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地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地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案例分析地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是一个关系紧密的议题,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均衡。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的地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案例,探讨如何在不牺牲自然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案例一:新加坡的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新加坡是亚洲经济发达的国家,土地资源稀缺,但却采用创新的方式解决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该国采取了垂直建设的策略,通过高楼建筑和地下空间的利用来克服土地短缺的问题。
同时,新加坡还大力发展城市农业,利用屋顶种植和垂直农场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二、案例二:巴西亚马逊雨林的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巴西亚马逊雨林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热点之一,然而,长期以来,该地区的土地利用问题十分突出。
大规模的森林砍伐、农牧业扩张和采矿活动,严重破坏了亚马逊雨林的生态环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加强执法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等,以平衡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案例三:荷兰的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荷兰是一个陆地面积相对有限的国家,但却以其出色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而闻名。
荷兰通过修建堤坝和水闸,有效地防止了水灾的发生,并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资源。
此外,荷兰还采用了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如温室种植和高效农业,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四、案例四:中国的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面临着巨大挑战。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城市扩张、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环境保护等,以解决土地利用和环境问题。
同时,中国还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生态农业,并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综上所述,地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土地潜力评价和土地适宜性评价案例分析

土地潜力评价和土地适宜性评价案例分析广东省土地潜力评价华北—辽南土地适宜性评价▪广东省位于祖国大陆南部,陆域东邻福建,北接江西、湖南,西与广西接壤,南临南海,西南端隔琼州海峡与海南省相望。
全境位于北纬20°09′~25°31′和东经109°45′~117°20′。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业用地的竞争愈演愈烈。
为缓解这一矛盾,就要求把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
对土地资源进行潜力评价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①确定潜力评价的基础单位土壤分类系统为土类-亚类-土属-土种,本次评价采用土种作为基础评价单元,因为土种是土体构型和肥力特征以及利用方式的综合反映。
②建立评价系统本系统是在参考了国外土地潜力评价系统和我国当前流行的评价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而建立的,是反映土地农业利用质量的系统。
在评价中按土地对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潜力高低情况,将土地划分成6个潜力级,分别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Ⅴ、Ⅵ表示,各等级含义如下。
准备材料:广东省第二次土壤普查资料和广东省地形图、土壤系列图6个潜力级▪Ⅰ等地:农业无限制或少限制,最适宜于农业利用(质量中上的水稻土和菜地),同时又适宜于林业与牧业利用。
▪Ⅱ等地:农业利用有一定限制,一般适宜于农业利用(质量中下的水稻土和质量好的旱地),也适宜于林业和牧业利用。
▪Ⅲ等地:农业利用受到较大的限制,临界适宜或勉强适宜于农业利用(质量极差的水稻土和其余的旱地),但这类土地适宜于林业和牧业利用。
▪Ⅳ等地:农业利用已受到很大限制,但林业和牧业利用无限制或少限制,一般情况下宜于林业或牧业利用。
▪Ⅴ等地:农业和牧业利用受到很大限制,但林业利用无限制或少限制,一般情况下宜为林业用地。
▪Ⅵ等地:由于特殊的性质暂时不适宜于农、林、牧利用的土地,这里主要指盐碱土和初育土(其中的耕地除外)。
③拟定潜力评价表潜力评价表又称土地限制因素评级表,考虑到广东省耕地数量的有限性,在建立评价系统时把前边6个等级的前3个等级划分为耕地,从而拟定出潜力评价表1;再按肥力的项目和指标的不同拟定出耕地的潜力评价表2。
土地供应典型案例

土地供应典型案例(实用版)目录一、我国土地供应的现状与问题二、土地供应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城市更新改造2.案例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3.案例三:土地流转三、案例分析及启示四、未来土地供应的发展趋势与建议正文一、我国土地供应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土地供应面临着许多挑战。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供应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此外,土地供应的结构和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城乡土地利用不平衡等。
针对这些现状与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
二、土地供应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城市更新改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成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的重要手段。
政府通过拆迁、改造等方式,将原有低效利用的土地资源重新规划、开发,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在此过程中,政府需充分考虑居民的利益,确保居民安置得到妥善解决。
2.案例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政府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增加土地供应来源。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3.案例三: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
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同时,农民也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
土地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案例分析及启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土地供应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土地供应方式。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政府还需关注土地供应过程中的民生问题,确保民生得到保障。
四、未来土地供应的发展趋势与建议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未来土地供应将面临更多挑战。
土地适宜性评价案例

土地适宜性评价案例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指根据土壤、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结合农作物的生长特
性和人为管理因素,对土地适宜性进行科学评价,以确定最佳的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以某地区农田土地适宜性评价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对该地区的土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经过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发现该地区土壤属于淤泥土,质地细腻,富含有机质和养分,透水性良好。
这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其次,我们对地形和水文条件进行了考察。
该地区地势平坦,水文条件良好,
灌溉便利。
这为农田的水利设施建设提供了便利,保障了农作物的生长需水。
再者,我们对气候条件进行了分析。
该地区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降
水充沛。
这为各类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充足的水分和温度条件。
最后,我们结合农作物的生长特性和市场需求,对土地适宜性进行了评价。
经
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该地区适宜种植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同时也适宜发展果树、蔬菜等经济作物。
综上所述,通过对该地区农田土地适宜性的评价,我们得出结论,该地区适宜
发展农业生产,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同时也适宜发展农业旅游和生态农业。
这将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也将有利于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总之,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的评价结果将为土地
