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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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江平【审理法官】黄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来某【当事人】杨某来某【当事人-个人】杨某来某【代理律师/律所】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詹前进孙灿东【代理律所】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过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某和杨某于2018年10月举行订婚仪式,并由男方支付彩礼,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感情破裂,解除婚约。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判决彩礼退还并无不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从2016年开始恋爱关系,但并无证据表明杨某主张的双方已长时间共同生活,杨某以此为由,要求酌情返还彩礼依据不足。

案涉卡地亚戒指价值超过8万元,系婚戒,一般以结婚为目,杨某主张系赠与依据不足。

再结合双方分手时,购买该枚戒指时间不足半年等,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1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希宝郭红利王欣欣【审理法官】王希宝郭红利王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福;赵家芬【当事人】刘永福赵家芬【当事人-个人】刘永福赵家芬【代理律师/律所】李美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朱庄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咸美阳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美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朱庄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咸美阳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美朱庄义咸美阳【代理律所】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永福【被告】赵家芬【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家芬所主张的涉案10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原淄博金珍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指定管辖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4454137"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4"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19""CaseFlag":"(2020)鲁03民终1874号""Title":"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7""1704""17040 0"]"DocumentAttr":["001"]}{"Gid":1970324853999847"Category":["002""00204""0020401 ""002040124""00204012404"]"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4.12.12""CaseFlag": "(2014)临民初字第1285号""Title":"赵家芬诉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7""1704""170404"]"Do cumentAttr":["001"]}{"Gid":1970324875624263"Category":["002""00202""0020201""0020 20102"]"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5.11.30""CaseFlag":"(2015)临民监字第2号""Title":"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DocumentAttr":["002" ]}{"Gid":1970324845508794"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1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5.11.10""CaseFlag":"(2015)临民再字第3号""Title":"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吕宗贤等确认支付纠纷再审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17""1714""17140 0"]"DocumentAttr":["001"]}]【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家芬所主张的涉案10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原淄博金珍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个人】高某1韩某【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志立詹涵棋阮思乔赛庆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4号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从×4号房屋的来源上来看,1999年高某2购买×4号房屋,房屋产权于2004年9月29日登记至高某2名下。

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4号房屋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中,高某1对其一审认可的内容作出反言,并提交1988年4月18日协议,证明高某2和李某1结婚前做出财产约定,×4号房屋不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且应归高某1一人继承。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郑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霞李静淑【代理律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一审向李慧贞等人调取证据,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虽未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审理。

关于郑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四处房产及车辆(车牌号为豫N×××某某号)全部过户至女儿王冰倩、王冰琰名下的问题,郑某与王某已明确表示将前述房产及车辆赠与两个女儿所有,故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就前述房产及车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二人的两个女儿,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适格。

关于郑某主张其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郑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分割双方离婚后至2019年5月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谢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进华欧阳国余佳【审理法官】刘进华欧阳国余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吴某【当事人】谢某吴某【当事人-个人】谢某吴某【代理律师/律所】罗辉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辉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辉【代理律所】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因谢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两个戒指、一个手镯被吴某全部拿走,故谢某的黄金首饰全部让吴某抢走不予采信。

根据谢某上诉请求,吴某的答辩意见以及一审审理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某是否需要退回吴某彩礼20000元。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谢某申请证人谢冬华作证,证明其身上的黄金首饰全都被吴某抢走。

证人谢冬华作证陈述“其与谢某父亲谢瑞和是一个村庄的;当时其在谢某父亲家里玩,谢某的父亲叫其帮他一起去吴某家里把谢某接回来,没看到谢某的金器被吴某抢的过程,只看到吴某抢了谢某一小段金项链"。

吴某辩称:谢冬华的证人证言并未证实其抢回了谢某的全部金器,对谢某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因谢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两个戒指、一个手镯被吴某全部拿走,故谢某的黄金首饰全部让吴某抢走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谢某与吴某均未向本院提交其他新证据。

谢某自认收到吴某家开面茶(红包)2万元、价值1000多元一对小孩的金耳环现存其处;吴某、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除本案彩礼纠纷外,无其他纠纷。

谢某购买的陪嫁物品,谢某与吴某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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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
认领。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

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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