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
Xx医院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的规定

Xx医院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的规定
一、各科室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统一由医务科负责,并建立院外专家会诊档案,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急诊会诊可先经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同意,会诊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经治科室或主管医师在申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时,必须符合患者病情需求或者是患者及家属要求。
会诊申请前,必须认真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报表》,归入患者病因资料。
三、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必须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会诊申请并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表》,报医务科备案批准。
所请专家在所属专业内应具有较高的造诣,原则上应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内供职且对患者病情不超出该专家的专
业范围,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医务科在接到科室会诊申请后,应根据情况认真审核,并及时向拟邀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出具书面邀请函。
五、会诊结束后,经治科室必须将会诊结果及时通报医务科。
除特殊情况外会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患者本人承担。
六、科室邀请院外会诊原则上由科室或医务科联系并指定会诊医疗机构及会诊医师;若患者及家属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指定会诊医疗机构或会诊医师,因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由患者本人负责。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一、背景介绍: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令人疑难的病例,需要多学科的专家共同参与诊断和治疗。
为了实现最佳的医疗效果,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允许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参与会诊,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二、医师外出会诊制度:1.外出会诊的条件: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病例临床疑难,需要进一步确诊或治疗的情况,需要特殊治疗设备或技术的情况等。
2.外出会诊的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安排。
3.外出会诊后的报告:医师外出会诊后,必须向所在医院汇报会诊情况和结果,以便记录和跟进治疗。
三、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1.院外专家邀请的条件:邀请外部专家会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病例临床疑难,需要专门的学科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情况等。
2.院外专家邀请的程序: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邀请和安排。
四、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1.严格的审批制度:医院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健全的协作机制:医院应与外部的诊断中心、专科医院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会诊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协作顺畅。
3.专业的跟踪调查:医院应建立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记录和跟踪调查系统,监督和评估会诊的效果和质量。
五、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益处:1.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获得其他医生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促进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或专业团体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学术水平。
3.满足患者需求: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满足部分患者对于专业诊断和治疗的需求,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医疗服务质量。
六、结语: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
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我院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管理制度。
一、外请专家会诊手术要求1、外请专家来院开展会诊与手术,必须在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之内,同时,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能够为会诊与手术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2、外请专家原则上应为三甲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医师,会诊与手术邀请不得超出专家的执业范围。
如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院须已完成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且外请专家具备相应限制类医疗技术岗位资质。
3、申请会诊与手术科室不得违反专科收治原则。
二、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程序(一)外请专家提出1、疑难复杂病例经科内或院内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或治疗上仍存在困难。
本院具备开展条件但目前未开展、或开展尚不成熟的重大、疑难手术,经主管医师与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沟通后,征得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同意的。
2、为节省医疗费用或便于家人照顾,患者家属主动提出的。
(二)申请程序1、主管医师向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告知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同意并签署《患者(家属)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手术申请书》(附件1)。
2、主管医师填写《外请专家会诊手术审批表》(附件2),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备案,涉及重大手术的,医务科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申请科室主任协助医务科,与拟邀请会诊医师所在医院的管理部门通过电话、微信、传真、E-mail等形式取得联系,发送《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函》(附件3),简要介绍患者病史、陈述会诊目的,并约定会诊时间及地点。
(三)会诊与手术前准备1、外请专家会诊与手术前,必须有科内讨论或院内会诊记录。
2、主管医师完成各种必要记录,检查检验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资料收集齐全。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大家分享。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1(一)院内科间会诊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
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
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宇,可以特邀会诊医师。
2、会诊时间要求: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
院区内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可以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3、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
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
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
院内急会诊如二线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病人,由三线医师或上级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4、会诊医师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会诊时须有甲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贡。
邀请院外会诊制度

邀请院外会诊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我院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范围:临床、医技科室1.院外会诊对象是指:1.1 疑难病例;1.2 有合并症或者并发症非本院专家所能解决者1.3 治疗两周以上疗效差,患者及家属不满意者1.4 患者本人积极要求会诊者。
2.所有院外会诊必须由科主任提出,主管医生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及会诊单(各一份)交予科主任签字后(若主任外出,必须由科务代理人员代签)交由医务科备案并盖章,由医务科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2.1 科室自行联系院外专家会诊科室,在联系好会诊专家后,由主管医师按照上述步骤填写会诊申请并经主任或者科务代理人员签字,交由医务科备案并盖章,由医务科与邀请专家所属卫生院进行备案;2.2 限期手术需邀请院外专家协助手术科室必须在手术前至少一天由科室按照常规院外会诊邀请程序提出院外会诊申请,医务科邀请专家进行术前会诊,若会诊专家能够协助手术,手术时间由会诊专家与经治科室协商决定;2.3 急诊手术需要外院专家协助手术科室,由科室按照常规院外邀请会诊程序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及会诊单(各一份)后交予医务科,由医务科紧急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
3.以上情况,经治科室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向患者或者代理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者或者代理人同意。
