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274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毛义子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274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毛义子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2]274号)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张在荣先生致我局关于拟任毛义子女士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的任职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毛义子女士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结束——
天津银监局关于毛义子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期
2012.06.07
施行日期
2012.06.07
文号
津银监复[2012]274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银监局关于张瑞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1]183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张瑞任职资格的批复-津银监复[2011]183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张瑞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183号)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张瑞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津发〔2011〕3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张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天津银监局关于张瑞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4.25
施行日期
2011.04.25
文号
津银监复[2011]183号
主题类别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以上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此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结束——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02
•【字号】鲁银保监复〔2021〕374号
•【施行日期】2021.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
天津银行孙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你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关于核准孙磊天津银行东营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天银济报〔2021〕2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孙磊天津银行东营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孙磊到任,并向我局及东营银保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8月2日。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津银监复[2012]299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299号)广发银行天津分行:你分行《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请示》(广发津报〔2012〕2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简称广发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开业。

二、核准杨涣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你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景明大厦底商l、2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应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

你分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杨涣祥到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9.03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王隆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6
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王隆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4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个人姓名王隆科(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
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天津津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中部分对公贷款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3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天津银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津银监复[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银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开业的批复(津银监复[2012]16号)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你分行《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开业的请示》(招银津发〔2012〕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十一经路支行(简称招商银行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开业。

二、核准朱庆麟招商银行天津十一经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该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准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9号附属楼一层、主楼二层C区。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同时你分行应安排朱庆麟到任,并将任命文件抄报我局。

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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