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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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经济法律相关案例(3篇)

经济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项目时,通过广告、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对项目的配套设施、绿化环境、交通状况等进行了虚假宣传。

具体如下:1. 宣传册中宣称该项目距离地铁站仅500米,实际距离超过1000米;2. 宣传册中展示的绿化景观照片与实际绿化环境严重不符;3. 宣传册中宣称项目周边设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实际距离较远;4. 宣传册中宣称项目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建材,实际使用的并非宣传中所称品牌。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处理结果消费者在购买该项目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经调查核实,开发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罚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虚假宣传的认定:本案中,开发公司的宣传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距离、绿化环境、配套设施、建材等。

消费者协会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方式,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认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项目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者协会积极介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本案中,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健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神丹”宣称具有“包治百病”的效果,声称该产品含有多种珍贵中草药成分,能够增强免疫力、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等。

该广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传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问题】1. 该保健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广告宣称“包治百病”,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2.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结论】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保健品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3.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健康严重损害,保健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房地产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实际情况下,该小区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环境也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问题】1. 该房地产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2. 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地产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房屋品质、隐瞒真实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地产广告法律案例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宣称其开发的住宅项目拥有“顶级景观”、“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优势。

消费者小王看到广告后,认为该住宅项目非常适合自己,便购买了其中一套住宅。

然而,入住后,小王发现该住宅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只有30%,景观也与广告宣传不符。

于是,小王将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以下事实:1. 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的“顶级景观”和“绿化覆盖率高达90%”等信息均未在广告中明确说明来源。

2. 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时,未对开发商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导致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3. 小王购买住宅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但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项目应具备广告中宣称的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条件。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用途、数量、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使用方法等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
• 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出现大小相同的四幅 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其中 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 片的左上角写着奥巴马的介绍:1993年毕业 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亚大学,在图片的右方印 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中英文对 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 盖茨、李 政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方式出 现在广告牌上。
违规之处
• 经证实该楼盘与美国常春藤联盟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广告语“我 来自常春藤”误导、欺骗了消费者,违法了广告法第三条:房地 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 该广告中使用奥巴马、李政道、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公众人物肖 像,很显然属于盗用他人肖像权,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广告中不能 使用国外领导人肖像,但是这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房地产广告
——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江西省南昌市 紫金城在媒体 上发布的房地 产广告
最引人注目的
违规之处
•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第 16条。该条款称: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 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 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该广告中的“10年124%的委托经营收益”显然违反 了这两个条例。
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不能 只笼统说“经评估”等。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 期,如“××银行×成×年按揭”。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事项的承 诺,因为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 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 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 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能使用“豪门”、“豪宅”、 “有别于一般老百姓的小区”等用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 迷信内容。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①开发企 业名称;②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③预售或 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我的观点
• 1.现在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往往重视广告的内容,而 对广告合法性的认识很模糊。许多广告的创意只为了博得 眼球,但这种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尺度把握好则成功了, 否则会成为人们的笑柄,给人们留下虚假的印象。这需要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长远利益,在 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因不经意而造成的违法 行为,让原本的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知识储 备,进行科学、依法监管。 • 3.作为即将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学生们来说,熟悉广告法是 非常必要的。现在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复 杂问题也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广告法律法规,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 3.根据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的调查,该 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 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提到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 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 4.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 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而该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 布广告是不合法的。
我们都来自常青藤
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
• 常春藤联盟是由包括布朗大学、哥伦比亚 大学、康奈尔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哈佛 大学等在内的8所知名大学组成,是顶尖名 校的代名词。广告上的4位大人物都毕业于 常春藤联盟内的大学。而该广告是结合楼 盘附近的交大名校创作的,寓意如果住在 这里,孩子就会像奥巴马等人一样成功。
房地产广告的违规案例分析
李嫘 广告0901
案例回顾
• 美国总统上了楼盘广告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一个在建的楼盘外有 大小相同的四幅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 其中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片的左 上角写着奥巴马的简介:1993年毕业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 亚大学,在图片右方印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 中英文对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政 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广告牌上。 记者注意到在这四个人的介绍中都有常春藤联盟字样。这 些曾经或者正在影响着世界的人均成为此座楼盘的代言人。 一些市民看到后瞠目结舌,这个广告太牛了,都能请来这 么多名人,这个广告是真的吗?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纷纷采用各种宣传手段。

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看到一则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宣称该楼盘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高,交通便利。

在广告的吸引下,张先生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住宅。

然而,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首先,该楼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其次,周边配套设施匮乏,绿化率低。

张先生遂向房地产企业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房地产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称楼盘位于市中心,实际距离市中心较远;2. 宣称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实际周边配套设施匮乏;3. 宣称绿化率高,实际绿化率低。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向张先生退还购房款。