由卫生院支付的会诊费用按相关文件执行。
4.被邀请的院外专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职业要求。
检查、治疗申请单和报告单书写规范与要求目的:规范院内检查、治疗申请单及检查报告单,提高医疗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临床、医技科室1.基本要求1.1 检查、治疗申请单和报告单的书写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年版的“基本要求”。
1.2 检查(含检验,下同)、治疗申请单必须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科别或病室、病床、住院号、临床诊断、申请医师姓名、申请单填写时间(年、月、日,急诊检查需填写时、分)。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为规范我院外请专家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及我院的合法权益,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会诊范围1.1本院医师不能胜任的高难度手术或操作。
1.2新开展的手术项目以及新引进的诊疗技术。
1.3科室或家属提出要求会诊的疑难危重症。
1.4为解决医疗纠纷患方或者院方提出的会诊请求。
2.会诊程序2.1拟邀请院外会诊时,应由科主任主持进行科室内讨论,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主管医师(要求为科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会诊的目的、能够解决的问题、风险意外以及负担费用等情况,并签署院外会诊同意书存入病历。
2.2由科主任填写院外会诊申请书提交医务科审批。
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需要会诊邀请函的,由医务科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邀请。
2.3申请会诊科室需提前与会诊专家联系,详细奉告患者病情。
会诊当日或前日必须请会诊专家查看患者并进行有效沟通。
2.4涉及医疗纠纷由医院提出的会诊申请,需经院领导批准后医务科负责联系。
2.5因急诊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申请会诊科室可电话通知医务科,经医务科同意后,申请会诊科室向专家发出电话邀请。
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到医务科补交书面材料。
3.基本要求3.1院外会诊专家会诊期间,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诊疗规定。
到达我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手术或操作前应与患方进行术前谈话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或操作未全部结束不得提前离开。
会诊结束后,应详细与我院医师及患者家属交代手术过程及注意事项。
3.2院外会诊专家在我院会诊过程中,申请会诊科室相关医护人员要准备好病历资料,并详细汇报患者病情、准确记录会诊意见,配合做好会诊工作。
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配合会诊专家将会诊情况、会诊意见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会诊情况。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3.3对会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法律责任
4.1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处理。
4.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13.2跨区域会诊协作应明确会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13.3医务部门应制定跨区域会诊协作流程,提高会诊效率,降低患者就医成本。
十四、紧急会诊处理
14.1对于紧急病情,医师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报告,启动紧急会诊程序。
14.2紧急会诊的申请、审批、安排等环节应简化流程,确保在第一时间内为患者提供救治。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1医师外出会诊申请
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如遇患者病情复杂或危重,本院医疗条件无法满足救治需求时,可向医务部门提出外出会诊申请。
1.2会诊审批
医务部门在接到医师外出会诊申请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科室。
1.3会诊安排
医务部门负责与受邀医院联系,安排会诊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同时,通知申请人做好会诊准备。
九、会诊争议处理
9.1如会诊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3如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会诊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10.1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诊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职工对会诊制度的认识。
10.2通过患者教育,提高患者对会诊制度的了解,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院外请专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外请专家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外请专家的聘请、管理、使用、考核和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外请专家是指医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临床经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第二章聘请与使用第四条外请专家的聘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推荐、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请专家的聘请范围包括临床、医技、科研等科室,具体包括:(一)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二)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教授;(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家。
第六条外请专家的聘请程序:(一)科室提出聘请申请,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二)医务科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聘请人选;(三)签订聘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外请专家的使用:(一)外请专家应按照协议约定,定期来院进行学术交流、指导工作、会诊等;(二)外请专家应参与医院重大医疗技术项目的实施;(三)外请专家应协助医院培养年轻医师、提高医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医院设立外请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外请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外请专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外请专家的聘请、签订协议、考核等工作;(二)协调外请专家与医院各部门、科室的工作关系;(三)对外请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条外请专家的考核:(一)考核内容:外请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效等;(二)考核方式: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科室意见、查阅相关资料等;(三)考核结果:作为外请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外请专家的待遇:(一)外请专家的津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二)外请专家在院期间,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外请专家的保障:(一)医院为外请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二)医院协助外请专家解决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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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院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特修订本制度。
1、因工作需要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者,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特殊病例需院长批准,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2、疑难危重病人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前,必须先本院多学科会诊。
3、违反专科收治及手术的病例,不得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
4、与其他科室关联密切的手术,如三个普外科、两个骨科、耳鼻咽喉科与头颈外科、妇科与产科间,申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前,必须先请本院相关科室专家会诊或多学科会诊,但家属主动要求的可以除外。
5、应邀专家由申请科室负责提名和联系,但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有专科特长。
6、医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科室确定会诊或手术时间,填写会诊邀请函,医务科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会诊医疗机构或交由应邀专家。
复印件留医务科和科室保存。
7、患方主动要求或科室建议下患方采纳的邀请,专家会诊费、住宿交通费等,由患方全部支付。
8、特殊病例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决定的邀请,专家会诊费、住宿交通费等,由院方承担,由医务科核实后交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签字后交财务科按规定办理。
9、受邀专家在院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按本院的医疗事件处理,除特殊情况,不追究专家个人及所在医院责任。
10、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否则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由该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违背本规定者,通报批评,医院不报销费用外,另罚款科主任100元每次。
12、本规定自一医社区医务科公告栏发布日起实施,原同类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