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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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常见的会计实务问题整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5个常见的会计实务问题整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5个常见的会计实务问题整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补贴收入”在会计报表中如何设置对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通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来反映。

”补贴收入”属”利润表”项目,而该科目反映的经济业务只在”利润表”中反映,期末无余额。

二、被税局检查需要补交的所得税处理(1)调整应交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补交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利润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

三、促销品的账务处理问题在促销时把一些商品按进价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四、购进货物发生收料在前、付款在后或发票未到的账务处理问题暂估应付款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收到票时: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五、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1、收到代出口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2、出口销售时,按实际售价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应付账款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3、归还出口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贷:代购代销收入(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4、代理进口(1)、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2)、支付代购进口商品货款及运杂费时借:商品采购(进价成本)应收账款(代垫运杂费)贷:银行存款(3)、将购进商品移交委托方并结算手续费收入时借:应付账款贷:商品采购(进价成本)应收账款(代垫运杂费)代购代销收入(代理手续费)退回委托单位多给的收购资金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六、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销售房产预收房款,由于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反映,尚未结转经营收入,因此,收据与发票的金额不会重复。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权益法,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如何做好投资者持有期间取得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财会部门关注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二、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案例及分析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从A公司(乙公司的母公司,非居民企业)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 5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 5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有小伙伴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所以今天的文章就围绕公司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与账务处理来聊一聊。

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

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 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简介编辑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公益⾦或者分红。

下⾯店铺⼩编来介绍相关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

⼆、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条规定:纳税⼈发⽣年度亏损的,可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不⾜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6]56号)⽂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新旧税法差别编辑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当年度亏损额。

公司亏损状态下股权转让会计处理

公司亏损状态下股权转让会计处理

公司亏损状态下股权转让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

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

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
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企业提前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注册至具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以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

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

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是得不偿失。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A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分录

解析利润补亏的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处理是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关键部分。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会存在亏损,需要进行利润分配补亏的处理,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分录的具体内容如下:(1)当企业出现亏损时,需要从股东投入的资本中进行补充。

需要记录的会计分录为:
贷:资本公积
借:未分配利润
(2)当企业在年末进行分配利润时,需要根据股东权益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需要记录的会计分录为:
贷:应付利润
借:利润分配
(3)当企业的净利润大于股东应得利润时,需要将多出的部分进行留存。

需要记录的会计分录为:
贷:未分配利润
借:留存收益
通过对利润分配补亏的会计分录进行分析,可以协助企业财务人员准确记录企业的财务活动,避免出现利润分配操纵或漏税等问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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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咨询:
一个公司从2010年被新股东收购,当年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但该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于是多年来,每年都把当年产生的利润给分光了,结果造成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却年年分很多股红给投资方,这样做有可以吗?
还有就是所得税交的少,计算分配股红的利润大于上交所得税基数,这样会不会被要求按分红基数去补税?
如果一个公司实际分配股东股红大于股东按占股比例应分股红,是否风险很大?
回复:
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

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亏损是不能分红的。

如果分红股东应如数退回企业。

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你们每年实现利润后,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提取有关公积金后才能用于分配。

②另外,股东应该是依据会计利润来分红的。

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出来的。

这两个数据目的不同,所以用途不同。

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大于或者小于会计利润。

所以,税务部门不能以会计利润为准征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没有舞弊行为,即使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部门也不能武断地依据会计利润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经验判断,你们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确有纳税风险。

③至于你们股东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在公司法上是允许的。

但在所得税处理上,如果都是企业法人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纳税处理问题,在总局层面尚未对此种行为有明确答复,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答复,仍然符合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如果有自然人股东成分,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解释,依据《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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