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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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

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

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议。

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

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

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

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太阳升”轮代理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韩国凯普航运有限公司(CAPE LINE CO.LTD 以下简称凯普公司)。

被告:希腊海信海运有限公司(OCEAN FAITH SHIPPING LTD以下简称海信公司)。

1990年7月初,海信公司委托凯普公司为其所属的“太阳升”轮在韩国仁川港的船务代理。

“太阳升”轮于同月22日至9月5日靠泊仁川港期间,凯普公司委托施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SEDWOO SHIPPING & AGENCY CO LTD)办理了船务代理事务。

在办理代理事务中,凯普公司为“太阳升”轮垫付了在港发生的费用共计68,513.49美元。

海信公司于8月13日向凯普公司支付了35,000美元,1991年6月25日支付了15,000美元,尚欠18,513.49美元。

1992年8月17日,凯普公司为保全其代理费用请求权,申请海事法院在中国防城港扣押了海信公司的“太阳升”轮,并为此而支付扣船申请费187.93美元,产生追索欠款费用4,872.88美元。

海信公司在“太阳升”轮被扣押后,向海事法院提供了30,000美元的担保。

8月27日,“太阳升”轮被解除了扣押。

凯普公司于1992年9月1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信公司支付拖欠的代理费18,513.49美元及利息,以及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费用11,784.80美元。

海信公司答辩认为:因凯普公司转委托代理造成其船舶滞期的损失,应由凯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凯普公司请求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等额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驳回凯普公司的无理请求。

[审判]海事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所涉及的船务代理协议在韩国签订和履行。

根据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律。

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明韩国有关法律的有效证据,法院亦无法查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凯普公司和海信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案例一:海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中国深圳港口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港口。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船期,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装柜,包括协调货柜的提供、安排货物装柜时间和地点,并监督装柜操作过程。

5. 将货物送至港口,并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仓单和装船手续。

6. 跟踪货物运输状况,包括船期、船舶位置和货物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港口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港口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海运出口,减轻了货物运输的复杂性和风险,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

案例二:空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进口一批货物到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航班,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的提货和运输,包括协调货物的取件、安排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监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例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例话说在那片茫茫的大海上,有一艘名叫“好运号”的货船。

这“好运号”的船东呢,和一家船舶代理公司签了个船舶代理合同。

这个合同啊,就像是给双方画了个圈,规定好了各自该做啥。

船东的想法很简单,就是让代理公司帮忙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种事务,像安排船舶进港、靠泊,办理货物装卸手续之类的。

代理公司呢,拍着胸脯说:“放心吧,包在我们身上!”可是啊,这事儿就像海上的天气一样,说变就变。

船到了港口,“好运号”就像个着急进家门却找不到钥匙的人,一直在港口外干等着。

为啥呢?原来代理公司没有及时安排好进港的相关事宜。

这可把船东急坏了,船上的货物等着装卸呢,每多等一天,那损失就像流水一样哗啦啦地往外流。

船东就去找代理公司理论:“你们咋回事啊?说好的安排进港呢?这要是耽误了我的生意,你们可得赔!”代理公司呢,开始还支支吾吾地找借口,说什么港口那边临时出了规定,他们也没办法。

这船东可不吃这一套,拿出合同指着说:“咱们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这就是你们的责任。

”代理公司这才意识到问题有点严重了。

但是呢,这纠纷可没那么容易解决。

在计算损失的时候,双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较量”。

船东说:“我这货物晚一天到目的地,市场价格就跌了不少,而且我还得给船员多发一天的工资,还有船舶的滞期费,这些都得你们赔!”这一算下来,是个不小的数目。

代理公司瞪大了眼睛,觉得船东这是在“狮子大开口”。

他们说:“这港口的意外情况又不是我们能完全控制的,我们只能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且你说的货物跌价,谁知道是不是真的因为晚到这一天啊?”双方就这么僵持着,互不相让。

最后没办法,只能闹上法庭。

在法庭上,船东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买卖合同,上面明确写着交货日期和价格,还有船员的工资单、船舶的航海日志等等。

