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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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政策规定财税〔2016〕47号和财税〔2016〕8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实务解读1.政策期限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提醒】虽政策分为两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的发票,还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可抵扣凭证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1)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说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不需要认证而可以计算抵扣,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票(基本上暂时不可能),按照认证抵扣操作。
【提醒2】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认证,也就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没有后续政策规定,2016年5月15日发生的通行费可以在2017年1月计算抵扣.(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可以凭取得营业税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2016年7月1日后的的通行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及解析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发布时间:2016-04-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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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操知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二)(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当月尚未收到货款。
解析:借:应收账款 117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例8,甲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1月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取得收入52.50万元。
款项已经收到。
解析:借:银行存款 52.5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9,甲公司属于船舶建造行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尚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根据36号文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1、81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这里强调的是退税,前提是多缴,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知道土增清算后可能补税也可能退税,如果补税就有可能适用81号文退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土增清算退税呢,是否要补企业所得税呢,这个在实践中还未有税局要求过。
2、能够适用81号文退税的条件是:
(1)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2)亏损是由土增值税清算导致的。
这是两个必要条件,81号文的字面意思。
对第二个条件,其实判断上是有难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原因很多,就算土增清算补税,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这种也可以适用81号文的规定,81号文其实是不再进步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这样只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就可适用81号文,不用再纠结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处理政策进行了完善。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税务总局制定《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税时间
《公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为所有开发项目清算后,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国税权威对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财税2016.36文件解读1、此次营改增都涉及哪些行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及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适用税率是多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4、营改增后,上述行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计税方法有哪几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两种情况: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项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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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课程大纲】
2016这个不平凡的年度,是我们国家重大税制改革的一年,随着2016全面营改增的来袭,加之国地税的深入融合,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手段、方法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于各企业又是备受考验的时刻,面对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如何做好各种税种的检测,防控税收风险,必免因小失大。
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后,工作中心发生重大变改变,我们必须知道的事。
【课程收益】
1.规划企业年终涉税财务处理
2.梳理2016地方税收风险
3.提供排除税收风险的方法
4.全面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实力
5.优化企业税负,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企业地方税种的影响及变化
1、营改增对哪些地方税种有影响
2、营业税真得没事了吗?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日常经营涉税问题的影响及变化
1、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已办消费卡,已交了营业税,现在消费如何处理?
2、办理各种消费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的会计核算正确吗?
3、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到全年物业费,什么时间交税?
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5、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6、“买就送”,如何交税?“送”就一定要交税吗?
7、“积分销售”,如何交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地方税种计算事项的重要调整
1、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计算重大变化,异同项目回机构所在地,还要补税吗?如何计算?
3、营改增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价还是其他呢?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流程
2、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
3、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
4、劳务报酬与工资转化降低税负
5、五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6、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7、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资本公积留存分配转增股本处理
9、公司内部发放车辆补助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0、企业给客户赠送的礼品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11、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2、分得债权的股东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3、股权激励可递延交个人所得税
14、股权投资个税收政策
第五部分印花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一)、印花税管理流程
(二)、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事项,您知道吗?
(三)、委托贷款合同如何贴花?
(四)、印花税能退吗?
(五)、无租赁期限使用房产合同如何贴花?
(六)、66种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合同或情形
(七)、印花税优惠政策15种不需贴花合同及6种特殊情况贴花第六部分房产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 房产税管理流程
2、税务管理消灭了免租期。
3、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务与会计有差异。
4、财税(2011)121号152号关系。
5、划拨与租赁土地如何计算房产税、土地税。
6、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和摊销方法不调整。
7、土地按宗地面积价值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不是投影面积。
房产税疑难问题解答.doc
8、一次收取多年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9、职工宿舍用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第七部分土地使用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防范
1、土地使用税管理流程
2、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争议处理
3、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第八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疑难问题处理及风险防范
1、金税三期给土地增值税带来的风险
2、新政策下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3、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部分、其他税费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1、资源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2、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3、耕地占用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4、契税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6、水利建设基金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7、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费疑难问题及风险防范
第十部分、地方各税种的风险检测
地方各税种上交的正确吗?让我们来告诉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