(三)案件结果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该房地产企业承认虚假宣传行为,同意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1.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青岛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青岛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青岛市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2017年以来,青岛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现将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通报如下:一、青岛荣胜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宣传册发布含有“‘爱福家’旗下的杭州满城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批准设置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2018年3月,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80万元。

二、青岛先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金融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其官网发布含有“最佳”“政府认证-安全有保障”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2017年7月,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3万元。

三、青岛中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广告彩页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买批发铺让财富飙升…零风险高收益政府主导一铺两店独立产权50%自持10年托管…”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

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2018年1月,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4.8万元。

四、市北区博士医院发布违法医疗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医院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及保证”等用语,并对该网站进行推广。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018年5月,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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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

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

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

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

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

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篇二: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房地产广告案例分析那些房地产做起广告来,也是大手笔,弄了一个专题,左边的是题封页,就占据了整整一个版面。

它首先勾勒的,是一个概念:元年。

它针对的,应该是一个高端的群体,所以完全不用考虑交通啊,物业费啊,周边环境啊等等犄角旮旯的事。

文章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复述了,有兴趣的话,每周四都可以关注一下的。

首先推出的是“变形记”,一种地域的优越感,一种尊贵的感觉。

其次,是对整个地区的规划概念,以及各项落实的规划。

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擒故纵手法,先不介绍房型,售价等等最实质的东西,先讲一些很虚幻的,很概念的东西,等你上钩了,再套牢你。

不过,说实话,对付有钱人,就是要这样。

他愿意花钱买的,绝不是南北通风,经济适用。

侧的,是一张典型的别墅广告:有效果图,有文案,有设施,有地理位置,有联系方式,很中规中矩的一份案例。

个是以真情打动人,一个是以好感博得人心。

不过,左右两份的模式,真是惊人的类同啊。

我特地选取出来,归类整理。

打回原形(最新)新广告法解读: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过,所谓的“x x分钟”、“零距离”、“无缝”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进行时间计算,是乘公交、步行,还是开车,抑或开飞机?购房者往往一无所知。

而且,这个时间走的哪条路线,是否已囊括发生交通拥堵、遇到突发情况等不确定因素所耗费的部分,开发商通常“遮遮掩掩”,购房者则如雾里看花。

本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几分钟生活圈、几分钟到中心区等措辞,以后只能挥手saygoodbye了。

典型案例:一些偏远楼盘为了表明与市中心距离近,几乎都会拿cbd作为参照物表述距离。

在镇江,多数在售楼盘基本都会把罗临近万达、大市口卖点。

以龙岗某楼盘为例,其宣传资料称,5分钟至大市口,15分钟至万达,事实上,除非深夜或者这些道路根本没人,否则你难以像广告中描述那般飞速抵达各处。

2、房子有多大,不得只讲赠送率解读:新房产广告法中指出,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在房价突飞猛涨的当下,以各种名目将房子赠送率、使用率宣传得“天花乱坠”的楼盘不计其数,土地资源稀缺的深圳尤甚。

不可否认,这一招对于诸多需要大空间、却无法承担大户型的刚需客户具有一定诱惑力。

然而,楼盘宣传文案中一般多以“买一层送一层”、“使用率高达x x %”、“绝版高拓”、“n +1房”等形形色色的广告语来许诺,却从不明确标注房源的真实面积。

新广告法落地之后,这种“坑爹”现象将“销声匿迹”,开发商不能再任性地吹嘘户型,而不标示具体的建筑面积、赠送面积了。

典型案例:无论是广告单张,还是户型图,n +1户型都是众多开发商惯用的宣传噱头。

某楼盘,在新品入市之际大肆宣扬针对刚需置业群体设计了n +1的创享空间,轻松实现两房变三房、三房变四房。

可是,究竟套内实际的使用面积和赠送面积有多少,开发商并未明示,购房者可能稀里糊涂就掉进“陷阱”里。

、每年升值x x,不得再承诺解读: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里规定,房地产广告里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并且,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销售之后返租曾经在商铺、写字楼和公寓的销售中,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其中不少商用物业甚至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诺。

但之后随着一些项目返租过程中开发商跑路,或是经营不善清场关门情况的出现,深圳对于返租、承诺保底收益和升值等广告内容早已明令禁止典型案例:除了“首付10万惠城麦地核心地段,千亿商机产权旺铺10万元/间起”、“月赚3000,即买即回36%”等承诺保底回报字样之外,该广告还极具诱惑性地提出“做暴富老板的机会来了”以及“拿着房产证轻松做老板”,相信新广告法执行之后,这种广告内容首先要调整。

4、开盘销多少,不得乱吹嘘读: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售罄”和“抢房”是可以被制造的。

100套房一次性推出,也许只能卖掉60套,售出6成,但是如果每次只推20套,你说现场会不会火爆?开发商通过定价策略来实现市场上所谓的“小步快跑”,也就是分批发售,并且每次都对外宣称,售罄了,又售罄了。

