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如何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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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税纳税人采集软件操作手册

河北地税纳税人采集软件操作手册

河北地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操作手册河北省地税局二零零八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第一节功能简介 (1)第二节简要操作流程 (3)第三节软件运行环境要求 (4)第二章安装说明 (4)第一节下载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 (4)第二节安装纳税人信息采集软件 (7)第三章报表填写 (10)第一节报表设置 (10)第二节填报报表 (17)第四章报表修改 (21)第一节报表修改 (21)第二节报表打印 (22)第三节报表上传 (22)第四节报表导出 (24)附录报表填写方法 (26)一、财务报表 (26)第一节企业资产负债表 (26)第二节企业资产负债表(季报) (28)第三节企业现金流量表 (30)第四节企业利润表 (32)第五节企业利润表(季报) (34)第六节金融业、保险业、小企业资产负债表 (36)第七节金融业、保险业、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季报) (36)第八节金融业、保险业、小企业现金流量表 (36)第九节金融业、保险业、小企业利润表 (36)第十节金融业、保险业、小企业利润表(季报) (36)二、申报表 (37)第一节纳税申报表 (37)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3)第三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44)第四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 (47)第五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B类) (51)第六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2)第七节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74)第八节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77)第九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79)第十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83)第十一节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84)第十二节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87)第十三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89)第十四节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91)第十五节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93)第十六节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102)第十七节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104)第十八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106)第十九节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108)第二十二节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111)第二十三节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113)第二十五节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115)第一章概述“河北地税企业端资料填报系统”是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项目中的一个子系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提供纳税人多种申报方式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 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 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 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是否填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20 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2 月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7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 8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 19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26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 28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39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40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45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48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53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55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1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62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65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 66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70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7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8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80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99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 100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 106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111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 112 -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 居民企业 ▪ 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VS实际管理机构 ▪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 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 (一)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现行税法以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 在中国境内这一“单一具备”原则作为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
❖ 请问如果上述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内容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包括: ❖ ⒈销售成本 ❖ ⒉销货成本 ❖ ⒊业务支出 ❖ ⒋其他损耗
成本
费用
❖ 包括: ❖ ⒈销售(经营)费用 ❖ ⒉管理费用 ❖ ⒊财务费用
当期调增; 以后调减
当期调减; 以后调增
三、收入类调整及申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资金使用后要求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归还本金的
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写
计入当期损益的 直接计入“其他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
非专项
政府补助
收益”科目
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
用途
12行及《纳税调整项目明
细表》第2行。
其他资金
先计入“递延收

办税指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

办税指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一、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1.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记录(1)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a.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b.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c.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本公告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
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

财税实务总局2015年第48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财税实务总局2015年第48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总局2015年第48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家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企业分立有新设和存续的分立两种形式。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新企业的行为。

涉及到税务问题,新设分立企业的流程为:原企业解散;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补交税款;分立出来的各方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按照规定去办理纳税申报。

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行为。

对于存续分立的企业来讲,由于将一部分财产、设备或业务分离出去,会涉及到相关债权和相关税收等问题。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讲,在现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分立,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有混合销售的企业如果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行为,分立经营有利于纳税筹划。

在存在大量混合销售的情况下,无论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还是采用分开记账的方式,都不能有效地解决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

通过存续分立,企业将混合销售中有关劳务价款的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注册公司,单独操作,单独经营,能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2.分立便于企业性质的确认企业分立会有利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有的企业属于福利企业,但由于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机关无法认定。

如果将福利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科技企业在企业集团内部操作,也不便于税务部门单独认定,如果将该企业从企业集团内部分立出来单独设立公司,单独经营高科技业务,也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无论在征增值税,还是征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对软件生产企业都规定了很多优惠政策。

某软件生产企业含在企业集团内部,从事某一方面技术元件的生产,那么该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环节独立出去,单独申请软件产品的认定,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纳税筹划和获得节税收益。

3.含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如果企业含有免税项目,那么进行分立会有利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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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如何纳税申报
问:个人投资者同时兴办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应在哪处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
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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