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如无特指,以下统称供销合作社)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社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土地资产的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土地资产。
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的土地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剩余土地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管理。
第五条土地资产受法律和政策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对在土地资产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七条土地资产应当依法登记。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的有关要求完成地籍调查后,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八条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请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前款政策,包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及土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章旨在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规章依据《供销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合范围本规章适合于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机构2.1 资产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由供销合作社的财务部门承担。
2.2 资产管理人员供销合作社应礼聘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社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资产管理流程3.1 资产登记供销合作社应对所有社有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地点、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信息。
3.2 资产验收供销合作社在购置或者接收新资产时,应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或者协议一致。
3.3 资产存放供销合作社应将社有资产妥善存放,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不同类型的资产应分别存放,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3.4 资产使用供销合作社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3.5 资产维护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
3.6 资产报废供销合作社应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包括注销登记、安全销毁或者转让处理等。
报废资产应进行清点和记录。
四、资产管理制度4.1 资产盘点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实资产的数量和状况。
盘点结果应进行记录并报告上级部门。
4.2 资产调拨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调拨制度,明确资产调拨的程序和要求。
资产调拨应经过审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3 资产维修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维修制度,明确资产维修的流程和责任。
维修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存。
4.4 资产报废制度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资产报废制度,明确资产报废的条件和程序。
报废资产应经过审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渝供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供发〔2009〕98号)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市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市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给供销合作社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项目资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的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请。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真实完整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各级投资企业等涉及社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使用和处置等活动。
二、资产分类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社有资产按照性质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用于商品流通、农业服务等领域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用于管理、保障等方面的资产。
三、管理职责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社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制定资产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级单位开展资产管理活动。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各级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资产使用和处置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处置社有资产。
社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处置等行为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社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监督检查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社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各级单位应定期向供销合作社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情况,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和指导。
对于违反本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资产管理信息化为了提高社有资产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各级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资产登记、信息查询、报表生成等功能,方便各级单位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各级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篡改。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益,制定本规章。
1.2 适合范围:本规章适合于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责任2.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2.2 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流程和要求。
2.3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资产清查台账,并定期更新。
三、资产采购与验收3.1 采购程序:供销合作社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资产采购,包括编制采购计划、招标、评审、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验收标准:供销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品质、数量、规格等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3.3 验收记录:供销合作社应对每一笔资产采购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信息。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4.1 资产使用:供销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用途和需要,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
4.2 资产维护:供销合作社应制定资产维护计划,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4.3 资产保险:供销合作社应对重要的社有资产进行保险,确保在乎外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资产处置与报废5.1 处置程序: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资产处置制度进行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
5.2 处置记录:供销合作社应对每一笔资产处置进行记录,包括处置日期、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信息。
5.3 资产报废: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或者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资产监督与审计6.1 监督机构: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资产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6.2 审计程序: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审计,以确保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3 审计报告:供销合作社应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并编制审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内部管理不规范和资金缺乏等问题,一些供销合作社出现了盲目扩张、不良资产、财务问题等,给社会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供销合作社。
二、思路与措施1.思路该办法要求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充分认识社有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明确社有资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利益分配。
2.措施(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把社有资产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共有资产,包括社员出资的共有基金和社员赋值资产;另一类是集体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形成的业务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加强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加强利益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份额的比例分配供销合作社的红利和收益;其次,要完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用途、预算等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经营业绩真实可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管理,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确保了合法权益。
(3)严格落实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该办法明确了社有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要求保管人严格遵守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正常生产,避免资金损失和不良后果。
(4)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针对涉及职务、业务、经济、用途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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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的建议;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向所出资企业选派的董事、监事等出资人代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二)按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三)按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求定期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四)恪尽职守,勤勉务实,忠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全资及控股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十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授权其他机构进行社有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企业注册的供销社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除依法转让外,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损失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审核批准,不得冲减所持有的供销社资本。
第十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企业资本积累情况,依法对企业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全资及控股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要按规定报经本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
社有资产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社有资产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社有资产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转让方案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
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
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全资及控股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
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
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改造供销合作社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企业改革,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提高为农服务实力。
全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改造方案可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拟定方案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不得实施。
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全资企业解散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散或破产清算,并按规定顺序进行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支出,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所有权属于供销合作社,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可以采用收回或有偿转让、转作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暂留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置。
全资企业进行重组或股份制改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基层社改造、撤消、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当地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社和兴办其他合作社,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条件。
第二十四条县级联合社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经济合理、有利于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的原则,对一些规模较小或未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基层社进行整合,组建中心社。
第二十五条供销合作社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二十八条对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社有资产收益第二十九条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三十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
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分配方案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三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第三十六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