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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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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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 的公 示作用 ,保障房屋交 易安全 维护 房屋
交 易秩序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 关当事 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应妥 善保 管房屋 权属登记 资料 ,及 时更 新对 房屋权 利记载 的有 关信 息 ,保证信 息 的完整性 准确性和安全性 。 查询机构应建 立房 屋权属登记信 息
的。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
第 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
应 当对房 屋权 属登 记 信息 的 内容保 密 .
不得擅 自扩大登记信息 的查询范 围。
应 当在查询机 构指定 场所 内进行 。查 询
人 不得 损坏 房屋 权 属登记 信 息 的载体 , 不得损坏 查询设备 。
查 询 原 始 登 记 凭 证 ,应 由 查 询 机 构
本单位 出具 的查询证 明, 当事 人申请公 证或仲裁的证 明,以及执行查询 任务的 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
( )仲 裁 、诉讼 案 件 的 当 事人 应 当 五
第 十六条 查 询人对查询 中涉及 的 国家机 密 ,个人 隐私和商业 秘密负有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泄 露 给 他 人 . 也 不 得 不 正 当使用 。
指定 专人负 责查询 ,查询人 不能直接 接 触原始登记 凭证。
提 交仲裁机构或者 审判机 关受理案件 的 证明 ,受理的 案件须 与当事人所 申请查
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
第 十四条 查询 人要 求 出具查询 结
要信 息 。
下列规定提交有 关证 明文件 :
( )房 屋权 利人应提 交其权 利凭 一
证: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摘 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物权法也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作出了规定,其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与同行们探讨。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查询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示公信,即物权的变动须要公示,经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公示其实也无多大意义,同时,公示的信息也应受到隐私的保护。因此,《物权法记机构应当提供。
以上这些规定之间似乎存在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查档人员的理解不同。从字面上看,物权法将查询对象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建设部的规定是,对于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人都可查询,不限于利害关系人,这样就产生了查询对象的不一致,而且物权法中利害关系人如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易掌握。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在未达成交易时,买方有否权利可以查询其有购买意向的房屋的信息?因为在未达成交易时,他还不是利害关系人,只是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按物权法规定,就不能查询,必须在达成交易后,才可以凭房屋权证对该房屋进行查询,万一该房屋有法院罚没和查封情况,就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势必造成交易纠纷。如果按照
一、查询申请人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3、4、5、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的地方,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王聪聪房宣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和公开是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属性决定的。

建立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证明房地产权属;其次也是为了告知与特定房地产物权相关的人和单位,此不动产物权的动态现状;第三,保护产权人和产权相关人的财产隐私权义务。

所以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信息的保密是必然的,公开是相对的。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是有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不是无条件的公开。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了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的信息记载,单位和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询原始登记凭证。

这里有两点含义:一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二是明确指出了查询对象是当事人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这一特定人群和单位,而不是任何人。

这涉及到房屋权属登记公示作用的目的。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的目的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告知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而不是公知于社会。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信力不等于公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首先是国家规定的。

房地产局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管理城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机关,房地产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是专门收集、保管、建立房地产档案并负责公开查询的专门机构。

按国家规定,所有房地产都必须办理产权产籍登记并建立档案,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信息具有全面性、垄断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解决行政司法涉及房地产权属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

公信力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而是因为它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

