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_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费率表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天安财险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致力于为借贷者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为了保障借贷者在借贷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权益,天安财险制定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章的内容和费率计算方法。
二、保险费率规则1. 保险费率分类根据借贷者的不同风险等级,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分为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不同等级的借贷者将适用不同的费率。
2. 保险费率计算方法(1)低风险等级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每万元借款金额的0.1元。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10万元 × 0.1元/万元 = 100元。
(2)中风险等级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每万元借款金额的0.2元。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10万元 × 0.2元/万元 = 200元。
(3)高风险等级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每万元借款金额的0.3元。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10万元 × 0.3元/万元 = 300元。
3. 费率调整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天安财险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调整后的费率将提前通知借贷者,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30天公示。
4. 保费支付方式借贷者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费或按期支付保费。
如果选择按期支付保费,保险费率将按照每年支付的保费计算。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2. 赔付标准(1)身故:根据借贷者的借款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赔付比例为借款金额的百分之百。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在发生身故时将获得10万元的赔付。
(2)残疾:根据借贷者的借款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赔付比例根据残疾程度而定,最高可达借款金额的百分之百。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向贷款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或贷款单位的股东、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受益人一、第一受益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第二受益人如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或贷款单位的股东、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受益人一、第一受益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第二受益人如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借贷者提供在借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保障。
为了规范该保险产品的费率,保证保险公司和借贷者的权益,制定了本规章。
二、费率计算方法1. 基础费率基础费率是指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最低费率,根据借贷者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计算。
例如,男性年龄在25岁到30岁之间,职业为白领的借贷者的基础费率为每万元保额100元。
2. 风险等级费率调整根据借贷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费率调整。
风险等级根据借贷者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
如借贷者有慢性疾病或者从事高风险职业,费率将相应上调。
3. 保险期限费率调整保险期限对费率也有一定影响。
普通情况下,保险期限越长,费率越低。
例如,一年期的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基础费率的1.2倍,三年期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的1.1倍。
4. 保额费率调整保额也会对费率产生影响。
普通来说,保额越高,费率越低。
例如,保额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基础费率的0.9倍,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的0.8倍。
三、费率调整原则1. 公平性原则费率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借贷者的风险等级、保险期限和保额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不同借贷者支付相对公平的保费。
2. 风险控制原则费率的制定应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确保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能够保证盈利能力。
3. 市场竞争原则费率的制定应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确保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吸引更多借贷者购买该保险产品。
四、费率调整程序1. 数据采集与分析保险公司应采集借贷者的相关数据,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并进行统计分析。
2. 费率调整方案制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制定费率调整方案,明确不同因素对费率的影响程度,并确定相应的调整比例。
3. 内部审批与公示保险公司内部进行费率调整方案的审批,并在公司官网或者其他适当的渠道公示,接受借贷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110_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费率表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
产品费率表
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2.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
3.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保险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4.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16周岁,其费率比照职业类别二确定。
注:
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
4.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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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费率表
一、年费率表
说明:
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0×2.5。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分类表》确定。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