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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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 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 号文)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 5 名及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 2 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标程序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 3 名中标候选候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有关说明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会场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或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监理服务期限(含施工期、保修期及竣工验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一、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水利工程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评标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评标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评标的目的、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的程序和评标的标准等。

二、评标的目的水利工程评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承包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具备高质量、高效率以及安全可靠性。

评标的目的还在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验证性。

三、评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和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平等地了解评标过程,并有权提出有效的异议或申诉。

2. 公正竞争原则:评标过程应当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不得对某一特定投标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歧视其他投标人。

3. 诚实守信原则:评标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

4. 经济效益原则:评标应当注重工程的经济效益,确保选中的承包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投资回报。

四、评标的程序1. 投标文件的准备: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准确、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2. 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的密封口,并核实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安全管理计划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 综合评分和排名: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经济方案、安全管理计划等方面的评审结果,综合评分并排名。

5. 中标确定:根据排名结果,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五、评标的标准1. 技术方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包括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以及对施工方法、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评审。

2. 经济方案:评价投标人的经济方案,包括对投标报价的评估,要求承包商能够提供合理的价格,确保工程的经济效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不宜采用监理招标。

如果分标,每个监理目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在50万元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理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监理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对监理招标工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监理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浙水建[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5]1号)各市水利(水电)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试行)>的通知》(浙水政[1997]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2.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略)浙江省水利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件1: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厅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5-8项。

第四条省水利厅每次从评审的省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

申报水利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

评选范围主要包括:(一)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二)新建的小(一)型水库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三)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已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水利优质工程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二)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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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⑴ 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省或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⑶ 评标的一般程序
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5) 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6)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

⑷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2)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3) 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 除招标文件规定外,有意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位和暂定价的;
7) 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
8) (对资格预审的项目) 项目经理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
9)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⑸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
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明确或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施工组织设计或主要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 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 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
5)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6)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

技术评审的结论,为合
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入商务标评审。

⑹ 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和技术评审合格
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

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 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较大错误,其数额超过投标价3%的;
3) 最终评标价低于控制最低成本价。

控制最低成本价指:招标人标底以下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再下浮x%( 下浮的x 值视工程难易程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推荐3—8);
4) 最终评标价高于招标人测算标底的。

经上述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自低到高评标价排列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次序。

二、综合评分法
( 一) 综合评分法( 技术标合格制)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⑴ 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省或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⑶ 评标的一般程序
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5) 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6)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和预备中标候选人。

⑷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
合性审查,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将视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的评审。

1)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2)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3) 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 除招标文件规定外,有意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位和暂定价的;
7) 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
8) (对资格预审的项目) 项目经理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的;
9)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⑸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明确或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2) 施工组织设计或主要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3) 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 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
5)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6)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

技术评审方法: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凡技术评审合格者,得40 分;不合格者,不进入商务评分。

⑹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

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 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的工程项目、数量和费用等有较大错误,其数额超过投标价3%的;
3) 最终评标价高于招标人测算标底的。

商务评审不合格者得0 分。

⑺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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