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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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税法》第11章(2)

2021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税法》第11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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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属于财产转让税;税款由财产接收人支付。

二、征税对象(a)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房屋买卖;4.房子礼物;5.房屋交换;6、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因土地出让金的减少而减免税费。

(2)特别规定:以下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以本人房产入股投资本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二)以土地、房屋所有权偿还债务或者交换实物;(三)以获奖方式接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四)以预购或者集资建房的方式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买房、拆料或重建新房。

【典型例子】根据契税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些特殊方式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也会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这些特殊方式是(ABC)。

(2002年试题)A.以固定价格投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B.用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偿还债务C.通过获奖获得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D.企业分立中原企业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 【典型例子】以下项目中,要征收契税(ABC)。

(2005年试题)A.用房产还债b .把房产给别人c .投资房产d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法定继承免契税)三.纳税人和税率(一)纳税人:通过转让、购买、交换捐赠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契税采用3%-5%的区间比例税率,具体执行税率由区间内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确定。

2021年税务师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11

2021年税务师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11

2021年税务师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111、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生效。

A、发出时B、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C、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时D、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

A、占有和交付B、占有C、交付D、登记【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甲公司向乙信用社借款20万元,以甲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产品设立抵押。

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B、本案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C、本案抵押担保方式属于浮动抵押D、本案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时设立E、本案抵押权设立后,甲公司不得再使用抵押财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以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财产。

所以选项DE错误。

4、根据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A、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B、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C、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5、下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野生动植物资源B、无线电频道资源C、城市的土地D、矿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所有权。

只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才是国家所有。

6、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A、原始取得B、先占取得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1_真题-无答案

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1_真题-无答案

税务师职业资格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1(总分56,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共40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l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税务机关不予减税、免税、退税或者不予抵扣税款B. 税务机关拒绝当事人查阅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C.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的请示作出答复D. 税务机关拒绝当事人查阅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2.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诉讼代表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B.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院规定、当事人推选或者法院指定产生的C.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D. 诉讼代表人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需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同意3.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不包括( )。

A. 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B. 电子邮件、电子签名C. 手机短信D. 评论性证言4.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通过审理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判决( )。

A. 变更或废止被诉行政行为B. 维持被诉行政行为C.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D. 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5.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则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B.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C.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D.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6.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

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大纲

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大纲

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大纲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2021年考试大纲在2020年大纲体系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调整。

