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主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一、引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社形式,通过农民集体行动,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服务。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在农业产业链中的地位。
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并以此为基础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深入探讨该主题。
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定义和背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一种由多个供销合作社组成的组织形式。
其成立旨在加强合作社间的联合与协作,提高服务效能和经济效益。
联合社的章程是其运营和管理的基础,为实现联合社的目标和使命提供了法律框架。
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深度评估在评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时,首先需要关注其概念和目标。
根据《合作社法》和《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范本》,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应明确规定其性质、组织形式、成员资格、人员结构以及经营管理等内容。
章程还应明确联合社与成员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问题以及联合社的盈亏核算和决策程序等。
评估还应涉及到章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章程应具体明确联合社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划分,确保农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章程还应提供有效的方式和机制以解决农民利益的冲突和纠纷,促进成员供销合作社间的合作与协商。
评估应重点关注章程对联合社社员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的规定。
章程应确保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明确联合社的盈亏分配机制,使每个社员在农产品销售中能够获得公平的收益。
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广度评估在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进行广度评估时,需要考虑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应性。
章程应能够适应不同区域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需求,为各地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章程还应明确联合社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机制,为其合法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利益保护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从事[具体行业或业务]的农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成员经济利益,促进[具体行业或业务]发展,服务[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照规定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合作社工作;(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具体行业或业务]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二)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培训、技术交流;(四)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合法、公开。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供销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其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即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并符合入社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供销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法享有供销社盈余分配权;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承担供销社经营风险;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社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供销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销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社名称本合作社定名为“XXX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性质本合作社是由(农民/其他相关群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宗旨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经济服务,促进成员共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合作社地址本合作社注册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成员资格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农民/其他相关群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六条成员权利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盈余;(四)对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成员义务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合作社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或股份;(三)参与合作社的各项活动,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成员大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四)提名和罢免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五)决定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六)决定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三)监督理事会和经理的工作;(四)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五)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根据1986年12月17日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七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中共***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供销合作社分为村(社区)基层社(综合服务站)、乡镇(街道)基层社(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
第四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市供销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城乡居民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市供销社理事会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七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供销社参加上级社成为其成员社,依法履行成员义务,享有成员权利。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城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构建市供销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三)根据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密切同农民群众的利益联结;(五)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供销人才队伍培养,组织开展行业对内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七)推进依法治社、民主治社,依法维护成员社和社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八)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挖掘供销特色,提高供销文化认同度和归属感;(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办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自律管理,规范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经济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依法办理非营利性社团登记,采用自愿入社、自由退出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英文名称为「×××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Union」,简称为本联合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以合作社为单位的联合社,联合社下设多个合作社,实行一级管理。
第五条本联合社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和指导下属合作社的运营,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发展,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联合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七条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联合社所有成员组成,行使制定章程、选举理监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权力。
第八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方式提前至少30天向全体会员公告,并且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
第九条会员大会的决议原则上采用简单多数方式,重要事项决策应达到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负责联合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联合社参加对外事务,履行其他职责。
理事会成员应按照联合社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护会员的利益,促进联合社的发展。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三条本联合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联合社的财务、经营和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联合社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 *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 * 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 * 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 * 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预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大全

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大全《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大全》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全体成员,在该合作社中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必须遵循本规章制度。
2. 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以合作、互助为宗旨的组织,旨在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各种农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3. 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1. 合作社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和方针政策。
2. 合作社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督合作社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合作社经理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4. 合作社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议事机构,通过对于合作社管理、发展、经营等方面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要求。
三、成员权利和义务1. 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资金扶持。
2.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维护合作社的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合作社的行为。
3.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农产品供销和交易,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四、经济收益分配1. 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收益按照其在合作社的实际贡献来分配,不得有歧视性。
2. 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应当按时、按比例发放给合作社成员,不得拖欠或私分。
3. 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给合作社成员,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其他规定1. 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参与价格垄断和强买强卖。
2. 合作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 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和经营水平。
以上即为《供销合作社规章制度大全》的内容,希望所有合作社成员都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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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 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 *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 * 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 * 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 * 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 * 、 * 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三)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五)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防汛、救灾物资等商品的储备;(六)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七)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完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八)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九)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十)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十一)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第十二条市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社 * 的代表;(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三)享受支持供销社的各类政策;(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境)内外合作交流活动;(五)要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的合作资金;(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资金;(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全市供销社由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县级供销社组成。
各级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
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各级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二十条市、县供销社是同级政府领导的供销社联合组织。
其领导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提名,民主选举产生。
其中主要 * 选,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供销社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归各级供销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 * 。
县级供销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领导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全市供销社 * 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 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 * 的各项决议;(四)修改和通过供销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市供销社 * 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社 * 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全市供销社 * 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的。
全市供销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 * 职权。
第二十七条全市供销社召开 * 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八条成员社对 * 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 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召开 * 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市供销社设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社 *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的职责:(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社 * 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四)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六)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级供销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社 * 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社 * 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级部门和县级供销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社 * 、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召开临时全市供销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八)选举监事会副主任、主任;(九)列席理事会会议;(十)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