代理公司也拿出了一些港口临时通知之类的文件,想证明自己也有难处。

法官呢,就像一个超级裁判,仔细地看了双方的证据。

最后判定代理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合理的预见和应对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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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具体包括: • 1)填报单证,船长声明书,船用物料清单,
武器弹药清单,船员自用烟草清单,船员私 人物品清单; • 2)缴验单证:船籍证书,上一港签发的结关 单证或其他代用单证; • 3)提交单证:入港申报书,进口货物舱单, 过境货物舱单,旅客名单,船员名单。
船舶进出港手续
• PS: 如果船舶进港后不进行货物装卸,并在 24小时内出港,一般不须办理上述入港手续, 只需进港时向海关提出入港申报书即可。
船舶代理
• 船舶代理的作用与业务范围 : • 1.船舶进出口手续与客货运输业务,包括船舶
进出口申请,申请引航,联系安排泊位,联 系货物装卸,理货,监装,衡量和检验,接 受订舱,揽载,办理货物联运中转,代为计 算收取运费,滞期费,洽办货损货差理赔, 代售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
船舶代理
• 2.船舶,船员供应及其他服务工作,包括洽办 船舶燃料,淡水,物料,洽购船员伙食,办 理船员登岸,出入境及遣返手续,转递船员 邮件,安排船员看病就医,参观游览,联系 安排船舶修理,检验,拷铲,油漆,扫舱, 洗舱与熏仓等。
用代理权:以行使代理权为名,实质意图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理论概要
• 三、代理关系的确立、变更或终止 • 1代理关系的确立: • 1)授权行为;一般是书面形式,也承认口头
形式 • 2)以法律规定的代理:未成年人 • 3)国家或法院指定代理 • 2 代理的变更 • 3代理的终止
代理理论概要
• 四、代理人的责任 • 1)单独责任 • 2)连带责任:代理人与委托人共同承担对他
港口使费
• 港口使费的主要项目 : • 1.船舶费用:向船方收取费用 • 船舶吨税(tonnage dues)船舶出入国境以
船舶进出港手续
• 灭鼠,按照国际卫生规则,国际航线的船舶, 定期灭鼠消毒,由检疫人员发灭鼠证书 (deratting certificate),检疫人员如认为灭 鼠彻底,也可发给免除灭鼠证书(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船舶进出港手续
• 2.船舶进出港办理的海关手续 • 向海关登船人员填报,缴验和提交一系列单
船舶进出港手续
• 3.边防机关或港口当局对进港船舶要求办理的 手续 :
• 入港申请,船舶进入港口前,应尽快以书面 同时向当地海上保安和港口主管机关提出入 港申请;指定锚地;使用系船设备的申请, 缴纳港务费。
船舶出港手续
• 相对进港,出港手续较为简便。 • 除向海关,海上保安部门和港口当局提出出
港申请,并向海关交验吨税收据或免交吨税 的证明外,货物装船完毕后,要编制出口货 物舱单,经船长签字外,据以向海关办理船 舶出口报关,经海关同意后,起航出港。
• 3.其他工作,包括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 助,代办租船和船舶买卖手续等。
船舶代理
• 船舶代理的种类 :
• 1.长期代理(agency on long term basis) 在相应期限内, 船公司无需每船逐航次进行委托。可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 托代理合同,也可采用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 委托,经代理机构确认接受的方式来建立,实践中后者常用。
• 问题:代理员工中“化别人钱心不痛”的现象
船舶进出港手续
• 一.有关检疫的手续 • 检疫,船舶抵港前,船长应以无线电报向检
疫机关申报船上有无检疫传染病或死者。进 入锚地(特殊情况可在指定区域)等待检疫。 • 如检疫结果未发现特殊情况,就可签发给船 方检疫证书(free pratique) 或临时检疫证书。
船舶代理
• 在我国,从事中外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业务的 机构主要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 agency, 简称penavico),和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china marine shipping agency 简称sinoagent) 总部在北京。
• 此外,各个内河及沿海港口有“私人代理”。
• 2.航次代理(agency on trip basis)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 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以书面形式向到港代理 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前一定时间内将船舶规范,有关 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受到书面 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来港目的,审核船舶规范等资料,明 确费用负担与结算对象,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 成立。
• 1.代理行为的有效的必备条件: • 1)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 • 2)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 3)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代理
活动
代理理论概要
•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完成代理行为,要 使复代理有效,需要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 2、代理行为无效 • 1)无权代理:未授权或超过代理范围 2)滥
第七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一节 代理理论概要
• 一、代理的概念 • 代理行为: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授权
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 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则由被代理人的承担和享受行为。
• 国际航运业中的代理有船舶代理和货运代 理两种,均属于海运辅助业。
代理理论概要
• 二、代理行为的有效和无效 •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人造成的损害 • 3)可转移的间接责任:代理人协助受害方向
真正责任方索赔
第二节 船舶代理
• 船舶代理: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 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 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被代 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 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 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船舶代理
• 备用金的索汇,使用和结算 : • 委托人源自付备用金是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的必要前
提。
• 备用金是委托方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在代理关系建 立之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 项。
• 根据代理人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代理 关系建立后,委托人须及时将备用金汇给代理人, 否则因此造成的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或费用,均由 委托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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