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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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条例解读,一定要看到最后。(3)

永居条例解读,一定要看到最后。(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逐条解读b y清樾本条例实质:保障中国政府处于绝对主动地位(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保证中国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义务与权利,授予执法部门对外国人违法行为执法权下图是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与中国公民各项权利和福利对比。

义务对比权利对比目录(第一章)问题(第一章)问题对应的条款(第一章)立法的根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外国人永居的义务第三条中国各个部门的职责第四条第一章第一条【立法根据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明确条例性质是扩大我国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我国永久居留管理,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讲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明确该制度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可以解读为,就是挖人才挖行业中坚力量的。

第四条【外国人永居中国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一款讲了外国人的权利,第二款讲了外国人的义务。

外国人获得永居权后可以在我国永久居住,但是需要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本条讲各级国家机关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的服务管理工作有服务管理义务。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Entry and Exit of Foreigner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Article 2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refers to that the period of foreigners' residence in China is not limited.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Article 3 The Foreigner's 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is a valid ID certificate for a foreigner who has obtained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in China and may be used independently.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

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

1962年又对上述4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现有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1964年公布的这个《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

为此,1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

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

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放宽。

一、关于法的名称1964年使用的名称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改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所以这样改是由于:⒈原名称太长,实际上用“入出境”已能包括居留、旅行的内容。

⒉目前我国已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还只是涉及部分外国人的,而入出境法的内容涉及所有来华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很重要的法律,故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为了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短期工作、学习、旅游、探亲等各类外国人。

第二章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种类依据外国人居住目的和居住期限的不同,外国人居住许可分为以下几类:1.长期居住许可:针对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居住期限超过一年;2.短期工作许可:针对外国人工作的目的居住,在工作期限内有效;3.学习许可:针对外国人学习目的居住,在学习期限内有效;4.旅游许可:针对外国人旅游目的居住,在旅游期限内有效;5.探亲许可:针对外国人探望亲属的目的居住,在探亲期限内有效。

第四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材料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相关居住目的证明文件;3.照片和个人信息表;4.住宿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五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机构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履行。

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的审批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2.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审批申请人的居住许可申请。

第七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根据居住目的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或根据申请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遵守本国法律法规;2.依法进行申请居住许可;3.定期进行登记和报告个人信息的变化;4.遵守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第九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权利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享有以下权利:1.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2.在合法范围内参与本国社会经济活动;3.享受本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和服务;4.参与社区和公共事务。

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引言永久居留是指一个人在某个国家合法地居住,并且不受时间限制的一种身份。

对于移民国家来说,永久居留可以为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多元文化做出贡献。

为了管理永久居留者的身份和权益,各国多数都设立了相应的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本文将探讨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定义、内容和重要性。

一、定义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规,用于管理永久居留者的身份和权益。

条例规定了永久居留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财务要求、背景调查、健康检查等。

此外,条例还对永久居留者的权益和义务做出规定,如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二、内容1. 申请条件永久居留申请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居住时间:申请人必须在该国合法居住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没有违法行为。

- 财务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财力来负担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险。

- 背景调查:申请人需要通过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和身份核查等。

2. 申请程序永久居留申请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 审核申请: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等。

- 决定结果:根据审核结果,相关部门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永久居留申请。

3. 权益和义务永久居留者的权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权益:永久居留者有权在该国自由就业和创办企业。

- 教育权益:永久居留者有权享受该国的教育资源,包括公立学校和大学等。

- 社会保障:永久居留者有权享受该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

永久居留者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遵守法律:永久居留者需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 缴纳税费:永久居留者需要按规定缴纳税费。

- 参与社区:永久居留者被期望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活动。

三、重要性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通过规范永久居留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可以确保那些符合条件的人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进一步增强社会秩序和安全。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管理制度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居留许
可类别之一。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
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包括:1、连续在华合法居留满5年;2、稳定就业;3、有合法稳定住所;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社会
保险;5、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6、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有效护照和签证;2、申请表;3、个人简历;4、证明连续在华居留5年的材料;5、住所证明;6、工作证明;7、财务证明等。

申请永久居留证需要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提交申请。

出入
境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会对其进行
面试,并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办理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的居
留行为,便于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人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可以吸
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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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第二十条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处驱逐出境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服务和待遇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

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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