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要点解读◎宋志红2018年的最后一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土地管理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大法”,为什么改,改什么,本文予以解读。
一、修法背景:回应中央部署和试点探索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后又经过了1998年和2004年的两次修正。
十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转变,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改革土地制度并修改《土地管理法》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但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见仁见智的难点话题,就一些关键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土地管理法》修改进程也因此被延缓。
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方面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另一方面考虑到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为了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央在部署改革时采取了“试点先行”的方式。
2015年1月10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71号文”),对“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这“三块地”的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
由于其中的部分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对“三块地”改革试点作出授权,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并要求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从而促进试点成果向立法的转换。
因此,《土地管理法》修改与“三块地”改革试点是同步推进的。
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民革中央网站2018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既是对中办71号文改革部署的立法回应,也体现了对“三块地”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提炼。
二、核心看点:草案的得与失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内容涉及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督察制度、“多规合一”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
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简析我国土地征用中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十八大报告要求 , 要提 高农 民在土地增 值收 益 中的 比重。同 时, 去年十二月份提交审议 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 草案 ) 》 也将农
民的权益保 障有 所强 化。第一 。 草案 删除 了按土地 原有用 途补 偿 和3 0倍补偿上 限的规定 , 规定应该公平 补偿 。我 国现阶段农 村土 地市场 尚未形成 , 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 准上 , 要 做 到公平补偿 既要 考虑被征 收土地原用 途年产值 的因素 , 又要综 合 考 虑土地区位 、 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 , 特 别是被征地农 民 社会保 障的因素 。取消 了补偿上 限 , 对农民的保障就有 了灵 活性 。 第二 , 在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 , 增 加 了“ 社会保障” 补偿 内容 。在新增 的社会 保 障补偿方 面 , 要 让就 业
放 在 了 关键 的 位 置 , 提 出 了 十分 有 效 的 对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方式彻底改变 了 , 社会给予 的保 障很难维持他 们的生活 、 子 女的学
业 。其次 ,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 让他们去靠其他手艺 养家糊 口实为艰难 , 即便有政府 的就业 培训 , 真正得到解决的 问题 也是微 乎其微 的。另外 , 从 长 远考 虑 , 失地 农 民的养 老保 障也 是 一大 难 题 。从 了解 的情况看 , 农 民养老 主要还是 以家庭养 老为主 , 家庭 的
民的补偿水 平 都 明显 提 高。现 有《 土地 管 理法 》 第 4 7条 明确 提 出, 特殊情 况下可 以根据情 况 在 3 0倍 的基础 上 再提 高。2 0 0 4年 的国务 院 2 8号文件明确地要求 , 必须保障被征地农 民生活水 平不 下降 , 长远 生计有保障 。可 以看 出, 我国正在积极 寻求法律保 障来
土地管理法新修订解读可编辑全文

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补偿登记。
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改方案。
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
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组织实施。
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
第二阶段 1986-1998
”
1.新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发布 2.土地资源施行市场化配置的改革 3.加强耕地保护和房地产管理
第三阶段 1998-2020
1.建立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 2.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制度 3.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严格土地管理 4.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5.《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 6.《物权法》发布
第五专题
宅基地的变迁
户有所居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第六十四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12.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8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12月15日、16日召开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委员们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增加第四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涉及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党中央已经明确,农村深化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可能引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动,涉及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规模经营形式很不一样,集体所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目前也很难确定下来,可先进行试点,法律暂不作规定。
这样,可以继续探索,积累经验,将更加有利于深化农村的改革。
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款)二、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破坏耕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浅谈《土地管理法》的修订

浅谈《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一、目前土地方面存在的问题(1)征地问题。
笔者曾经做过一个课题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征用制度,从农民手中转移的利益大约在15万亿人民币左右,而卖地补偿给农民的不到其中的5%,许多农民因征地而致贫,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
近年,官方公布的失地农民上访案件连年增加,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2)小产权房用地问题。
目前有关政府部门明确说小产权房违法,因为它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但是,小产权房的比重比较大,例如,在成都,在新房供应当中大约有40%是小产权房,在北京小产权房的比例占到房屋供应量的16%。
如果都以违法论处,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3)城市住宅用地续期问题。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住宅用地70年大限到期后,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
这是为了与《物权法》的表述一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问题是,“自动续期”是否收费,物权法没有说。
如果物权法明确规定保障居民的不动产,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如果要求缴纳续期,是否损害了居民的物权?有关部门必须尽快予以明确。
(4)土地流转。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鼓励和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至今仍没有任何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措施和实施办法,各地有不同模式的探讨,但也时常可见损害农民利益的新闻报道。
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土地管理法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
(1)征地制度,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凡是非公共利益的用地,直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不再动用征地权;征地补偿,要按照市价补偿并足额补偿到位,政府不能再低价征地高价卖地。
(2)小产权房,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只要没有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合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应当承认其合法性。
(3)城市住宅用地到期如何续期问题,法律如果不能,相关司法解释不能不澄清,建议明确规定“无偿续期”,因为,“自动续期”这个词语本身就含有无条件的意思,既然无条件续期,何来收费?(4)土地流转,法律要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可以流转,流转土地的用途如何,以及流转收益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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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15)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18)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2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21)七、结论及建议 (2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
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
面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土地管理法》呈现出了局限性,例如: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对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制和手段、对土地征用缺乏严格的法律限制且比较分散,以及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市场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等。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
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它是除宪法等基本法律外,第一部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经过全民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草案全文在社会上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全民讨论,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回顾20余年间《土地管理法》实施的历程,成绩是辉煌的,它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在极其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和十分尖锐的人地矛盾中,用2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路。
《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改,都代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阶段,都表明着其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并使得我国的土地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平稳运行。
在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土地管理法》将继续推动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向前发展。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2、正确处理政府依法怎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3、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关系。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现行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而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对此,姜明安教授表示,目前还不知道修改细节,但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
姜明安称,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
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所以老百姓肯定有意见。
姜明安举例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
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土地管理法案原规定的补偿内容主要有三项:1)、土地补偿2)、安置补偿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提交人大的草案关于补偿的内容增加了二项:1)、土地补偿2)、安置补偿3)、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5)、社会保障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财政的影响下,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具体表现在把集体土地征收变为建设用地获得巨大的土地阶差收益,但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
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也体现出中央强调的城市化要追求质量的精神。
宋大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王锡锌(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认为,增加这样的规定是极为必要的。
当前一些地区征地补偿出现的一大问题是在保障费用不足额、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始征地,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保障,生活受影响,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
未来在制定进一步的征地补偿条例时,还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王锡锌说,土地管理法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框架性的原则,这是对国务院要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指导性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指明了补偿的基本方向。
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办法的授权,标志着国务院征补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关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