对具体知识点的学习要求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一、行政法基础(一)了解行政法的特征(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主体(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三、行政行为(一)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五)熟悉行政事实行为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一、行政许可法基础(一)熟悉行政许可的分类(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三)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四)掌握行政许可的设定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一)熟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二)掌握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三)熟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制度(四)熟悉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一、行政处罚法基础(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四、行政处罚程序(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三)熟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五、税务行政处罚(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熟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三)掌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四)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五)熟悉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一、行政强制法基础(一)熟悉行政强制的种类(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三)掌握行政强制的设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二)掌握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三)掌握冻结的有关规定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一)掌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二)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三)了解代履行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四)熟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一)熟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二)了解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三)了解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一、行政复议法基础(一)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复议范围(一)掌握行政复议范围(二)熟悉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三、行政复议参加人(一)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二)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三)掌握行政复议第三人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一)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二)掌握行政复议管辖五、行政复议程序(一)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二)掌握行政复议的审理(三)熟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四)掌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五)掌握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六、税务行政复议(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二)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管辖(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四)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五)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六)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七)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法基础(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二)熟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予受理的案件三、行政诉讼管辖(一)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二)掌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三)掌握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四)了解行政诉讼其他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三)熟悉行政诉讼第三人(四)熟悉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五、行政诉讼证据(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六、行政诉讼程序(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五)了解行政赔偿诉讼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熟悉行政诉讼的执行(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一、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一)了解民法及其特征(二)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三)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四)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五)掌握民事法律事实二、主体制度(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掌握法人的特征、分类(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权利制度(一)熟悉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三)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四、法律行为制度(一)熟悉法律行为的特征(二)熟悉法律行为的分类(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七)熟悉代理的特征(八)熟悉代理的分类(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五、时效制度(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二)了解期间、期日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基本理论(一)熟悉物权的客体(二)掌握物权的特征(三)熟悉物权的分类(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掌握物权的效力(六)掌握物权的变动二、所有权制度(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了解相邻权三、用益物权制度(一)熟悉用益物权的特征(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四、担保物权制度(一)熟悉担保物权的特征(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五、占有制度(一)熟悉占有的分类(二)熟悉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三)掌握占有的效力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一、债法基本理论(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三)熟悉债的分类(四)掌握债的效力(五)掌握债的保全(六)掌握债的担保(七)掌握债的移转(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二、合同法律制度(一)了解合同的意义和特征(二)熟悉合同的分类(三)掌握合同的订立(四)掌握合同的效力(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六)掌握合同的救济(七)掌握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三、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五)熟悉特别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熟悉婚姻家庭法基础(二)熟悉亲属关系(三)掌握婚姻制度(四)掌握家庭关系二、继承法律制度(一)熟悉继承法基础(二)掌握法定继承(三)掌握遗嘱继承(四)掌握遗产的处理规则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内容(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法律效果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基础(一)了解合伙企业的特征(二)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普通合伙企业(一)熟悉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三)熟悉合伙企业的财产属性(四)掌握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熟悉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六)掌握入伙和退伙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存在的意义(二)熟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存在领域(三)掌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有限合伙企业(一)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意义(二)掌握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和清算(一)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二)熟悉合伙企业的清算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法基础(一)了解公司类型(二)了解公司能力(三)了解公司章程(四)了解公司资本(五)了解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二、公司设立(一)熟悉公司设立方式(二)熟悉公司设立条件(三)熟悉公司设立登记(四)熟悉公司设立责任三、公司股东(一)掌握股东出资(二)掌握股东资格(三)掌握股东权利(四)掌握股东诉讼四、公司运行(一)掌握公司组织机构(二)掌握公司特殊形式(三)熟悉公司股权和股份转让(三)熟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熟悉公司财务会计五、公司变更与终止(一)了解公司变更(二)了解公司解散(三)熟悉公司清算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法基础(二)了解破产管辖(三)了解破产管理人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熟悉破产申请(二)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三)掌握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三、债权申报(一)掌握债权申报(二)熟悉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四、破产债务人财产(一)掌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二)掌握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撤销与无效(三)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一)掌握追回权(二)掌握取回权(三)掌握抵销权六、重整与和解(一)熟悉重整程序(二)熟悉和解程序七、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二)熟悉破产清算(三)了解破产终结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电子商务法基础(一)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概况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一)熟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二)掌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三、电子商务法基本规则(一)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一般规则(二)掌握电子商务合同规则(三)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规则(四)掌握电子支付规则(五)熟悉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第十六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法基础(一)了解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一)了解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掌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适用三、民事诉讼参加人(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掌握共同诉讼(三)熟悉代表人诉讼(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五)熟悉第三人参加诉讼(六)掌握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一)熟悉民事诉讼各类证据的认定(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规则五、民事诉讼程序(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四)熟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基础(一)了解刑法基本原则(二)了解追诉时效二、犯罪构成(一)熟悉犯罪客体(二)熟悉犯罪客观方面(三)熟悉犯罪主体(四)熟悉犯罪主观方面三、刑罚种类(一)熟悉主刑(二)了解附加刑四、刑罚适用(一)掌握累犯、自首、立功(二)掌握数罪并罚(三)掌握缓刑(四)掌握减刑(五)掌握假释五、涉税犯罪(一)掌握逃税罪(二)熟悉抗税罪(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四)熟悉骗取出口退税罪(五)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六)熟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七)熟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八)熟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九)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十)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十一)熟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十二)熟悉非法出售发票罪(十三)掌握虚开发票罪(十四)熟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六涉税职务犯罪(一)了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二)了解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三)了解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四)了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十八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刑事诉讼法基础(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二)掌握刑事诉讼当事人(三)熟悉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二、刑事诉讼有关制度(一)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掌握辩护制度三、刑事强制措施(一)掌握拘传(二)掌握取保候审(三)掌握监视居住(四)掌握拘留(五)掌握逮捕四、刑事诉讼程序(一)熟悉侦查(二)熟悉审查逮捕(三)熟悉审查起诉(四)掌握第一审程序(五)熟悉第二审程序。

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受理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讲义受理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
审查行为是否合法、明显不当
行政复议
审查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提示】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1)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2)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考查分值
本章最近3年平均分值约9分,2019年为11分
考查题型
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结合)
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
新增:行政诉讼立案的部分内容。
本章结构框架图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考点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P116)
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11章)讲义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11章)讲义

第十一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比较重要章节。

预计10分左右,选择题+简答题。

【印花税】印花税纳税人包括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不包括合同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

购销合同:以物易物计税金额为购、销合计。

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的应税凭证。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

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贴花。

对受托方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费(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为计税基数。

借款合同: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签订时贴花。

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抵押贷款的合同,应先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产权转移书据:指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等。

2021税务师考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讲义—债的保全

2021税务师考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讲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知识点债的保全★★★(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当为而不为)【2014年多选、综合】【案例导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购货款)。

问:此时,乙银行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实现?1.含义(补充)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2.构成要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李”解】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李”解】有无保全的“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予以认定。

(3)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新增)如《民法典》第 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代位权行使(1)行使方法: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必要为限。

(3)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

①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继承等给付请求权;②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寿保险金请求权;③禁止让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救济金请求权;④禁止扣押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2)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新增)(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新增)【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

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高频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高频考点汇总

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高频考点汇总第十一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资源税的账务处理【内容导航】资源税的账务处理【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单选题、多选题、简单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具体情形——资源税相关账务处理:销售应税产品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入采购成本中,其分录如下: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缴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银行存款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房产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内容导航】房产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考频分析】考频:★★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属于单选题、多选题、简单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房产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产税=房屋租金×12%个人出租住房:4%1.自用房产审核要点。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房产计税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审核时,注意房产的原值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的现象,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按规定增加其房屋原值,有无将其改建、扩建支出列入大修理范围处理的情况。

3.出租房产审核要点。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1)审核“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和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结算凭证,核实房产租金收入,有无出租房屋不申报纳税的问题。

(2)审核有无签订经营合同隐瞒租金收入,或以物抵租少报租金收入,或将房租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未缴房产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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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考点4】质权(掌握)(P205-207)
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是转移担保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

(3)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

(4)质权除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留置效力。

二、动产质权
1.质押合同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的效力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的设立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3.动产质权的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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