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希望通过本案例的分析,能够为其他地区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为例,旨在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某市某地块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使用权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该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
业主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公司已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在土地上从事建筑、生产等活动。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工建设商业综合体,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优化的案例研究

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优化的案例研究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优化是一个复杂而富有挑战性的领域,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
本研究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分析如何在不同乡村背景下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规划。
这不仅促进了当地社区的经济增长,也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质量。
案例一:某地区生态农业发展在一个典型的农田区域,该地区以传统农业为主,然而由于过度耕作和化肥的使用,土壤质量逐年下降,面临着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当地政府推动了生态农业的发展,通过实施“土地利用优化”方案,将原有的单一作物种植转变为多样化的种植结构,包括水果、蔬菜和经济作物。
在规划过程中,政府首先进行了土壤质量评估,以确定不同区域最适合种植的作物。
接着,开发了集约化的灌溉系统,以节省水资源。
通过引入配套的农技服务,培训农民采用有机肥料和生物防治技术,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市场竞争力。
这一转变不仅提升了土壤质量,还改善了乡村居民的经济状况。
这种生态农业模式还促进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吸引城市居民前来体验农耕生活,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多元化。
结果显示,该地区不仅改善了环境质量,农民收入大幅提升,乡村社区的凝聚力也逐步增强。
案例二:小城镇再生与公共空间优化在某小城镇,由于年轻人纷纷外出务工,导致人口流失、商业活力下降。
为了逆转这种局面,地方政府采取了以“公共空间优化”为核心的规划措施。
这一措施旨在提升小城镇的吸引力,使其能留住更多居民和游客。
首先,对小镇的公共空间进行重新设计,包括广场、公园和步行街等。
在保持传统风格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元素,使这些空间更具活力。
增设休闲椅、游乐设施和文化展示区域,鼓励居民参与各类文体活动,增强社区互动。
对当地商圈进行了改造,引入创意市场,吸引手工艺人和地方特产商贩展销。
当人们聚集在一起时,不仅激活了小镇的经济,还为居民提供了交流的平台,增强了对故乡的认同感。
通过这样的规划,小镇逐渐恢复了生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回乡定居及投资创业。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土地资源管理经验与案例分享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土地资源管理经验与案例分享在土地资源管理领域,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深入调研、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和监督执法等方式,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本文将以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视角,分享一些土地资源管理的经验和案例,希望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部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并注重科学决策。
通过调研、专家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确保土地利用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等目标相协调。
例如,在某市区域规划中,工作人员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将农田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加强土地监管与执法土地资源管理中,监管与执法是确保合法利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深入实地,加强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现象并进行调查处理。
他们注重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协作,形成土地管理的合力。
某地一起未经批准挖掘矿石的案例中,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联合公安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行动,成功取缔了违法行为。
三、推动土地保护政策落地土地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关键。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积极推动土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落地。
他们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协商,明确责任分工和承担义务。
同时,关注和倾听公众的关切,推动土地保护意识的普及和培养。
例如,在某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中,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与当地政府合作,设立专项资金,加大生态恢复力度,取得了显著的保护成效。
四、加强科技创新与数据建设科技创新和数据建设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支撑。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
他们注重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实际工作落地。
例如,利用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对土地利用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趋势,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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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案例评价关于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评价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尤其耕地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地滥设开发区、商贸区盲目占用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可耕地大幅度减少,也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
在人地之争中,因土地资源而引发的各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和形式多样的特点。
尤其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
199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409件,蓟县法院受理128件,占全市该类案件总数的近1/3。
蓟县是农业大县,所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此,以蓟县法院10多年来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为例进行综合调查分析。
为了使调研情况更具有现实性和决策参考性,我们还向县有关方面发出了近100份问卷调查提纲。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性建议,期待着能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对1990年以来蓟县法院受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从1990年至今,蓟县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土地资源案件128件。
其中,土地权属纠纷67件,占52.3%;违法占地24件,占18.8%;侵权11件,占8.6%;不服经销土地使用证14件,占10.9%;其他土地案件12件,占9.4%。
现分别就上述几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概括分析。
(一)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较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不同法律关系相互混杂交错。
以蓟县山区为例,自1951年土地改革后,很长时间一直未进行过统一确权发证工作。
1992年全县开始统一确权发证后,过去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各类纠纷大量暴露出来,因而造成此类案件在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
由于历史沿革较长,期间又经多次演变,有的案件唯一历史依据就是1951年的土地证,而土地证所载面积又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