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一)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原则保密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基本原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保密性,同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和相关人的利益,包括隐私权。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还 不是 利害 关系人 ,只是潜 在 的利害 有者 和利 害关 系人 公开 ,任何 人在 提 关房屋权 属登记信 息 。 关系人 ,如果 按物 权 法规定 ,就 不能 供 了详 细 的房屋 坐落 后 ,都有 权查 询
2 、及 时 更新 房屋 权 属 档 案信
查 询 ,必须在 达成 交 易后 ,才可 以凭 登 记 簿 的有 关 内容 。对原 始登 记凭 证 息 。通过 加 强房屋 登记 信息 系统 的建
括 房屋 权 利登 记 申请 表 ,房 屋权 利 设 关 系 人 ,而 建 设 部 的 规 定 是 ,对 于
立 、 变更 、转 移 、消 灭或 限 制 的具 体 房 屋 权 利 的 记 载 信 息 ,任 何 人 都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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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不限 于利 害关 系人 ,这样就 产 中登记 信息 包括 原始 登记凭 证 和房屋 属档 案利 用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通过 规 生 了查询 对象 的不一 致 ,而且 物权 法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对 房 屋 权 利 的 记 载 信 范的房屋权属档案的利用活动 ,来保
所 称房 屋 权 属登 记信 息 ,包括 原 始登 突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容 易 造 成 查 档 人 记 凭 证和 房屋 权 属登 记 机 关对 房屋 权 员 的理 解 不 同 。 从 字 面 上 看 ,物 权 利 的记 载 信息 。房屋 原 始登 记 凭证 包 法 将 查 询 对 象 限 定 在 权 利 人 和 利 害
【 关键词】房屋权属 登记信 息
查询
2 0 年 1 1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依 据 ,以及房 屋 权属 登记 申请人 提 交 07 月
设 部 颁 布 了 《 屋 权 属登 记信 息 查询 的其他 资 料 。房屋 权 属登 记机 关 对房 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津房权[2004]34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津房权[2004]342号)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料,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对房屋权属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

第三条凡是需要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属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属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载明如下事项: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2、房屋坐落、地号;3、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房屋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权利价值、抵押范围、抵押期限;6、房屋权利限制状况;7、房屋登记日;8、房屋权属证书的证号或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除外。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由房屋的产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查询人应通过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查询。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依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查询人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08•【文号】建住房[2006]2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八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始登 记凭证 。
属 登记 信息 的载 体 , 不得 损坏 查 询设备 。 查 询原 始 登 记凭 证 ,应 由查 询 机构 指定 专 人
负 责查 询 . 询 人不 能 直接接 触 原始登 记凭证 。 查 第 十 四条 查 询 人要 求 出具查 询 结果 证 明 的 , 查 询机 构经 审核 后 . 以 出具 查 询结 果证 明 。 询 可 查 结 果证 明应 注 明查 询 日期 及 房屋 权 属 信息 利用 用
房屋 权利有 关 的原 始登 记凭证 : ( ) 屋 继 承人 、 赠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可 以查 二 房 受 询与 该房屋 有 关 的原 始 登记凭 证 :
员 的工作 证 件 :
( ) 证 机 构 、 裁 机 构 应 当提 交 本 单 位 出 四 公 仲 具 的查 询证 明 、 当事 人 申请 公证 或仲 裁 的证 明 , 以
定 办理 。
有 下列 不 能 查 询情 形 的 ,查 询 机 构可 以出具
无 查询 结果 的 书面 证 明 :
第 十条 房 屋权 属 登 记信 息 , 位 和个 人 可 以 单
自己查询 . 可 以委托 他 人查 询 。 也
记 簿 ( 记册 ) 记 载 的信 息 为登记 机关 对房 屋权 登 所 利 的记载 信息 。
第六 条 房 屋权 属 登记 机关 、 房屋 权 属档 案管
第 四条 房 屋 原 始 登 记 凭 证 包 括 房屋 权利 登 记 申请 表 , 房屋 权 利设立 、 变更 、 移 、 灭或 限 制 转 消 的具体 依据 。以及 房 屋权 属 登记 申请 人 提 交 的其
途。
第九条 涉及 国家 安 全 、 军事 等 需要 保 密 的房 屋权 属 登记 信 息 , 经 国家安 全 、 事 等机 关 同意 须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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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颁布日期:20061008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羌巧昵氡恚课萑枇ⅰ⒈涓啤鸹蛳拗频木咛逡谰荩约胺课萑ㄊ舻羌巧昵肴颂峤坏钠渌柿稀?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
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

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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