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则1.3 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2.1 工资支付的标准与周期2.2 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2.3 工资支付的记录与公示第三章: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3.1 工资支付保障基金的设立与管理3.2 工资支付的监管与检查3.3 拖欠工资的预防与处理第四章: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4.1 节假日与休息日的工资支付4.2 工伤与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4.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结算第五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5.1 工资争议的协商与调解5.2 工资争议的仲裁与诉讼5.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6.1 条例的解释权6.2 条例的实施日期6.3 其他补充规定第七章:合同签署7.1 签署双方信息7.2 签字栏7.3 签订时间7.4 签订地点以上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2024版)》合同目录的主要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适用于所有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1.2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原则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1.3 工资支付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2.1 工资支付的标准与周期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并按月支付工资。
2.1.1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1.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应明确约定。
2.2 工资支付的方式与形式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2.2.1 货币支付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拖欠。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问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是谁?问题:工资清偿主体责任是谁?回答:谁有过错谁承担,谁是总包谁承担。
过错责任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总包清偿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事项;(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从事一次性临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薪资管理规定

薪资管理规定薪资管理规定是一个公司或组织中非常重要的政策,它规定了雇用人员每月或每年的薪资金额、基础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方面的细节以及其他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为了让所有员工都清楚明白公司的薪酬政策,我们的公司制定了以下的薪资管理规定。
一、基础工资1. 基础工资根据不同职位和经验不同而定,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2. 工资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工资条将在每月的25日前发送至员工邮箱,并在公司内张贴。
3. 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表现优秀的,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给予适当的加薪。
4. 离职员工工资应在离职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有规定的补偿金外,不得扣除。
二、绩效奖金1. 绩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员工表现来定,并在每年1月份发放。
2. 绩效评估主要根据员工的出勤、工作质量和量、团队协作、出色的主动性和贡献等方面来评定。
3. 员工通过绩效评估可以享受年度1至3个月工资的绩效奖金。
4. 未满一年的新员工,绩效奖金经过计算中的实际加入月份来发放。
三、加班及调休1. 公司对员工的加班时间进行管理,员工必须经过主管的批准方可加班。
2. 员工加班时,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以便及时发放加班费。
3. 员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周三小时,加班费1.5倍计算工资。
4. 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加班,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算。
5. 员工有权选择调休,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调休规定。
四、社会保险1. 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公司也鼓励员工自愿缴纳商业保险来扩充保险范围。
五、其他1. 对于员工担任临时工作的补贴,公差补贴等津贴,按公司规定发放。
2. 对于员工福利住房、住宿、餐补等福利,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3. 绩效奖金和津贴等之间没有重叠,员工不能同时享用。
以上是我们公司的薪资管理规定,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福利和权益的保障,希望每位员工遵守公司规定,精益求精,共同推进公司的发展。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三条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单位和个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农民工延期支付工资的
赔偿金。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物品、证券、股权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向农民工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应得
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金。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全文,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题要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1. 引言本工资支付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员工的工资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性,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2. 定义•工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由雇主支付给员工的金钱报酬。
•基本工资:员工根据岗位、职位以及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额外工资。
•奖金:根据员工个人或团队的出色表现或完成特定目标而给予的额外报酬。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补贴等员工福利。
3. 工资支付周期3.1 薪资发放时间公司将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约定的发薪日前发放上一月度的工资。
3.2 薪资调整公司有权根据业绩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
薪资调整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综合评估进行,并经过合法程序报批。
4. 工资项目及支付方式4.1 工资项目公司的工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4.2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确保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5. 工资扣除和个人所得税5.1 工资扣除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除,包括但不限于违纪、旷工、请假、未经批准的加班等情况。
5.2 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所得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得税缴入国家税务部门。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6.2 福利待遇公司将为员工提供适当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员工培训等。
7. 工资争议解决对于工资相关的争议,员工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得到满意解决,可依法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8. 附则8.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的工资条款由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薪金支付暂行条例2023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薪金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薪金支付时间和形式
第一节:薪金支付时间
劳动者的薪金应当按月支付。
企业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的薪金支付给劳动者。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薪金。
第二节:薪金支付形式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支票支付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薪金。
企业应当将符合要求并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的劳动者薪金支付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
第三章:薪金计算规则
第一节:薪金计算基数
劳动者的薪金计算基数为其本人的工资额。
其中,工资由基本
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二节:薪金发放额
企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其对应工资周期的薪金。
其中,薪
金发放额等于工资基数加上奖金、津贴、补贴等合理的报酬,减去
责任扣除、罚款等不合理的扣除。
第四章:薪金转移
第一节:薪金保障
企业应当通过社保、公积金等途径为劳动者提供薪金保障。
第二节:退休保障
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退休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的退休金得到
妥善保障。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薪金发放形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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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15)第一章总则(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
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
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
第三十九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第四十条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篇二: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