如有的经过调整,却无合法手续;有的持有合法手续,却又没有具体的四至边界尺寸。
所有这些,都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同时,这类案件也是土地主管部门反映较为棘手的案件。
其难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因纠纷形成时间较长,造成“取证”困难;二是相当一部分纠纷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因无明确文字记载,或者有的经手人已经去世,对“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三是有的当事人对该类纠纷的处理很不配合,处理机关相当被动。
(二)违法占地建设案件对于违法占地建设案件,新旧土地法对违法占地建设案件都有明确规定。
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因此,这类案件因权属明确,事实也比较容易查清。
(三)土地侵权案件与非法占地案件旧土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赋予被侵权人两个可选择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土地法已将此条删除。
从蓟县审理的11件侵权案件看,均为新土地法颁布以前的案件,土地侵权案件因土地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由被侵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年来,蓟县发生多起农村村民抢占集体土地耕种的现象,有的村干部怕伤人而不愿以被侵权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管理部门也以新土地法没有对侵权案件授予管理职能为由而认为无法管。
这类现象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土地管理工作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新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不难看出,村民抢占集体土地耕作就是一种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注销土地使用证案件蓟县于1992年开始依法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年更加广泛地发证,目前已发证15.5万户。
由于当时雇用的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出现了许多错登、漏登等情况,引发了大量因土地证而诱发的纠纷,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和诉讼资源。
目前,这类纠纷引发的诉讼还有上升趋势。
(五)国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出现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国家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及《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出现了一些农民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承包地内搞建筑而引发的违法案件。
有的农民以自己响应国家号召发展种植和养殖业为由,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如村民杨某以投标方式与村委会分两次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共承包土地3936平方米,承包用途为种植业,后又改为养牛场,承包期为十五年。
2003年8月杨某未经批准开始动工修建围墙、牛棚及看护房,并投资近30余万元养殖奶牛、肉牛,蓟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杨某的建设未经批准,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杨某所占土地为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于是认定杨某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对杨某作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则认为自己响应国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政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发展养殖业,完全符合国土资发(1999)511号《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问题,随后提起诉讼。
二、蓟县法院审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作法(一)严格审查行政主体是否适格。
在法院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而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又往往容易职权混淆,且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凡是全县涉及土地的纠纷都归我管”的思想,结果导致超越职权行为的发生。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坚持严格审查行政主体资源是否适格,主要是为了确认行政主体在执法中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二)公正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
由于土地资源与人类各项活动息息相关,所以公正、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尤为重要。
目前,因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往往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对此,我们注意了以下两点:一是尊重历史。
在行政机关难以举证且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维护历史形成的实际使用现状的行政行为一般予以支持。
二是面对现实。
由于土地纠纷均涉及土地的面积,四至、长宽尺寸及相邻边界等,它比其他行政案件较为特殊,因此,对被告所举的现场勘测图我们均在开庭前作现场复核勘查。
这样,既有利于掌握争议焦点,平息原告对被告的抵触情绪,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三)注重程序审查,严格界定纠纷处理时限。
在审判实践中,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注意查清案件的事实,而忽略处理的时限,从而造成有的纠纷一拖几年,极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在程序的审查中,我们注重按照以下两个方面严格掌握:首先,对有法定时限的,严格依照法定时限审查被告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行为。
如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时限为6个月;《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时限为3个月。
其次,对没有法定时限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界定其处理时限为60日。
通过对法定时限的严格审查,使土地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了程序的重要,因而积极遵守法定时限,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四)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有效地改善土地行政执法环境。
在严格依法监督、积极促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主动送法上门,广泛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使行政机关打消了怕当被告、怕诉讼的思想,有效地促进了执法环境的改善。
1、定期培训。
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轮训,帮助他们掌握从立案、调查取证、履行程序到实际处理等办案方法,使其消除顾虑,大胆管理。
2、以案讲法。
利用典型案件公开宣判,开展以案讲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同时,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适时提出司法建议。
3、普遍走访。
每年年初,定期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走访,征求意见,了解土地工作的安排,有预见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行政审判与蓟县土地市场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类行政纠纷的建议和对策(一)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1、《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第七十七条应予增补。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这是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设定了罚则,而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及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则无法可依,造成土地执法中的空白,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
对此,建议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或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第七十六条应予修改。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收的主体不明确,当事人拒不执行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二是此规定不符合我国农村当前的具体情况,缺乏实际操作的实践基础。
因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删除这段话。
(二)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