典型案例:某楼盘,这个广告真的是极为典型的案例。

当我们看到“四次开盘四次售罄”的时候,再辅以“盛世开盘”的火爆图片,第一反应是,这个盘销售好抢手。

可是当仔细观察推盘量的时候会发现,3月28日推出97套,3月29日加推了33套。

5、“最”字头,不得随便列解读:在新广告法的广告内容准则当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以往较为常见的情况容易出现在描述项目环境时称“国家级”,或是强调项目品质时称“最顶级”。

但这条新规并非针对房地产广告,实际影响并不太大。

这主要是因为此前广告法在执行中对房地产行业此类说法的要求就颇为严格,出现这一类用语时往往会审核其来源出处,一旦存疑便不允许刊发。

过,也有一些原本用“极致”等词汇作为项目推广标签的楼盘近期主动修改了文案,以规避新广告法的雷区。

典型案例:以显眼的字号和颜色凸显“最中央、最好房”,并在文中自称“第一开发商”,显然是与新广告法的规定背道而驰。

今后再使用这样的字眼,广告主将可能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未拿预售证,不得发广告解读:在新广告法的配套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第四条当中规定,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而第五条则再次强调,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此外,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由于目前入市的新盘绝大多数处于预售状态,广告也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始酝酿或发布,因此,该条规定涉及面颇广。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始销售商品房,在该规定施行之后,楼盘的宣传推广期将被大大压缩。

7、买房送学位,不得瞎误导解读:让孩子入读名校,是许多家长梦寐以求的事情。

尤其是在学位紧缺的深圳,许多人购房几乎都是奔着孩子就学去的。

许多房地产商以此为“商机”,纷纷打出“买房子送名校学位”、“9年一站式教育”等以教育资源做卖点的广告宣传语。

但因其中不少楼盘存在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加之教育部近年调整“学区”,导致客户购房后无法享受到开发商此前在广告中宣称的教育资源,由此引发的业主投诉和维权事件不断增多。

因此《新广告法》写明,房地产广告中规定了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并禁止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

这将有效减少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典型案例:某高端地产项目当初销售时打出了“买房可以上学”、甚至在楼体上打出“名校为邻,走路上学”的标语,吸引了不少有入学需求的家庭前来购房。

可事实上,买了这儿的房并不意味着业主子女就能就近上学。

8、xx元/㎡起,不得再滥用规解读:可能我们每个人在拿到楼盘宣传单时,都被那大大的数字吸引过,于是心里暗喜“咦,好像价格还不错,不会是捡了便宜吧?”然而却常常忽略了数字之后还跟着的那小小的“起”字。

当你被数字打动,兴奋地去看房时,才发现数字标注的房子基本差到是没法买的,或者已经卖光了,甚至根本就不存在。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也就是说,“起”字将消失在数字之后,今后在宣传页中涉及到价格的,会明确标注“×× 元——— ×× 元/平方米”。

典型案例:某城一楼盘公然在其广告宣传中打出“3999元/㎡起”的字样,其中以巨大的数字凸显出房屋价格,然后以不易被察觉的小小的“起”字跟在数字后,是地产商吸引客户的惯常做法。

另外,记者搜索资料发现,除了“x x元/㎡起”之外,借势营销也成为广告宣传常态。

例如,某楼盘借其项目临近一线大品牌项目而在宣传页上打出“万达旁”、“大品牌”等字样,借此为自己的楼盘“镀金”。

新广告法明文禁止了此类容易误导准买家的宣传方式,今后此类宣传方式将面临严厉惩治措施。

篇四: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房地产营销失败的案例北京玫瑰园是一个卖了十几年的别墅项目,实际上它的规模并不大,除了几经易手,地理位置不佳和公司管理混乱外,营销失策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产营销人员总是容易犯一个大错,拿玫瑰园来说:为了达到明确目标群体的要求,就把自己定位在了一个过于拥挤和客群过少的市场,这就是过分定位,形象窄众化的表现。

玫瑰园所有的报广都给人感觉玫瑰园像是北京最贵的、北京最奢华的、北京最别墅的,以至于“别墅还是玫瑰园”,这句话都蹦出来了,而他们自己还沾沾自喜,以为报广多么成功似的。

结果富豪本来圈子人就少,去看的只有一小部分,不满意的又居多,真正购买的富豪自然就少了,而想步入富豪阶层的中产阶级又被吓着了不敢去看,实际上这部分中产阶级才是玫瑰园真正的居住者和购买客户。

正成功的营销定位,应该是象ipod那样的:“for young people of all ages(为所有年轻人准备)”。

实际上真正能买得起ipod那么黑那么贵的产品的年轻人又有几个?或者象阿玛尼一样就定位的“为有品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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