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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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清末法律

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清末法律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法制史: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1)

⼀、预备⽴宪与宪政改⾰ ★(⼀)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 《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 《⼗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 ★★★(⼀)《⼤清现⾏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12中国法制史-清末

3.洋务派:洋务派形成于1856年至1860年的第二
次鸦片战争期间。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 “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实行宽猛 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4.资产阶级改良派:19世纪末期出现的资产阶级
改良派,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在中国发 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 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的。改良派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变法、维 新的要求。戊戍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封建 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1898年9月21日政 府镇压了戊戍变法运动。但三年后,那 拉氏又下诏变法,宣布实行新政。
清政府所推行的新政:
首先是练兵、筹款、强化国家机器, 其次是调整官制(官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
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此外,裁冗员、废八股、兴学校、奖励留 学生等。1906年朝庭宣布预备实行宪政。 1908年8月27日日,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 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 公布施行《宪法重 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3)篇章结构。《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 种。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 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后附《暂行章程》 5条。
(4)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①《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
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 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 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②《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 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 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事草案》。《大清民事草案》共五编,总则、债 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起草,采用资本主义 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继承编,由修订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于宣统三年起草完毕,共五编, 37章,1569条。它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 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被推翻而未及 颁行。 清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单行商事法规和一部商律草 案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2009年司法考试资料《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预备⽴宪” 1908年《钦定宪法⼤纲》,中国近代第⼀个宪法性⽂件。

但它不是⽴即⽣效的宪法⽂件,⽽是宣布要有九年的预备⽴宪期限,它只是九年后制定宪法的准则。

1911年《宪法重⼤信条⼗九条》,在性质上属于临时宪法。

它采⽤了英国式的君主⽴宪制政体和责任内阁制。

但未规定⼈民的权利。

资政院,1910年正式建⽴,是“预备⽴宪”过程中设⽴的咨询机构,清政府宣布在国会召开前,由资政院代⾏国会的权⼒。

但这个机构完全是秉旨办事的御⽤机构,没有⾃由议事的权⼒。

⼆、清末修订的主要法律和法律草案 《⼤清现⾏刑律》和《⼤清新刑律》:前者颁⾏于1910年5⽉,是过渡性法典,是在《⼤清律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成的。

后者公布于1911年1⽉,未及实施,是中国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清商律草案》:1904年1⽉颁⾏《商⼈通例》和《公司律》,合称为《钦定⼤清商律》;1908年修订法律馆完成《⼤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商部起草了《改订⼤清商律》,但都未正式颁⾏。

《⼤清民律草案》:1911年8⽉完成,未正式颁⾏,中国历第⼀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草案。

《⼤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底完成,未及颁⾏,仿⾃德、⽇诉讼法典。

《⼤理寺编制法》,1906年制定的关于⼤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法规。

《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的仿⾃⽇本的法院组织法,未能实施。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法体制改⾰: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审级变化。

(⼆)领事裁判权。

⾸次见于1843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

简单地说,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在中国成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的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权过问,⽽由该国领事按照该国法律审理;如果这些国家的公民是原告,要由中国司法机关审理时,其领事也有权出席观审,如认为审判过程或者判决有不妥之处,可提出新的证据。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构。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清末修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清末社会,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动荡,各种政治学说和社会运动正不断产生着。

此时的政府,也决定推行变革,尤其是司法改革,以维护社会秩序。

遂于1910年,宣布修改《刑法》,实施新的清末修律政策。

清末修律以社会稳定为主旨,开除了改良性的特律,加强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的惩处力度,采取了全面严厉的管控措施:其一,将多种犯罪合并,以此减少案件的发生;其二,改变熟知犯罪而抗拒无情的定罪,改为责令重校改正,有效加强了对重罪的惩处;其三,改善死刑的管理,积极推行改判宽恕的惩罚措施,��极减轻当时的重刑环境,倡导劳动者人性化的改造。

此外,针对乱混抗拒政府规章的洪积案件,及广义上的“割据”,修改了《刑法》以加强对任何政治活动威胁与推翻政权的行为都以叛乱罪定罪,取缔了“公报”等新闻媒介,以此来生效地限制了散播反清观念;另外,他们还建立警察体系,以行政管理手段禁止民众示威,并进行社会审查,防治散居的流动人口,以达到恢复社会稳定的目的。

清末修律改革,对于时代的发展格外重要,它对中国法律形成、传统文化形成与旧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法律体系和传统文化形成,比如《刑法》已更为完善;另一方面,清末修律改革也使许多落后的文化信仰渐渐减少,具有有利的社会效果。

此外,清末修律是贯彻洋务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发展影响甚大,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趋于完善,大大的改进了旧时的刑法体系,从而改变了当时的政治形态,给中国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总之,清末修律政策在当时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施,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利的社会效果,从中可见清末修律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清末修律改革开始了洋务运动,从而为中国保垒近代化、走向近代,摆脱传统思想意识一举扫除障碍,是清末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末的法制变化。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制史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清末的法制变化。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清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元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唐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秦代的法制(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57)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法律敎育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清末变法修律。

选项A正确。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即坚持“中体西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选项B正确。

在内容上,清末新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选项C正确。

在法典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选项D正确。

随着变法修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也受到极大冲击,通过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法考试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①改律名为“刑律”;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三)《大清商律草案》1.清末的商事立法(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
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 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规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 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暂行章程在修订大清新刑律过程中法理派的妥协退让除了在新刑律正文中保留了大量的体现君主专制封建家庭伦理的条文对侵犯皇帝权威违反宗理行为设立了许多特别的规定外还在律文之后附有5条暂行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又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谘议局
• ⒈ 定义
•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 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 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 ⒉ 实质
• 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⒊ 宗旨、权限 • 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 论各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表;二是制定和颁行近代刑事法典,其代表就是公布了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 ⒈ 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 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5月15日颁行。 • ⒉ 主要内容及变化
•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 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 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 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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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清末主要修律内容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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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
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法律敎育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

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

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应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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