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司法案例汇总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管理权限等方面。
随着矛盾的激化,王五在2017年提出退出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但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退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3. 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关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该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王五的退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王五退出之前,公司并未出现经营困难,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王五的退出并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有效。
3. 王五的退出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典型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创新型公司。
公司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乙出资40%,丙出资30%。
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2012年,公司进行了一次融资,引入了新的股东丁,丁出资20%。
自此,公司股东结构变为甲30%,乙40%,丙30%,丁20%。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甲、乙、丙三位股东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丁加入后,股东之间开始出现分歧。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等方面。
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因与丁发生严重分歧,决定解除与丁的合作关系,将其排除在股东会之外。
随后,甲、乙、丙三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丁不再是公司股东,并分割丁在公司中的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丁是否仍为公司股东;2. 丁在公司中的股权如何分割;3. 甲、乙、丙三位股东解除与丁的合作关系是否合法。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以下判决:1. 确认丁不再是公司股东;2. 丁在公司中的股权按照其出资比例20%进行分割,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分得6.67%的股权;3. 甲、乙、丙三位股东解除与丁的合作关系合法。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方面,以下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1. 丁是否仍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公司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在2008年公司设立时出资20%,成为公司股东。
但在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因与丁发生严重分歧,将其排除在股东会之外。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股东出席。
因此,丁在2015年后未参加股东会,其股东资格已不再存在。
2. 丁在公司中的股权如何分割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公司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在2008年公司设立时出资20%,其股权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话题:公司法案例通知书知识产权身份证明公司一、2012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最高院公报案例: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最⾼院公报案例: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甲贸易有限公司诉A、B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18⽇发布)。
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第⼀百⼋⼗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诉称: 其向被告常州XX公司(简称XX公司)供应钢材,XX公司尚⽋货款1395228.6元。
被告C、D和E为XX公司的股东,XX公司未年检,被⼯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今未组织清算。
因其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C、D和E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C、D和E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D、E辩称: 1.两⼈从未参与过XX公司的经营管理; 2.XX公司实际由⼤股东C控制,两⼈⽆法对其进⾏清算; 3.XX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量债务,资不抵债,并⾮由于D、E怠于履⾏清算义务⽽导致XX公司财产灭失; 4.D、E也曾委托律师对XX公司进⾏清算,但由于XX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哄抢,导致⽆法清算,因此D、E不存在怠于履⾏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存亮公司对D、E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C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28⽇,XX公司与XX公司建⽴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履⾏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XX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货款1395228.6元。
另,C、D和E为XX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
XX公司因未进⾏年检,2008年12⽉25⽇被⼯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XX公司⽆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财产可供执⾏被中⽌执⾏。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案例分析(最高院指导案例)

【案例信息】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379页【案情简介】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集团”)是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氟涂料”)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06年4月,振邦集团为了债权转化(借新还旧)向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进行贷款。
振邦氟涂料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向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两份,分别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后对两项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因振邦集团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招商银行大连东港支行一纸诉状将债务人振邦集团及担保人振邦氟涂料告上法庭。
振邦氟涂料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无效,并表示《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也是其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的。
事后查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共有八名股东。
而振邦氟涂料向大连东港支行所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
【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本案经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辽宁省高院再审后,就本案具体情况针对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得出了确定性结论:一、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影响担保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是否可能构成表见代表。
就此,最高院做出的判例性指导判旨如下:一、《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宜理解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因此,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
二、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2012年6月公司法考试案例选择

1. 君山矿泉水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曼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曼得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C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君山矿泉水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承担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君山矿泉水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 B )A. 无效,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缔约能力B. 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D.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3.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 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 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 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 无效4. 伟恒公司投资50万元在深圳设立子公司,拨30万元在广州设立分公司。
后来在经营过程中,深圳公司负债40万元,广州公司负债20万元。
对该两笔债务承担的正确理解是:(D )A. 两笔债务都应由伟恒公司承担B. 两笔债务分别由深圳公司和广州公司独立承担,伟恒不负责任C. 两笔债务分别由深圳和广州公司独立承担,伟恒公司承担担保责任D. 深圳公司的债务自己独立承担,广州公司的债务由伟恒承担2. 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C )A. 10万元B. 350万元C. 500万元D. 1000万元1. 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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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张三、李四、王二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公司A、B:子公
司有限公司C、D,其后,张三和C公司共同在韩国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E。
据此判断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A.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E公司是本国公司C. D公司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2004年夏天,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
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
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2006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ll月,
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2006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
万元。
该公司截止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8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B. 2000)万元。
●2007年4月15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过程中被其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B级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公司在该年年检后的下列的行为,属于禁止的行为有(B. 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C.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D. 根据经营需要,办理设立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A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B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
之后,A有限公司
被B有限公司合并,股东为甲、乙、丙、丁。
合并前,A有限公司尚有500万元债务未偿还。
合并完成后,该债务的偿还者应是(C. 合并后的B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经理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是导致其因
该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A. 董事长甲将公司财产以其小舅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利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B. 总经理乙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C. 副董事长丙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个体户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D. 副总经理丁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
●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经理的下列行为中。
哪些是导致其因该
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A. 董事长甲将公司财产以其小舅子的名义存入银行获利B. 总经理乙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C. 副董事长丙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个体户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D. 副总经理丁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又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
●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杭州张小水剪刀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
清
算祖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A. 为抵偿甲公司的债务而承揽了甲公
司的一项工程C. 留足偿债资金后将公司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宏喜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虹西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
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虹西以企业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
宏喜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 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
赵虹西和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 赵虹西应当向宏喜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B. 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2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
乙以现金出资,丙以厂房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的出资现金20万元。
1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厂房价值10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该如何处理?
(B. 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的10万元由甲、乙承担补足的责任)。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
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
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D.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
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
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C. 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蓝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出
资3万元,丙出资4万元。
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
有关这次股东会的情况,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B. 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6年,甲公司出资70%、
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以王某不懂经营为由,欲解除王某所担任的丙公司董事长职务,而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表示反对。
李某遂派甲公司人员到丙公司宣布停止王某的职务,封存丙公司的全部会计帐目及文档。
对这些行为应如何认定(B. 均属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甲公司由三名股东出资设立,其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市A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将其董
事会的一部分办公地点移至B 区,后该公司又在杭州设立一分公司,并将其董事会的另一部分移至杭州,2003年9 月,因其在苏州的一个合资项目,该甲公司董事会的一小部分办公地点又移至苏州。
甲公司的债权人因甲欠债不还,欲起诉,应诉至(A. 上海市A 区法院)。
●甲公司于2005年10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公司解散,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
双方
约定平均分担甲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6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对于本案叙述正确的是哪些? (A.甲公司是解散分立D. 乙公司既可以要求A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B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合伙企业。
甲
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D. 无效)
●甲乙丙三人出资100万元没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
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
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